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回法制史 第十章清朝的司法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授课教师:孙光妍
1 > 第十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二、“正人心、厚风俗
2 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二、“正人心、厚风俗
第二节立法概况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 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 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渎典。除个别 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 律的翻版
3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一) 《大清律例》 的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 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 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别 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 律的翻版
《大清律例》 2.《现行则倒》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 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 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 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 4.《大清律例》 乾隆附,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递条考正,折裏 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 《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4 2. 《现行则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 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 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 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 4. 《大清律例》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 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 《大清律例》, “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二)《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2.《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大渍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历代封建油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 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5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2.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 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大清律例》
二、条例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射制宜 根据情况随肘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遷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
6 。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 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 。 二、条例
三、《大清会典》 《大请会典》:清朝旬康熙肘起仿照《大 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请代从开国至 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拿、事倒和活动 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 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7 《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 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 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 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 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三、《大清会典》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适应巩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教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倒》等等
8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第三节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1.清朝律例将答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 旗人往位适用鞭刑。 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 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 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9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1.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 旗人往往适用鞭刑。 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 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 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 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 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斬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施圆,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10
10 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 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 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