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南京临时政府 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3月)
第十三章 南京临时政府 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 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这次 革命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 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 大斗争的继续和发展。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 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建立 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 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 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 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 有着重要的地位
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 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这次 革命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 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 大斗争的继续和发展。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 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建立 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 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 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 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 有着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命 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北 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 府,响应革命。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 1911年月底到12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 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在这 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 纲》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命 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北 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 府,响应革命。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 1911年l1月底到12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 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在这 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 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确立了南京临 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临时大总统 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 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 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各部设部长 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 三名参议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 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 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 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时间,而且是由 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 反映,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 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 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确立了南京临 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临时大总统 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 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 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各部设部长一 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 三名参议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 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 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 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时间,而且是由 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 反映,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 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 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洋 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的。 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总统职 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等资产 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肯定革命成果, 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 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①因此,《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保 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 和讨论过程,至3月8日三读通过,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 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日,由孙中山签署公布。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 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献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洋 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的。 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总统职 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等资产 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肯定革命成果, 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 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①因此,《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保 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 和讨论过程,至3月8日三读通过,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 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l1日,由孙中山签署公布。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 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献
(二)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 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 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 条)。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 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 原则
(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 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 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 条)。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 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 原则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 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 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 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 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 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 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 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 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 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 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 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 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 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 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 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 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 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 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 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 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 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 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 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 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 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 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 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这说明资 产阶级革命派幻想依据资产阶级国家责任内 阁制的惯例,以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从而组 织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政党内阁,以限制袁世 凯独裁专制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 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 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 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这说明资 产阶级革命派幻想依据资产阶级国家责任内 阁制的惯例,以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从而组 织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政党内阁,以限制袁世 凯独裁专制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任 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议院 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通过 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 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派 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阻 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任 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议院 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通过 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 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派 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阻 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