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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资源(电子教案)第八讲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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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懂得国际经济法 的主体,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结算,知识 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 争端的解决及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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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案 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懂得国际经济法的 主体,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结算,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解 决及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 四、国际货物结算 五、国际知识产权 六、世界贸易组织 重点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结算,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解决。 难点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解决 教学时间 2学时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 、绪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 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 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 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 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

国际经济法教案 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懂得国际经济法的 主体,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结算,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解 决及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主要内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三、国际货物买卖 四、国际货物结算 五、国际知识产权 六、世界贸易组织 重点 一、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结算,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解决。 难点: 一、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解决 教学时间: 2 学时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 一、绪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 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 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 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 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

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 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2)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 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 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 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 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 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2)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涵义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 人。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 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 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 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 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 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 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 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 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 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 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 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2)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 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 大约编纂于 13 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 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 17 世纪到 20 世纪 40 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 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 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 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2)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的,如 1883 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涵义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 人。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 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 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 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 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 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 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 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 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 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 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 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 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从总 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 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 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 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 力可言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 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 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1、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宪章》第2条:“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 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 处置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 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 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 初步体现 3、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 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 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 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 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从总 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 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 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 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 力可言。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 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 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1、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 年 12 月 12 日,联合国大会第 29 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宪章》第 2 条:“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 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 处置的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 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 歧视的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 初步体现。 3、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 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 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

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1)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 西关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通常是指发 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北北 关系”,通常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南北矛盾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 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历史上长期积贫积弱的发 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起而抗争,维护本国的民族经济权益,力 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2)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一一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 成员国已达80个。 1975年2月,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通 称第一个《洛美协定》。 1979年10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二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仍为5 年 1984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三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也是5 1989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延长 倍,即10年 综观上述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 使用关系是有生命力的。 但也应当看到:迄今为止,《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 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3)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南南合作 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简言之,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 的良好经济基础。 4、有约必守原则 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 守”这两重涵义。 (1)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 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 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 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 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有约必守原则已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 章》

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1)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 西关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通常是指发 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北北 关系”,通常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南北矛盾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 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历史上长期积贫积弱的发 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起而抗争,维护本国的民族经济权益,力 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2)南北合作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缔约 成员国已达 80 个。 1975 年 2 月,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 5 年。通 称第一个《洛美协定》。 1979 年 10 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二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仍为 5 年。 1984 年 12 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三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也是 5 年。 1989 年 12 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延长一 倍,即 10 年。 综观上述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 使用关系是有生命力的。 但也应当看到:迄今为止,《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 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3)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南南合作 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简言之,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 的良好经济基础。 4、有约必守原则 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 守”这两重涵义。 (1)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 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 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 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 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有约必守原则已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 章》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 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 重新协议,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 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在 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2)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A)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B)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1.国际贸易惯例: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 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 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 盘”。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 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 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 它撤回,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 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 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 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迟到的接受 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 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 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 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 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 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 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 重新协议,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 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在 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2)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A)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B)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1.国际贸易惯例;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 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 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 盘”。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 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 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 它撤回,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 一,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 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 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迟到的接受。 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 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 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 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 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 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4)“第三方要求”问题 所谓“第三方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三)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1)违反合同与补救 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公约》称之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25条,一方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 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 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办法。 《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 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赔偿额有一个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 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四)风险的转移 1、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 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2、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在转移的时间,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它的制定 《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A)据《公约》,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 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B)据《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 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的适 用范围。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下列六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a)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92条 (b)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5条) (c)《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

(4)“第三方要求”问题 所谓“第三方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三)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1)违反合同与补救 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公约》称之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 25 条,一方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 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 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办法。 《公约》第 74 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 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赔偿额有一个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 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四)风险的转移 1、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 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2、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在转移的时间,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它的制定 《公约》已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A)据《公约》,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 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B)据《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 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的适 用范围。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据《公约》第 2 条规定,它不适用下列六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a)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92 条); (b)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5 条); (c)《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

明保留(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 凭证 2、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达六、七个,他们是 A.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B.开证行: 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 系 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受益人有权享有信用证上的利益。受益人在接收了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之 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 至于他们之间本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是另一问题。 D.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通常是卖方即受益人所 在地的银行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E.议付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出的汇票的银行 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G.保兑行,即就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愿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在信用证的诸 多当事人中,并不一定有保兑行 (五)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新规定的措施,则有如下三种: 1、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竟 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须的保障措施,消 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2、反倾销 3、反补贴 三、国际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 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这几个公约我国都已经加入,下面重点介绍一下《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工业产权保护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体系下,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 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同盟其他成员

明保留(96 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 95 条、第 96 条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 凭证。 2、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达六、七个,他们是: A.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B.开证行; 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 系; C.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受益人有权享有信用证上的利益。受益人在接收了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之 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 至于他们之间本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是另一问题。 D.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通常是卖方即受益人所 在地的银行;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E.议付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出的汇票的银行; F.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G.保兑行,即就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愿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在信用证的诸 多当事人中,并不一定有保兑行。 (五)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新规定的措施,则有如下三种: 1、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法》第 29 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 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须的保障措施,消 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2、反倾销 3、反补贴 三、国际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 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这几个公约我国都已经加入,下面重点介绍一下《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工业产权保护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体系下,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 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同盟其他成员

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 受到任何侵害。 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 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 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 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 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一一如本国法律允许 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2、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 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 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 草图及造型作品。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 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 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 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 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 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 下列情形不适用著作权保护: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以立法形式明 确排除于保护之外的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言的言论部分或全部:以立法形式明确排除于 保护之外的公共传播对象。 (2)著作权的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 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 利。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 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自动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 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 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版权独立原则。作者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的版权以及公约规定的特别规定 的权利,不依赖于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即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和在其他缔约国的保护 是相互独立的。 人身权的特别保护。本公约下,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 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 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根据前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

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 受到任何侵害。 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专利权独立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 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 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 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 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 ——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2、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 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 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 草图及造型作品。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 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 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 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 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 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 下列情形不适用著作权保护: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以立法形式明 确排除于保护之外的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言的言论部分或全部;以立法形式明确排除于 保护之外的公共传播对象。 (2)著作权的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 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 利。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 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自动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 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 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版权独立原则。作者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的版权以及公约规定的特别规定 的权利,不依赖于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即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和在其他缔约国的保护 是相互独立的。 人身权的特别保护。本公约下,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 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 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根据前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

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本国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 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法律未包括保护作者死后保护前款承认之权利在作者死后无效。为保 障本条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保护期限。 本条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对于电影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有 权规定,保护期限自作品在作者同意下公映后50年届满,如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内尚未 公映,则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届满。对于不具名作品和具笔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 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 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际条 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协议的基本原则 各成员应履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第二,协议的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 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三,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版权与邻接权。协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保 护版权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 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商标。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 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商标的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 专利。协议规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切技术领域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可 以授予专利,但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 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 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 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或控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诸如独占性返授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二)国际技术转让 1、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技术转让,也称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 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地让与他国的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尽管形形色色,但基本上可归入3类: (1)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即专利技术和商标 (2)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的秘密技术,即专有技术 (3)不具有工业产权的公开技术。 2、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灵活多样,最常见的有许可贸易、交钥匙工程、特许经营、合资经 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咨询服务等。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转让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 交易方式,是技术有偿转让的主要方式 许可贸易是一种交易双方的签订许可协议形式进行技术使用权让度的交易方式,许可证 交易的卖方称为许可方、转让方或出让方,买方称为受许可方、受让方或接受方

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本国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但在 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法律未包括保护作者死后保护前款承认之权利在作者死后无效。为保 障本条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法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保护期限。 本条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但对于电影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有 权规定,保护期限自作品在作者同意下公映后 50 年届满,如自作品摄制完成后 50 年内尚未 公映,则自作品摄制完成后 50 年届满。对于不具名作品和具笔名作品,本公约给予的保护 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 50 年。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 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 25 年。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格的国际条 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协议的基本原则 各成员应履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第二,协议的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 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三,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版权与邻接权。协议要求成员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保 护版权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 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 50 年。 商标。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 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商标的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 专利。协议规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切技术领域产品或方法的发明可 以授予专利,但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不授予专利。 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 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 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或控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诸如独占性返授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二)国际技术转让 1、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技术转让,也称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 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地让与他国的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尽管形形色色,但基本上可归入3类: (1)具有工业产权的技术,即专利技术和商标; (2)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的秘密技术,即专有技术; (3)不具有工业产权的公开技术。 2、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灵活多样,最常见的有许可贸易、交钥匙工程、特许经营、合资经 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咨询服务等。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转让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 交易方式,是技术有偿转让的主要方式。 许可贸易是一种交易双方的签订许可协议形式进行技术使用权让度的交易方式,许可证 交易的卖方称为许可方、转让方或出让方,买方称为受许可方、受让方或接受方

许可贸易方式很多,从交易中许可方授权大小和受许可方生产经营、使用范围和地域上 所受的限制等方面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接受方在一定地域内具有垄断性的使用权、制造权和销 售权。许可方无权再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同样产品,也不得再向该地域的第三方许可同 技术,因而排除了第三方在该地域内的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同时许可方本人也要停止与许可 技术有关的一切使用、制造、销售等活动。接受方可在该地域内独享制造权和垄断销售市场。 这种许可协议,许可方要求的价格较高。 (2)排他性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接受方对转让的技术具有使用、 制造和销售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同一地域内制造和销售产品,但他不得再向同一地 域的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因而排除了第三方制造和销售的权利 (3)普通许可,也称非独占性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不仅接受方有 使用、制造和销售的权利,许可方仍有权制造和销售该产品,而且还可以将该技术再转让给 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产品。 (4)分许可,又称可转让许可,是指接受方可将他所购的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在分许 可的情况下,协议的当事人是接受方与第三方,第三方与原许可方无协议关系。不过原接受 方要对原许可方负责 (5)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是指技术许可方和接受方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 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给对方使用,换言之就是双方以价值相等的技术,在互利互惠 的基础上相互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 四、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1、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O,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世界 贸易组织的形成肇始于上个世纪30年代,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初具 规模,在1990年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决定开始WTo的正式谈判,终于在1995年1月1 日正式成立,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它要求负责监管的成员国都应遵守执行所有原 关贸总协议,包括乌拉圭回合(1986——1994)最后一次会议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还负责 谈判和执行新的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2、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 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 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 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有三大职能 (1)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W0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面非 常广泛,几乎触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WT0 的涵盖范围已经从原先纯粹的货物贸易、在边境采取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进一步延伸到服 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 (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WT0及其前身GATT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各成员大幅度 消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自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的50年 间,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1948年的40%左右,降到目前的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

许可贸易方式很多,从交易中许可方授权大小和受许可方生产经营、使用范围和地域上 所受的限制等方面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接受方在一定地域内具有垄断性的使用权、制造权和销 售权。许可方无权再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同样产品,也不得再向该地域的第三方许可同一 技术,因而排除了第三方在该地域内的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同时许可方本人也要停止与许可 技术有关的一切使用、制造、销售等活动。接受方可在该地域内独享制造权和垄断销售市场。 这种许可协议,许可方要求的价格较高。 (2)排他性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接受方对转让的技术具有使用、 制造和销售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同一地域内制造和销售产品,但他不得再向同一地 域的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因而排除了第三方制造和销售的权利。 (3)普通许可,也称非独占性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不仅接受方有 使用、制造和销售的权利,许可方仍有权制造和销售该产品,而且还可以将该技术再转让给 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产品。 (4)分许可,又称可转让许可,是指接受方可将他所购的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在分许 可的情况下,协议的当事人是接受方与第三方,第三方与原许可方无协议关系。不过原接受 方要对原许可方负责。 (5)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是指技术许可方和接受方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 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给对方使用,换言之就是双方以价值相等的技术,在互利互惠 的基础上相互交换技术的使用权和产品的销售权。 四、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1、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 WTO,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世界 贸易组织的形成肇始于上个世纪 30 年代,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初具 规模,在 1990 年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决定开始 WTO 的正式谈判,终于在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有 104 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它要求负责监管的成员国都应遵守执行所有原 关贸总协议,包括乌拉圭回合(1986——1994)最后一次会议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还负责 谈判和执行新的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2、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 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 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 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有三大职能: (1)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WTO 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面非 常广泛,几乎触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WTO 的涵盖范围已经从原先纯粹的货物贸易、在边境采取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进一步延伸到服 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 (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WTO 及其前身 GATT 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各成员大幅度 消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自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的 50 年 间,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 1948 年的 40%左右,降到目前的 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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