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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受到惩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也一直较高”。在受害者的庇护和纵容下,施暴者会再次 对受害者施暴,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施暴者并没有因受害者的宽恕而有所悔悟。受害人 的心理状况。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大都是女性。她们一般都存在着这样两种心理:一种是依赖 心理,包括经济、精神等方面的依赖这种依赖心理有可能导致她们在受到伤害以后仍然承 受。另一种是侥幸心理,很多女性寄希望于对方会变好而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抗争。 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较弱。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她们没想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自己。另外由于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也不能对被殴打后的病例伤情等及时进行保存给有关 部门的査处带来困难。笔者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老人要加强自尊、自信、自强 的教育,学法、懂法、用法,让她们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摆脱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是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外在因素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形成 1.自然法则 男强女弱是一个不变的自然法则,生理上男人强壮且多有脾气暴躁,女人弱小且性格温 柔。生产劳动上男人较女人有着自然的优越。同样,人的一生也有着不变的自然规律,成年 人与 未成年人、青壮年与老年人在生理上、智力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自然法则无形中成为 了家庭暴力的客观因素,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社会的漠视 社会的漠视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 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的认识。在事实上这些是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和默认。家庭暴力很多时 候被视为使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 般不愿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 往往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干部的调节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 说理或暂时的控制。另外家庭暴力中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 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对施暴者的纵容 (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社会基层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在我们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尚存在着不足,社会基层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 这些都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笔者将其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相关立法不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没有细则是家 庭暴力产生的具体的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都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却都只是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救助措施及制 裁标准。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不愿管。存在 难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的细则。有助于解决家庭暴力 第二,没有专门性的法律。笔者认为,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是我国没有专门的 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的相关法律,比较分散,而且是套用家庭暴力的案件,片面、有限 这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虽然“中国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 治法》的草拟工作,但这一专门性法律的出台也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三,社会基层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基层保障机制 还很薄弱,这也是受害人长期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应该形成一种新的社会观 念,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全社会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 事”的思想误区。进一步加强各基层组织、单位、群众团体的预防和调解力度,注重家庭施暴者受到惩罚, 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也一直较高”。在受害者的庇护和纵容下, 施暴者会再次 对受害者施暴, 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施暴者并没有因受害者的宽恕而有所悔悟。受害人 的心理状况。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大都是女性。她们一般都存在着这样两种心理: 一种是依赖 心理, 包括经济、精神等方面的依赖, 这种依赖心理有可能导致她们在受到伤害以后仍然承 受。另一种是侥幸心理, 很多女性寄希望于对方会变好而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抗争。 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较弱。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 她们没想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自己。另外由于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 也不能对被殴打后的病例伤情等及时进行保存给有关 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笔者认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老人要加强自尊、自信、自强 的教育, 学法、懂法、用法, 让她们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而摆脱家庭暴力。 ( 二) 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是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外在因素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形成。 1.自然法则 男强女弱是一个不变的自然法则, 生理上男人强壮且多有脾气暴躁, 女人弱小且性格温 柔。生产劳动上男人较女人有着自然的优越。同样, 人的一生也有着不变的自然规律, 成年 人与 未成年人、青壮年与老年人在生理上、智力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自然法则无形中成为 了家庭暴力的客观因素, 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社会的漠视 社会的漠视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 “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的认识。在事实上这些是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和默认。家庭暴力很多时 候被视为使家庭私事, 邻居不劝, 村( 居) 委会不问。“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 一般不愿介入处理家庭矛盾, 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 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 往往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 村干部的调节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 说理或暂时的控制。另外家庭暴力中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 罚,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 这些实际上都是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对施暴者的纵容。 ( 三) 相关法律的不足及社会基层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在我们国家, 对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尚存在着不足, 社会基层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 这些都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笔者将其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 相关立法不完善, 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没有细则是家 庭暴力产生的具体的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都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却都只是些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救助措施及制 裁标准。另外, 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也不够明确, 导致打击不力, 谁都不愿管。存在 难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完善相关立法, 加强法律的细则。有助于解决家庭暴力。 第二, 没有专门性的法律。笔者认为, 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是我国没有专门的 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现有的相关法律, 比较分散, 而且是套用家庭暴力的案件, 片面、有限, 这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虽然“中国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 治法》的草拟工作, 但这一专门性法律的出台也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三, 社会基层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基层保障机制 还很薄弱, 这也是受害人长期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 应该形成一种新的社会观 念,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全社会不能容忍的丑恶现象, 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 一事”的思想误区。进一步加强各基层组织、单位、群众团体的预防和调解力度, 注重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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