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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外国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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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国内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由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 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间公权的法,所以,行政法被划为公法之列。法 国的大部分行政法著作认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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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编法国行政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国内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由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 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间公权的法,所以,行政法被划为公法之列。法 国的大部分行政法著作认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理解法国行政法应注意两点: 第一,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是政府的活动,是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法国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法国适用行政法的不同的标准 (一)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绝大部分时间里,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 的标准。即理论界认为行政机关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称为权 力行为,如行政机关采取命令的行为等,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这些行为,适用行政法 由行政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均不适用行政法,不由行政法院管辖。 (二)公务学说。自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法国行政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逐 步抛弃公共权力标准,而改为公务标准。凡是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 动属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行政机关的财产管理活动等则属于非公务活动,适用私法。 三)多元标准说。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日益扩大,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和公务说虽能说 明一部分行政活动,但难以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多元标准 说,即不象过去那样以一个基本观念为唯一标准,标准多元化。主要有:公共利益说 新公共权力说,等等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有: (一)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这是法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国有两套独立的法 院系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前者受理行政案件:后者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它们之 间的管辖争议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外国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 == 第一编 法国行政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国内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由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 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间公权的法,所以,行政法被划为公法之列。法 国的大部分行政法著作认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理解法国行政法应注意两点: 第一,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是政府的活动,是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 法国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法国适用行政法的不同的标准 (一)公共权力说。在 19 世纪绝大部分时间里,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 的标准。即理论界认为行政机关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称为权 力行为,如行政机关采取命令的行为等,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这些行为,适用行政法, 由行政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均不适用行政法,不由行政法院管辖。 (二)公务学说。自 19 世纪末期至 20 世纪初期,法国行政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逐 步抛弃公共权力标准,而改为公务标准。凡是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 动属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行政机关的财产管理活动等则属于非公务活动,适用私法。 (三)多元标准说。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日益扩大,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和公务说虽能说 明一部分行政活动,但难以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多元标准 说,即不象过去那样以一个基本观念为唯一标准,标准多元化。主要有:公共利益说, 新公共权力说,等等。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有: (一)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这是法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国有两套独立的法 院系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前者受理行政案件;后者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它们之 间的管辖争议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二)行政法自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法国行政法属于公法,以适用专门的行政法的原 则,一般法(私法)行为例外 (三)适用判例法。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这一特点不适用行政法,行政判例在法 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典。由于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每一类行政事务都 很复杂,加之行政活动的灵活性,多变性。异常,很难制定异步统一的行政法典。其他 国家的行政法也如此 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为: (一)宪法。宪法在行政法的一切法律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这是指法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又立法机关制定, 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三)条例。这是指法国总统和总理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 令,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既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也 低于判例和国际条约。 (四)行政判例。它是行政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解释法律而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 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等。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条例,实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作用。 (五)国际条约。凡和行政管理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或通过,就 具有普遍约束力,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四节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行法的产生和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法国资产阶级时期,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格 分离,应当时司法权的行使者多为旧制度特权阶级的维护者,因此纠正行政权行使中的 违法问题,不能寄希望于这种保守的司法权,于是诞生了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的前身), 经过一系列历史变迁,法国终于形成了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独立的行政系统。这种组织 上属于行政部门,但以处理行政争议为已任并位居最终裁判者的行政法院体制,成为现 代行政法的标志,它适用一套专门的规定,正是这个意义上法国一向被称为行政法的母 国,在法国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法国的行政法学也得到了产生和发展 本章思考题:1、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法国行政法的渊源是什么?

(二)行政法自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法国行政法属于公法,以.适用专门的行政法的原 则,一般法(私法)行为例外。 (三)适用判例法。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这一特点不适用行政法,行政判例在法 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典。由于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每一类行政事务都 很复杂,加之行政活动的灵活性,多变性。异常,很难制定异步统一的行政法典。其他 国家的行政法也如此。 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为: (一)宪法。宪法在行政法的一切法律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这是指法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又立法机关制定, 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三)条例。这是指法国总统和总理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 令,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既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也 低于判例和国际条约。 (四)行政判例。它是行政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解释法律而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 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等。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条例,实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作用。 (五)国际条约。凡和行政管理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或通过,就 具有普遍约束力,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四节 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行法的产生和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法国资产阶级时期,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格 分离,应当时司法权的行使者多为旧制度特权阶级的维护者,因此纠正行政权行使中的 违法问题,不能寄希望于这种保守的司法权,于是诞生了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的前身)。 经过一系列历史变迁,法国终于形成了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独立的行政系统。这种组织 上属于行政部门,但以处理行政争议为已任并位居最终裁判者的行政法院体制,成为现 代行政法的标志,它适用一套专门的规定,正是这个意义上法国一向被称为行政法的母 国,在法国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法国的行政法学也得到了产生和发展。 本章思考题:1、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法国行政法的渊源是什么?

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4、中法行政法渊源相比较,相同点和不同点各是什么 5、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为什么行政法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义务,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组织,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公法人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二是独立承担行政义务。 范围。法国的行政主体主要以下几种:一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如总理、各部等:二是 地方国家机关,如省长、市长等:三是以实施公务为目的公共法人 第二节中央行政机关 法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理和各部 (一)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首脑,对外代表国家。由全体国民普选产生。总统主要行 政职权有:(1)签署部长会议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权;(2)人事任免权;(3)采取紧 急措施权等。总统行使职权的办事机关是总统府 (一)总理。法国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合称政府。总理的权力 主要有:掌握 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确保法律的执行,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任命公职和其他人员,召集 部际会议监督预算编制。 辅助总理行使制权的机关是法国总理府。此外,还有附属于总理府的专业行政机关,如 国家行政学院等。 (二)部和部长。部是法国中央政府的各职能机构,每一个部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个 领域的全国性 行政事务。部的数目没有法律限制,由政府自主决定,法国在部的设立上主要考虑两个 原则:一是行政合同的协调性;二是着重部的专门性质,但这并不绝对。它往往受政治 因素影响。 部长是部的最高行政长官,法国部长的称谓有:一是国务部长;二是称部长;三是称部 长级代有;四是称国务秘书,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在政治上不完全一样,从前到后 政治地位依次降低

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4、中法行政法渊源相比较,相同点和不同点各是什么? 5、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为什么行政法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义务,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组织,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公法人。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二是独立承担行政义务。 范围。法国的行政主体主要以下几种:一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如总理、各部等;二是 地方国家机关,如省长、市长等;三是以实施公务为目的公共法人。 第二节 中央行政机关 法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理和各部。 (一)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首脑,对外代表国家。由全体国民普选产生。总统主要行 政职权有:(1)签署部长会议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权;(2)人事任免权;(3)采取紧 急措施权等。总统行使职权的办事机关是总统府。 (一) 总理。法国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合称政府。总理的权力 主要有:掌握 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确保法律的执行,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任命公职和其他人员,召集 部际会议监督预算编制。 辅助总理行使制权的机关是法国总理府。此外,还有附属于总理府的专业行政机关,如 国家行政学院等。 (二) 部和部长。部是法国中央政府的各职能机构,每一个部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个 领域的全国性 行政事务。部的数目没有法律限制,由政府自主决定,法国在部的设立上主要考虑两个 原则:一是行政合同的协调性;二是着重部的专门性质,但这并不绝对。它往往受政治 因素影响。 部长是部的最高行政长官,法国部长的称谓有:一是国务部长;二是称部长;三是称部 长级代有;四是称国务秘书,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在政治上不完全一样,从前到后 政治地位依次降低

法国部长的权限:人事任免管理及指挥;权对主管公务的决定权;对公务法人的监督权。 法国各部的内部机构不尽一致有差别。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关 省和省长。省政府是法国最高的地方行政机关,省长是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由内政 部长和总理提名,经部长会议决议后由总统任命,省长的主要职权:(1)作为国家在 省内的代表:(2)作为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3)行使本省内的一般行政管理职 权;(4)指挥中央各部在省内的分支机构;(5)执行国家在省内的经济计划等事务 省长的职权范围要受一定限制:有的机构如行政审判机构,审计机构等均不受省长管辖 有的机构如税收机构、教育机构等一部分的或完全的不受省长的指挥。 省政府是省长执行职务的组织,在省长的指挥下行动 大区行政长官。法国本土分二十二个大区,每个大区包含几个省。大区行政长官由首府 所在地的省长兼任,同省长地位相同而不是省长的上级机关。职权和省长基本相同,但 没有省长广泛,大区首府所在地省政府又是大区政府,另设一个大区秘书长管理大区行 政事务。 市镇行政机关。市镇是法国最基层的领土单位,目前全国有三万多个 市长和市长助理,市长是市镇地方团体的执政机关,同时又是国家在市镇的代表,市长 助理是市长的高级辅助人员,行使市长所委托的职权,市长和市长助理由市议会在市议 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和市议会相同。市长的职权有,市长作为国家代表时由行政方面或 司法方面的职权;而市长作为市政地方团体的执行机关时,其职权为:一是专属一种市 长的职务,如行政警察权,二是市长和市议会共同执行的职务,这是市长执行市议会所 委托的职务, 第四节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的概念和发展。 (一)概念:公务法人是与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是对中央集权的一种限制,法律规定 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公共组织 公务法人概念所包含的要点:其一,公务法人首先是一个法人;其二,公务法人必须有 实施公务的职责:其三,公务法人是公法人不是私公益法人 (二)发展。公务法人的存在主要在于公务法人的特点是其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 法国传统的公务法人是行政公务法人,二战以后有了新发展,先后出现了从事经济公务

法国部长的权限:人事任免管理及指挥;权对主管公务的决定权;对公务法人的监督权。 法国各部的内部机构不尽一致有差别。 第三节 地方行政机关 省和省长。省政府是法国最高的地方行政机关,省长是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由内政 部长和总理提名,经部长会议决议后由总统任命,省长的主要职权:(1)作为国家在 省内的代表;(2)作为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3)行使本省内的一般行政管理职 权;(4)指挥中央各部在省内的分支机构;(5)执行国家在省内的经济计划等事务。 省长的职权范围要受一定限制:有的机构如行政审判机构,审计机构等均不受省长管辖; 有的机构如税收机构、教育机构等一部分的或完全的不受省长的指挥。 省政府是省长执行职务的组织,在省长的指挥下行动。 大区行政长官。法国本土分二十二个大区,每个大区包含几个省。大区行政长官由首府 所在地的省长兼任,同省长地位相同而不是省长的上级机关。职权和省长基本相同,但 没有省长广泛,大区首府所在地省政府又是大区政府,另设一个大区秘书长管理大区行 政事务。 市镇行政机关。市镇是法国最基层的领土单位,目前全国有三万多个 市长和市长助理,市长是市镇地方团体的执政机关,同时又是国家在市镇的代表,市长 助理是市长的高级辅助人员,行使市长所委托的职权,市长和市长助理由市议会在市议 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和市议会相同。市长的职权有,市长作为国家代表时由行政方面或 司法方面的职权;而市长作为市政地方团体的执行机关时,其职权为:一是专属一种市 长的职务,如行政警察权,二是市长和市议会共同执行的职务,这是市长执行市议会所 委托的职务, 第四节 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的概念和发展。 (一)概念:公务法人是与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是对中央集权的一种限制,法律规定 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公共组织。 公务法人概念所包含的要点:其一,公务法人首先是一个法人;其二,公务法人必须有 实施公务的职责;其三,公务法人是公法人不是私公益法人。 (二)发展。公务法人的存在主要在于公务法人的特点是其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 法国传统的公务法人是行政公务法人,二战以后有了新发展,先后出现了从事经济公务

的法人。公务法人的组织。公务法人因从事公务的性质不同而其组织也不一样,但有共 同点,比如,该创立公务的公务法人是立法机关的权限;都受专门性质权限限制,只能 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联的公务等等。公务法人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监督。 本章思考题 1、法国行政主体的主体的主要分类有几种?、 2、法国中央行政机关的组成包括哪些? 3、法国总统和总理的职权各有哪些? 4、市长的职权有哪些? 5、简述法国的公务法人组织? 第三章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法国公务员的范围。在法国公务员是指通过任命以全部时间正式担任中央政府及其 派出机构和和所属公务法人的各行政机关中某一永久性职位并具有正式职称的人。 在法国,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是指:1、实习人员。通过竞争考试或审查及格后正在试 用期间的人员;2、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3、部长办公厅人员。这些是部长的亲信 或部属与部长共进退,根据合同任用的人员,在法国行政机关根据合同规定任用的行政 人员不是公务员:5、临时人员。在合同外临时录用会随时辞退的公职人员 、法国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在法国,判断是否是公务员的标准。第一,从公务员资格的取得看,必须是由行政 机关任命的;第二,从取得的职位看,必须是永久性的职位即具有常位性:第三,从在 机关的地位看,公务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中有正式职称的在编范围内的人 2、法国公务制度是由该国法律确定的有关公务人员的考试制度、考核竞升、培训调动、 奖惩福剥、解职退休及其管理机构等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 3、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2、科学分类和常任制;3 有统一的公务员管理机构;4、法国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定地位关系 第二节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1、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权;2、结社自由权;3、罢工自由权; 身份保障权;5、工作条件权和物质保障权

的法人。公务法人的组织。公务法人因从事公务的性质不同而其组织也不一样,但有共 同点,比如,该创立公务的公务法人是立法机关的权限;都受专门性质权限限制,只能 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联的公务等等。公务法人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监督。 本章思考题: 1、法国行政主体的主体的主要分类有几种?、 2、法国中央行政机关的组成包括哪些? 3、法国总统和总理的职权各有哪些? 4、市长的职权有哪些? 5、简述法国的公务法人组织? 第三章 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国公务员的范围。在法国公务员是指通过任命以全部时间正式担任中央政府及其 派出机构和和所属公务法人的各行政机关中某一永久性职位并具有正式职称的人。 在法国,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是指:1、实习人员。通过竞争考试或审查及格后正在试 用期间的人员;2、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3、部长办公厅人员。这些是部长的亲信 或部属与部长共进退,根据合同任用的人员,在法国行政机关根据合同规定任用的行政 人员不是公务员;5、临时人员。在合同外临时录用会随时辞退的公职人员 二、法国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在法国,判断是否是公务员的标准。第一,从公务员资格的取得看,必须是由行政 机关任命的;第二,从取得的职位看,必须是永久性的职位即具有常位性;第三,从在 机关的地位看,公务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中有正式职称的在编范围内的人。 2、法国公务制度是由该国法律确定的有关公务人员的考试制度、考核竞升、培训调动、 奖惩福剥、解职退休及其管理机构等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 3、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2、科学分类和常任制;3、 有统一的公务员管理机构;4、法国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定地位关系。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务员的权利:1、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权;2、结社自由权;3、罢工自由权;4、 身份保障权;5、工作条件权和物质保障权

、公务员的义务:分为特别义务和一般义务,特别义务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公务员,由 各类公务员特别化规定,一般义务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这些义务有:1、执行职务的义 务;2、政治中立的义务;3、听从领导、服务命令的义务:4、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节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机构 公务员职位分类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方法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职位分类,又称职务分类; 二是品位分类。法国在二战以前采用品位分类法,现在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 1、职类:职类是根据公务员的文化和技术所应达到的资格而确定的分类。 2、职系:是根据公务的性质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3、职称:在同一职系内,根据工作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是 否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称号。 4、职级、职阶:职级和职阶的目的在于对同一职称的公务员在薪金上规定一个幅度和 等级,以便公务员服务的难简来增加薪金 5、职位:是公务员实施公务的岗位,由预算的拔款加以维持,是职位分类的对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二是 起咨询作用的机构 1、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的最主要的机构是1945年成立了行政和公 务员管理总署。主要职能是监督国家公务员总法规的执行情况,解释总法规或提出修改 建议,决定选拔公务员的一般规则及公务员培训的实施等。 2、行使咨询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主要咨询机构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混委员会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数目相同的行政方面 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以总理为主席,其职能是讨论同国家公务员有关的任何普通性问题。 接受公务员不服纪律处分等的申诉,该委员会只具有咨询性质,不能拘束于行政机关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代表和地方公务员公会代表组成。其职能与国家公 务员最高委员会相似。混合委员会,是由上诉两个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能是就 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普通性问题提出意见 第四节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公务员的义务:分为特别义务和一般义务,特别义务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公务员,由 各类公务员特别化规定,一般义务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这些义务有:1、执行职务的义 务;2、政治中立的义务;3、听从领导、服务命令的义务;4、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节 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机构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方法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职位分类,又称职务分类; 二是品位分类。法国在二战以前采用品位分类法,现在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 1、职类:职类是根据公务员的文化和技术所应达到的资格而确定的分类。 2、职系:是根据公务的性质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3、职称:在同一职系内,根据工作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是 否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称号。 4、职级、职阶:职级和职阶的目的在于对同一职称的公务员在薪金上规定一个幅度和 等级,以便公务员服务的难简来增加薪金 5、职位:是公务员实施公务的岗位,由预算的拔款加以维持,是职位分类的对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二是 起咨询作用的机构。 1、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的最主要的机构是 1945 年成立了行政和公 务员管理总署。主要职能是监督国家公务员总法规的执行情况,解释总法规或提出修改 建议,决定选拔公务员的一般规则及公务员培训的实施等。 2、行使咨询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主要咨询机构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混委员会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数目相同的行政方面 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以总理为主席,其职能是讨论同国家公务员有关的任何普通性问题。 接受公务员不服纪律处分等的申诉,该委员会只具有咨询性质,不能拘束于行政机关。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代表和地方公务员公会代表组成。其职能与国家公 务员最高委员会相似。混合委员会,是由上诉两个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能是就 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普通性问题提出意见。 第四节 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就是公务员的资格取得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取得公务员资格的 主要方式有:一是考任制取得;二是聘任制取得。前者是指应试者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争 性考试来取得公务员的资格,后者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行政合同,定期聘用公务员制度, 法国在公务员的录用上采取竞争考试办法,但有例外:由政府自由任命的行政长官:新 成立机构最初阶段录用公务员;由公务员特别地位法规定不适用竞争考试录用的C职类 和D职类公务员,以及需要特别支持技术公务员等。 录用公务员的一般条件:(1)必须是本国国民:;(2)享有公民权:(3)必须有和公 务员职位相称的品德;(4)身体健康;(5)已经成长 法国公务员分A、B、C、D四大职类,A职类公务员的考试,由国家行政学院负责,B、 C、D职类由各部组织临时委员会负责,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考试,80年代后,由新 设立的地方公务员管理中心统一举行。通过考试,而被录用的人员并不能马上取得公务 员资格,必须通过一个实习阶段,根据实习成绩,决定是否正式任命 二、考核晋升制度 1、考核制度:法国公务员的考核叫鉴定,由各行政机关首长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 容,按A、B、C、D各职类分别规定。从考虑核方法上看,法国以分数档次来衡量。 2、晋升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晋升分为两为,一是职级晋升,称为升级;二是职称的晋 升,称为晋职。法国公力员的升级主要采用按年资晋升方式,晋职主要采取由行政首长 选择的晋升方式,但行政首长只能在事先编制的名单上选择晋职的公务员 三、纪律处分制度: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是对公务员违反所应当遵守的义务,给予的制裁 主要有:1、警告和训诫:2、从晋升表上除名、降级、给予不超过15天的停职、调职 3、降职、停六个月至两年;4、勒令退休、撤职 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所通过行政上和司法审判上两条渠道进行分诉, 包括行政上的申诉渠道和司法上的申诉渠道 四、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1、辞职:是由公务员要求申请辞去所在职务的行为。 2、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单方面决定公务员退出其公务员职务的 管理措施。 3、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法定离职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公务员职位的行为 第五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就是公务员的资格取得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取得公务员资格的 主要方式有:一是考任制取得;二是聘任制取得。前者是指应试者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争 性考试来取得公务员的资格,后者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行政合同,定期聘用公务员制度, 法国在公务员的录用上采取竞争考试办法,但有例外:由政府自由任命的行政长官;新 成立机构最初阶段录用公务员;由公务员特别地位法规定不适用竞争考试录用的 C 职类 和 D 职类公务员,以及需要特别支持技术公务员等。 录用公务员的一般条件:(1)必须是本国国民;(2)享有公民权;(3)必须有和公 务员职位相称的品德;(4)身体健康;(5)已经成长。 法国公务员分 A、B、C、D 四大职类,A 职类公务员的考试,由国家行政学院负责,B、 C、D 职类由各部组织临时委员会负责,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考试,80 年代后,由新 设立的地方公务员管理中心统一举行。通过考试,而被录用的人员并不能马上取得公务 员资格,必须通过一个实习阶段,根据实习成绩,决定是否正式任命。 二、考核晋升制度 1、考核制度:法国公务员的考核叫鉴定,由各行政机关首长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 容,按 A、B、C、D 各职类分别规定。从考虑核方法上看,法国以分数档次来衡量。 2、晋升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晋升分为两为,一是职级晋升,称为升级;二是职称的晋 升,称为晋职。法国公力员的升级主要采用按年资晋升方式,晋职主要采取由行政首长 选择的晋升方式,但行政首长只能在事先编制的名单上选择晋职的公务员。 三、纪律处分制度: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是对公务员违反所应当遵守的义务,给予的制裁。 主要有:1、警告和训诫;2、从晋升表上除名、降级、给予不超过 15 天的停职、调职; 3、降职、停六个月至两年;4、勒令退休、撤职。 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所通过行政上和司法审判上两条渠道进行分诉, 包括行政上的申诉渠道和司法上的申诉渠道。 四、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1、辞职:是由公务员要求申请辞去所在职务的行为。 2、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单方面决定公务员退出其公务员职务的 管理措施。 3、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法定离职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公务员职位的行为。 第五节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法国公务员的工资采用指数工资制。即指工资表中不规定公务的实际工资数额,而是规 定一个工资指数,每一指数的价值即基数,每年由政府根据物价和生活费的情况决定。 因此,法国公务员的工资为工资指数乘以工资基数。 、津贴、补贴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津贴和补贴较多。主要有:1、房租补贴,2、家 庭负担补助。3、、危险工作和艰苦工作条件补助4、加班补助和超额补助5、社会安 全保障津贴 三、休假制度 1、年度休假。适用于正常上班、领取工资的公务员。短的3周,长的为6周 2、病假。最长的可达3年之久。短期的照发工资。中期的发一部分工资。 3、产假和抚育假。产假是女公务员生小孩后的休假。抚育假是产假后的假期,最长假 期为3年,在此期间,公务员不领工资,不计算工龄。 4、特别假。工会干部经过允许,有12天的工会训练假。25岁以下的公务员主动要求 时,每年可享受6天体育干部训练假 四、退休制度 法国行政机关一般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正式职称,实际参加工作至少满15年,身体残废退休例外。 2、在职期间每年交纳6%的退休费至少达15年 3、由本人请求,经批准退休或由行政机关命令退休。 退休金分为三种,一为普通退休金;二为残废退休金;三为遗族退休金 本章思考题 1、法国公务员的范围有哪些? 2、在法国,如何判断一个行政公职人员是否是公务员? 3、法国公务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4、法国公务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5、简要说明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 6、试述法国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7、简述法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一、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法国公务员的工资采用指数工资制。即指工资表中不规定公务的实际工资数额,而是规 定一个工资指数,每一指数的价值即基数,每年由政府根据物价和生活费的情况决定。 因此,法国公务员的工资为工资指数乘以工资基数。 二、津贴、补贴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津贴和补贴较多。主要有:1、房租补贴,2、家 庭负担补助。3、、危险工作和艰苦工作条件补助 4、加班补助和超额补助 5、社会安 全保障津贴 三、休假制度 1、年度休假。适用于正常上班、领取工资的公务员。短的 3 周,长的为 6 周。 2、病假。最长的可达 3 年之久。短期的照发工资。中期的发一部分工资。 3、产假和抚育假。产假是女公务员生小孩后的休假。抚育假是产假后的假期,最长假 期为 3 年,在此期间,公务员不领工资,不计算工龄。 4、特别假。工会干部经过允许,有 12 天的工会训练假。25 岁以下的公务员主动要求 时,每年可享受 6 天体育干部训练假。 四、退休制度 法国行政机关一般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具有正式职称,实际参加工作至少满 15 年,身体残废退休例外。 2、 在职期间每年交纳 6%的退休费至少达 15 年 3、 由本人请求,经批准退休或由行政机关命令退休。 退休金分为三种,一为普通退休金;二为残废退休金;三为遗族退休金 本章思考题: 1、法国公务员的范围有哪些? 2、在法国,如何判断一个行政公职人员是否是公务员? 3、法国公务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4、法国公务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5、简要说明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 6、试述法国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7、简述法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法国,比较通常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后 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 2、特征。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发生行政法 效果的法律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包括某些行政机关以 外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意思表示的树木不同为 标准划分的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有效范围为标准划分的。 3、规则行为、主观行为和条件行为。这是法国部分学者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 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第二节制定普通性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则的行为 行政条例的概念和种类 1、历史沿革。纵观法国议会和政府权限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政府具有制定普遍性行 政规则的权力,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2、概念,在法国,一般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和规定统称为行政条例 3、种类:1、执行性的行政条例:2、自主性的行政条例: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紧 急性的行政条例 、行政条例的制定机关 1、总统。(1)总统签署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2)总统签署部长会议的法令和命 令。(3)总统有权制定紧急性的行政条例 2、总理。法国中央政府的行政条理原则上都由总理制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由其 他机关行使,总理可以把制定行政条例的权力委托给部长。 3、部长。法国宪法规定部长的行政条例制定权,但在实践中,部长可以参与制定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法国,比较通常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后 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 2、特征。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发生行政法 效果的法律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包括某些行政机关以 外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意思表示的树木不同为 标准划分的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有效范围为标准划分的。 3、规则行为、主观行为和条件行为。这是法国部分学者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 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第二节 制定普通性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行政条例的概念和种类 1、历史沿革。纵观法国议会和政府权限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政府具有制定普遍性行 政规则的权力,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2、概念,在法国,一般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和规定统称为行政条例。 3、种类:1、执行性的行政条例;2、自主性的行政条例;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紧 急性的行政条例。 二、行政条例的制定机关 1、总统。(1)总统签署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2)总统签署部长会议的法令和命 令。(3)总统有权制定紧急性的行政条例。 2、总理。法国中央政府的行政条理原则上都由总理制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由其 他机关行使,总理可以把制定行政条例的权力委托给部长。 3、部长。法国宪法规定部长的行政条例制定权,但在实践中,部长可以参与制定

4、省长、市长和地方议会。省长和市长在其管辖区域内,可以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条例。 地方议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决议制定条例 5、其他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上级制定条理的授权,也可 以制定条例。 6、私人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有制定条例的权力,但不能和法律以及上级条例抵触, 也不能超过他所执行的公务范围。 三、行政条例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条例可以规定哪些内容、必须规定哪些内容,或者 不能规定哪些内容等 般原则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条例属于自由裁量权,有权制定行政条例的机关可以自 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但有例外: 1、法律和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必须制定的条例。 2、法律依据或法律规范变更时,必须废除或修订条例 3、当原条例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修订条例。 四、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1、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首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但自主性条例规 定的是法律 以外的事项,其法律效力不由法律规定,只受宪法限制,但自主条理受法的一般原则限 制:法令性特别行政条条例的法律效力相同,但它受到授权法的限制。其次,行政条例 的法律效力还依其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不同 2、行政条例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后果,即行政法院对条理的制定权。法 国行政法院对行政条例具有管辖权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依法所作的。能够改变公 民法律地位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决定。 它包括:(1)设定权利或赋予义务的行政处理。(2)剥夺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政处 2、行政处理的成立条件:(!)行政处理必须由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作出。要注意区分权限委托与签名委托。(2)行政处理的程序合法。包括①咨询

4、省长、市长和地方议会。省长和市长在其管辖区域内,可以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条例。 地方议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决议制定条例 5、其他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上级制定条理的授权,也可 以制定条例。 6、私人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有制定条例的权力,但不能和法律以及上级条例抵触, 也不能超过他所执行的公务范围。 三、行政条例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条例可以规定哪些内容、必须规定哪些内容,或者 不能规定哪些内容等。 一般原则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条例属于自由裁量权,有权制定行政条例的机关可以自 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但有例外: 1、 法律和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必须制定的条例。 2、 法律依据或法律规范变更时,必须废除或修订条例。 3、 当原条例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修订条例。 四、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1、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首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但自主性条例规 定的是法律 以外的事项,其法律效力不由法律规定,只受宪法限制,但自主条理受法的一般原则限 制;法令性特别行政条条例的法律效力相同,但它受到授权法的限制。其次,行政条例 的法律效力还依其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不同。 2、行政条例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后果,即行政法院对条理的制定权。法 国行政法院对行政条例具有管辖权。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依法所作的。能够改变公 民法律地位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决定。 它包括:(1)设定权利或赋予义务的行政处理。(2)剥夺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政处 理。 2、行政处理的成立条件:(!)行政处理必须由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作出。要注意区分权限委托与签名委托。(2)行政处理的程序合法。包括①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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