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再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特点、意义及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了解我国再审制度的三条渠道 及相互关系;熟悉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法律规定;掌握提起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 序及再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再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正确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特点、意义及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了解我国再审制度的三条渠道 及相互关系;熟悉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法律规定;掌握提起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 序及再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说 、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 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三、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 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三、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 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1.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2.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丞须向有管辖校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五)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 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1.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2.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五)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 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三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进行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进行再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 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査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 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 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 具备鉴定资格;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 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 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 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 具备鉴定资格;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原判决、裁定适闺法律确有錯 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 划分发生错误 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情形;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栽定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 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 栽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 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 划分发生错误;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情形;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 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 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 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类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的判决、裁定抗诉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的判决、裁定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一)立案审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三)制作抗诉书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类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的判决、裁定抗诉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的判决、裁定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一)立案审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三)制作抗诉书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再审适用的程序 )适用原审程序 (二)适用第二审程序 、再审的进行 )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 1.尽管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是 当事人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且调解书有执行内容 的,决定再审或者者裁定提审、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 执行。 2.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执行的裁定,应当由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 再审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中断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 3.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只是暂 行力,并导致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而不是撤销原判决或者调 解书。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1.再审案件的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2.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再审合 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一、再审适用的程序 (一)适用原审程序 (二)适用第二审程序 二、再审的进行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 1.尽管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是 当事人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且调解书有执行内容 的,决定再审或者者裁定提审、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 执行。 2.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执行的裁定,应当由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 再审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作出。 3.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只是暂时中断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 行力,并导致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而不是撤销原判决或者调 解书。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1.再审案件的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2.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再审合 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的裁判 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经过再审,认为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 合法的,再审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 裁定,以维护法制的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 2.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经过再审,认为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 存在错误的,再审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全部或者部 分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3.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人民法院 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中认 为该案不符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 撤销 审判決,驳回起诉。 4.撤销原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 定 四、再审案件的调解
三、再审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经过再审,认为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 合法的,再审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 裁定,以维护法制的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2.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经过再审,认为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 存在错误的,再审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全部或者部 分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对案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3.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人民法院 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中认 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 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 定。 四、再审案件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