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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射制宜 根据情况随肘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遷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6 。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 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 。 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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