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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 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 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 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 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 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 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 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 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 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 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 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 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 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 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 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 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 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 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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