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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 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22条对 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 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夹作 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答复期 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答复期 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报告的答复期 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报告答复期限就已约 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从以上的分析论述可以得出,虽然在建筑市场发包人总体上占优势地位,但 是法律为了平衡发包人和施工人的利益关系,赋予了施工人诸多的权利,施工企 业应当妥善积极的利用这些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制约发包人。只有相互制 约相互平衡的关系中建筑市场才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 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 22 条对 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 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夹作 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答复期 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答复期 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 99 版《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 33 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报告的答复期 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报告答复期限就已约 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从以上的分析论述可以得出,虽然在建筑市场发包人总体上占优势地位,但 是法律为了平衡发包人和施工人的利益关系,赋予了施工人诸多的权利,施工企 业应当妥善积极的利用这些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制约发包人。只有相互制 约相互平衡的关系中建筑市场才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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