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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回款的意识应当贯穿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许多建筑企业往往只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才意识到工程款的催收问题,其实在 施工过程中是否对工程款的回收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决定工程款能否顺利 回收的重要因素。 1、对业主工程进度款付款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建立业主付款信用评估和分级 系统,以便日后采取不同的催收政策。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基本良好的业主 应当评定为A级,如果偶尔资金出现困难,支付发生迟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 式给与宽限。对于工程进度付款经常不按时足额,发生拖欠工程款情况,且资金 状况不好的业主,一旦发生拖延工程款的情况,就应当马上采取措施,正在施工 过程中的项目马上停工,并发出催告函。已经施工完毕的项目则要尽快利用工程 款优先受偿权,采取保全措施。 2、做好工程签证、防止反索赔。工程签证影响到工程量变化和工程款的増减, 因此,签证必须及时和详细具体。如果该签的证没有签,事后主张增加工程款时 将缺乏依据。在签证过程中常常遇到业主方代表以及监理方拖延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约定,保全送达的凭证,如按照对 方法定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送达。 3、妥善的利用停工来施加付款压力。 根据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原理,如果 发包方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承包方有权停工,因停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 法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形。施工企业要善于利用停工给发包方制造压力,在商品房 施工项目场合,开发商在项目竣工之前就已经进行预售,并与购房人签订合同, 约定了交房日期和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工程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开发商将要向众 多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建筑企业可以把握开发商的心理,巧妙利用停工施压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 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 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 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 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为了避免发包人就工期问题进行索赔,建筑企业应当高度注意在因发包人不 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时的履行通知义务和证据保全工作,建筑企业是否及时 发出书面催告,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 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另外,建筑企业应当对停工期间的损失大小进行举证,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因 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损失的违约责任,则损失比较好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 约责任,则损失的大小的确定最佳的方式是由发包方签证,当然在已经发生停工 时,签证是很困难。建议可以通过与发包方协商过程中做好会议记录,力图保留 证据。如果发包方没有确认损失,则停工损失将可能需要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一)工程回款的意识应当贯穿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许多建筑企业往往只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才意识到工程款的催收问题,其实在 施工过程中是否对工程款的回收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决定工程款能否顺利 回收的重要因素。 1、对业主工程进度款付款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建立业主付款信用评估和分级 系统,以便日后采取不同的催收政策。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基本良好的业主 应当评定为 A 级,如果偶尔资金出现困难,支付发生迟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 式给与宽限。对于工程进度付款经常不按时足额,发生拖欠工程款情况,且资金 状况不好的业主,一旦发生拖延工程款的情况,就应当马上采取措施,正在施工 过程中的项目马上停工,并发出催告函。已经施工完毕的项目则要尽快利用工程 款优先受偿权,采取保全措施。 2、做好工程签证、防止反索赔。工程签证影响到工程量变化和工程款的增减, 因此,签证必须及时和详细具体。如果该签的证没有签,事后主张增加工程款时 将缺乏依据。在签证过程中常常遇到业主方代表以及监理方拖延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约定,保全送达的凭证,如按照对 方法定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送达。 3、妥善的利用停工来施加付款压力。 根据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原理,如果 发包方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则承包方有权停工,因停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 法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形。施工企业要善于利用停工给发包方制造压力,在商品房 施工项目场合,开发商在项目竣工之前就已经进行预售,并与购房人签订合同, 约定了交房日期和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工程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开发商将要向众 多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建筑企业可以把握开发商的心理,巧妙利用停工施压。 根据《合同法》第 283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 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 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 284 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 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 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为了避免发包人就工期问题进行索赔,建筑企业应当高度注意在因发包人不 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时的履行通知义务和证据保全工作,建筑企业是否及时 发出书面催告,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 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另外,建筑企业应当对停工期间的损失大小进行举证,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因 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损失的违约责任,则损失比较好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 约责任,则损失的大小的确定最佳的方式是由发包方签证,当然在已经发生停工 时,签证是很困难。建议可以通过与发包方协商过程中做好会议记录,力图保留 证据。如果发包方没有确认损失,则停工损失将可能需要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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