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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要时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多次违约,且据调查资信状况已经比较恶 劣,很可能出现工程完工后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经过成本核算,继续履行将 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 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一定要慎重,而且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仅仅是发包 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还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还要证明发包方不支付工程 款已经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严重后果,同时在解除合同之前,要履行通知义务 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 (二)工程款催收责任到人 在施工企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工程款催收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人负责 如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部催收工程款,项目完工以后,则由公司财务或者其他 部门催收工程款。这种部门的变化和人员的更替可能将会给催收工作带来一些断 节,如资料的遗失、信息的阻断、责任的推托。因此,结合实际,笔者建议无论 在哪一个阶段自始至终都应当指定一个专人负责某一个项目的工程催收,根据催 收效果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收取工程款应当标明项目名称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在同一个发包人和建筑企业中同时进行几个项目的施工 存在几份施工合同关系,而在收取工程款过程中,发包方和建筑企业都没有明确 工程款是支付到那一个工程项目的。当发生纠纷起诉或仲裁时,工程款的混同使 得认定各个工程欠款数额成为非常难以举证的事情,被发包方钻空子。笔者曾经 代理一个案件,施工企业和发包方之间同时存在两个项目,付款混同。而且两个 项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一个是诉讼,一个是仲裁,无法合并审理。其中一个项 目的工程款可能面临着时效问题,发包方为了达到使其中一个项目超过诉讼时效 的目的,在庭审时千方百计将该项目的工程付款认定在另外一个项目中。虽然经 过我们仔细核对付款进度、往来函件,挫败了发包方的目的,但是这个案子却给 我们敲响了警钟:建筑企业在收取工程款时,一定要注明是收取的那个项目的工 程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四)利用司法解释尽快解决结算问题4、必要时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多次违约,且据调查资信状况已经比较恶 劣,很可能出现工程完工后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经过成本核算,继续履行将 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 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一定要慎重,而且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仅仅是发包 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还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还要证明发包方不支付工程 款已经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严重后果,同时在解除合同之前,要履行通知义务 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 (二)工程款催收责任到人 在施工企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工程款催收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人负责, 如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部催收工程款,项目完工以后,则由公司财务或者其他 部门催收工程款。这种部门的变化和人员的更替可能将会给催收工作带来一些断 节,如资料的遗失、信息的阻断、责任的推托。因此,结合实际,笔者建议无论 在哪一个阶段自始至终都应当指定一个专人负责某一个项目的工程催收,根据催 收效果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收取工程款应当标明项目名称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在同一个发包人和建筑企业中同时进行几个项目的施工, 存在几份施工合同关系,而在收取工程款过程中,发包方和建筑企业都没有明确 工程款是支付到那一个工程项目的。当发生纠纷起诉或仲裁时,工程款的混同使 得认定各个工程欠款数额成为非常难以举证的事情,被发包方钻空子。笔者曾经 代理一个案件,施工企业和发包方之间同时存在两个项目,付款混同。而且两个 项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一个是诉讼,一个是仲裁,无法合并审理。其中一个项 目的工程款可能面临着时效问题,发包方为了达到使其中一个项目超过诉讼时效 的目的,在庭审时千方百计将该项目的工程付款认定在另外一个项目中。虽然经 过我们仔细核对付款进度、往来函件,挫败了发包方的目的,但是这个案子却给 我们敲响了警钟:建筑企业在收取工程款时,一定要注明是收取的那个项目的工 程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四)利用司法解释尽快解决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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