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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登记机关:各港的海事机构。 二、 Ships'’ nationality船旗是船舶国籍的外部标志。 与自然人国籍的区别:前者是国家与物的关系,后者是国家与人的关系;自然人可以 无国籍或具有双重国籍,而船舶不能无国籍,且只能有一个国籍(《登记条例》第4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船舶登记与国籍的意义 (一)从国际法上看: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一国的国籍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 才有权在海上航行,并受船旗国法保护。无国籍,会被看作海盗船;悬挂两 国以上国旗航行的船舶,也被视为无国籍船;非法悬挂他国国旗,一经发现, 会被罚款、没收船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船东及船长会被判刑。我国《海 商法》第5条、《船舶登记条例》第3条均规定,不经登记,不得悬挂中国 国旗;《条例》第49条:非法悬挂中国国旗,或中国船假冒外国船,没收该 船 (二)从国内法看: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安全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3、享受登记国的各种优惠政策 4、便于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因为海商法的很多事项适用船旗国法。 四、 Kinds of ships registry (一)以登记条件分:1、严格登记 2、开放登记: Flag of convenience(FOC) 3、一般限制登记 (二)以登记的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权登记 (三)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变更、注销登记 (四)以登记的有效期分:1、通常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较长(一般5年) 2、临时登记:特殊情况下进行的登记,适用于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 五、 Contents of registry Chapter iii Security Rights of Ships Security rights: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 物权。 Section 1 maritime liens 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 《海商法》第21条: 二、 Characteristic of ML3 登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登记机关:各港的海事机构。 二、Ships’nationality 船旗是船舶国籍的外部标志。 与自然人国籍的区别:前者是国家与物的关系,后者是国家与人的关系;自然人可以 无国籍或具有双重国籍,而船舶不能无国籍,且只能有一个国籍(《登记条例》第 4 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三、船舶登记与国籍的意义 (一) 从国际法上看: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一国的国籍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 才有权在海上航行,并受船旗国法保护。无国籍,会被看作海盗船;悬挂两 国以上国旗航行的船舶,也被视为无国籍船;非法悬挂他国国旗,一经发现, 会被罚款、没收船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船东及船长会被判刑。我国《海 商法》第 5 条、《船舶登记条例》第 3 条均规定,不经登记,不得悬挂中国 国旗;《条例》第 49 条:非法悬挂中国国旗,或中国船假冒外国船,没收该 船。 (二) 从国内法看: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安全;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3、享受登记国的各种优惠政策; 4、便于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因为海商法的很多事项适用船旗国法。 四、Kinds of ships’ registry (一)以登记条件分:1、严格登记 2、开放登记:Flag of convenience( FOC) 3、一般限制登记 (二)以登记的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权登记。 (三) 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变更、注销登记 (四) 以登记的有效期分:1、通常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较长(一般 5 年) 2、临时登记:特殊情况下进行的登记,适用于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 五、Contents of registry Chapter III Security Rights of Ships Security Rights: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 物权。 Section 1 Maritime Liens 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 《海商法》第 21 条: 二、Characteristic of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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