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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 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 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 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 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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