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1949年)
第十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一1949年)
1927年4月12日,国民党蒋介石在帝国主义和 ,悍然发 动了反革命政变。他们背叛了孙中山先生所确定 的国共合作政策和反帝反封建政策,疯狂屠杀共 立党人和革命群众,在此基础上,在南京建立了 名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 的蒋家王朝。直到1949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被 推翻,才正式宣告中华民国时期的结束
1927年4月12日,国民党蒋介石在帝国主义和 国内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策动和支持下,悍然发 动了反革命政变。他们背叛了孙中山先生所确定 的国共合作政策和反帝反封建政策,疯狂屠杀共 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在此基础上,在南京建立了 名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 的蒋家王朝。直到1949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被 推翻,才正式宣告中华民国时期的结束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特点 在和同7工仲明亚时四期性和封建 性、买办性 其二,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门类齐全。 其三,大量采用判例、解释例来表达“六法”中不 便规定的内容,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特点 其一,在立法和司法上带有明显的法西斯性和封建 性、买办性。 其二,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门类齐全。 其三,大量采用判例、解释例来表达“六法”中不 便规定的内容,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和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0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方面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O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方面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二)以“五权宪法”之名,行个人独裁之实。 监察权。 依照五权分别设立了五院,以此建成法治国家,但是立法院作 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只是名义的摆设,并不掌握实权,根据 1932年6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经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程 序纲领》规定:法律案立法原则的提出权,法律案复议修正的决 定权,以及立法院组成的任免权都属于国民党中央最终控制在蒋 介石一人手中。 实际的司法权也在国民党中央的掌握之中。因此,以“五权宪 法”为核心进行的立法,只能是总统总揽一切专制独裁大权
(二)以“五权宪法”之名,行个人独裁之实。 所谓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依照五权分别设立了五院,以此建成法治国家,但是立法院作 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只是名义的摆设,并不掌握实权,根据 1932年6月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经国民政府公布的《立法程 序纲领》规定:法律案立法原则的提出权,法律案复议修正的决 定权,以及立法院组成的任免权都属于国民党中央最终控制在蒋 介石一人手中。 实际的司法权也在国民党中央的掌握之中。因此,以“五权宪 法”为核心进行的立法,只能是总统总揽一切专制独裁大权
(三)资产阶级法治与中国封建法统相结 国民党政权的法徉匍度 一方面承袭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法律,竭 力吸收维护专制主义、家族制度、纲常礼 教等封建礼治原则和内容; 另一方面,仿效外国资产阶级(主要是 大陆法系)的法律,三十年代后又引进德、 意、日等国法西斯的法律
(三)资产阶级法治与中国封建法统相结 合 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承袭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法律,竭 力吸收维护专制主义、家族制度、纲常礼 教等封建礼治原则和内容; 另一方面,仿效外国资产阶级(主要是 大陆法系)的法律,三十年代后又引进德、 意、日等国法西斯的法律
立法概况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在未制定颁行法 律以前,基本上沿用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法 律、法令。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被 授权议决一切法律。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之 法律,皆称为法;国民党政府及其所属各 机关制定实施法律的规则,称为条例
二、立法概况 (一)法制的初建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在未制定颁行法 律以前,基本上沿用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法 律、法令。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被 授权议决一切法律。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之 法律,皆称为法;国民党政府及其所属各 机关制定实施法律的规则,称为条例
(二)法制的变化、发展阶段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努力,实现了 旦只族统一线国民党 府走际内的力面的压力,表面标榜抗日 暗地里却千力百计削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 因而实行了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这一时期具 有代表性的法律和单行法规主要有《国家总动员法》 (1942年3月29日公布),《怎治汉奸条例》1938年8月 15日公布),《妨害兵役治罪条例》(1943年5月27日 公布),《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1939年),《防制异 党活动办法》(1939年等等,后两者即属秘密颁布的 单行法规
(二)法制的变化、发展阶段 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努力,实现了 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 政府迫于国际国内的各方面的压力,表面上标榜抗日, 暗地里却千力百计削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 因而实行了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这一时期具 有代表性的法律和单行法规主要有《国家总动员法》 (1942年3月29日公布),《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8月 15日公布),《妨害兵役治罪条例》(1943年5月27日 公布),《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1939年),《防制异 党活动办法》(1939年)等等,后两者即属秘密颁布的 单行法规
(三)法制彻底崩溃阶段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国民党 方针,使得内 战里开,以甲国兄为代农时厂人人氏和以将介石四民党为代表 的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斗争焦点是政权问题。 在立法活动上,一方面玩弄制宪骗局,召开伪“国民大会”、公 布伪宪法;另一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尤其是颁行了大量的特别 法规。主要有:《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动员戡 乱时期临时条款》(948年5月10日颁布)、《兵役法》(1946年10月 公布),《戡乱总动员令》(1947年7月公布),《动员裁乱完成宪政 实施纲要》(1947年7月公布),《戒严法》(1848年5月公布)和用以 加强法西斯专政的《维持社会秩序暂行办法》(1947年5月公布)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
(三)法制彻底崩溃阶段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国民党 政府继续坚持“卖国、独裁、内战”三位一体的基本方针,使得内 战重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广大人民和以蒋介石国民党为代表 的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斗争焦点是政权问题。 在立法活动上,一方面玩弄制宪骗局,召开伪“国民大会”、公 布伪宪法;另一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尤其是颁行了大量的特别 法规。主要有:《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动员戡 乱时期临时条款》( l948年5月10日颁布)、《兵役法》(1946年10月 公布),《戡乱总动员令》(1947年7月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 实施纲要》(1947年7月公布),《戒严法》(1848年5月公布)和用以 加强法西斯专政的《维持社会秩序暂行办法》(1947年5月公布),、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