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公元960—1279年)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公元960一1279年) 授课教师:孙光妍
第一节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第一节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三、“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第二节立法概况 编定《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 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 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同年七 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印,颁行天下。 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 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 编定《宋刑统》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 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 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同年七 月,由太祖下诏“刻板摹印,颁行天下。 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 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第二节立法概况 二.编救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 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 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 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 是编敕。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 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二.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 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 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 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 是编敕。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 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立法概况 .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 分为断例和指挥两种。断例是审判案件的 成例,即以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指 挥是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将断例 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一般法律形式 即为编例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三.编例 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宋代的例可 分为断例和指挥两种。断例是审判案件的 成例,即以前事作为后事的断案标准。指 挥是中央机关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将断例 和指挥加以汇编,使之成为一般法律形式 即为编例
第三节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1.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 其家属。 2.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 法”。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 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 加重怎处
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1.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 ,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 其家属。 2.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 法” 。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 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 加重惩处
刑事立法的变化 (二)立“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 镇割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 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 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 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二)立“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 镇割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 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 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 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刑事立法的变化 (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 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 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 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 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 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盜窃盜之罪者;被 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 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 ”即赦免死罪 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 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 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 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 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刑事立法的变化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 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 刑法定刑。 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 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 才被废除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 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 刑法定刑。 凌迟,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的死 刑,为元、明、清所继承,直至清末 才被废除
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以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编户齐民” “红契” (二)以法律手段确认典卖制度 典卖制度,是封建社会买卖不动产的一种 方式。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 价格出典于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 赎回,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
二、民事与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以法律手段确认租佃关系 “编户齐民” “红契” (二)以法律手段确认典卖制度 典卖制度,是封建社会买卖不动产的一种 方式。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 价格出典于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 赎回,过期不赎,则视为绝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