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学》教案∷ 第一章绪论 环境和资源的概念 概念是理论阐述的基础,逻辑推理的前提,思维之网的纽接。环境资源保护法以环 境〃、"资源″、"环境行为〃、"环境社会关系〃等概念为中心,通过形成概念体系而最终形 成理论体系。一般情况下,环境与资源既相互联系,但又有其区别。对它们内涵进行剖 析,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环境资源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特点,明确环境资源利用、保护 和改善的内容和意义。 (一)环境 般而言,环境是指围绕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不同的学科,对环境有不同的定义 1、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 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硏究对象,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即围绕着人群的空间, 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 2、生态学所称的环境 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环境指环绕着生物界 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元机物 质。所以,生态学所称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 3、环境保护法学所称的环境 较之于自然科学而言,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乂上所说环境有所不同 因为当人们将法律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或事物时,如果对有关专门术语未在立法上作出解 释,则会导致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认识而对这些术语在法律的适用上产生歧义。所以, 在环境立法中对专门术语的解释是不能含糊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个定义中的"环境",主要有如下三层法律含义
《环境保护法学》教案 :::.. 第一章 绪论 一、环境和资源的概念 概念是理论阐述的基础,逻辑推理的前提,思维之网的纽接。环境资源保护法以“环 境”、“资源”、“环境行为”、“环境社会关系”等概念为中心,通过形成概念体系而最终形 成理论体系。一般情况下,环境与资源既相互联系,但又有其区别。对它们内涵进行剖 析,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环境资源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特点,明确环境资源利用、保护 和改善的内容和意义。 (一)环境 一般而言,环境是指围绕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不同的学科,对环境有不同的定义。 1、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 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即围绕着人群的空间, 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 2、生态学所称的环境 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环境指环绕着生物界 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元机物 质。所以,生态学所称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 3、环境保护法学所称的环境 较之于自然科学而言,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环境有所不同。 因为当人们将法律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或事物时,如果对有关专门术语未在立法上作出解 释,则会导致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认识而对这些术语在法律的适用上产生歧义。所以, 在环境立法中对专门术语的解释是不能含糊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个定义中的"环境",主要有如下三层法律含义:
首先,环境的范畴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言,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 影响的那些自然因素的总体,而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素在内;它是有一定范围的, 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其次,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 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另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 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 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第三,在立法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文物、自然状态等,也由于其作为自然 因素的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所以自然资源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对象。 (二)自然资源 一般来说,资源是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 经济资源等。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 中国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纲领性文件《中国自然保护纲 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 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与环境的概念相比,虽然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自然资源的 概念是从是否可以直接为人类利用的角度来理解的可以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而环境 则通常是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同人类和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 总和,它实质上就是人类生活、工作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部分。 按照《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分类,主要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 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 然环境与资源 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看,自然资源是指与人类生产和生活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 的那部分环境因素。 (三)环境与资源的关系及学科名称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 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由此可见,环境的含义中包括了资源的内容。应该说资源是环
首先,环境的范畴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言,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 影响的那些自然因素的总体,而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素在内;它是有一定范围的, 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其次,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 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另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 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 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 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第三,在立法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文物、自然状态等,也由于其作为自然 因素的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所以自然资源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对象。 (二)自然资源 一般来说,资源是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 经济资源等。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 中国在 1987 年发布的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纲领性文件《中国自然保护纲 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 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与环境的概念相比,虽然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自然资源的 概念是从是否可以直接为人类利用的角度来理解的可以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而环境 则通常是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同人类和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 总和,它实质上就是人类生活、工作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部分。 按照《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分类,主要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 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 然环境与资源。 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看,自然资源是指与人类生产和生活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 的那部分环境因素。 (三)环境与资源的关系及学科名称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 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由此可见,环境的含义中包括了资源的内容。应该说资源是环
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一切资源无不存在于环境之中,这大概是无可争议的人们共同的 认识。所以我们认为,环境是一个主概念,而资源是一个属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无疑 应该是从属关系。如果把环境与资源并列起来,就是把一个事物的整体与其部分并列起 来,这样就改变了一个事物的完整性,也是不符合一般的逻辑思维的。 再从保护环境与保护资源的关系来分析,也可以得出保护资源也是从属于保护环境的结 论。人类为什么要保护环境?我们认为:保护环境的基本动机是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 物质条件,简单的说就是资源,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在每时每刻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 件而需要永恒的保护。当某一物种的数量对人类或其它物种的生存足以构成威胁的时 候,就需要人们调整或改变保护这一物种的方式和规定,甚至要付诸相反的行为。因此 我们应当明确保护某一物种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避免由于生态平衡 的破坏而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和 基本原则。所以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不时简单的为了保护资源,而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 展所需要的良好的自然环境,这种良好自然环境的标志是生态的平衡状态,包括整体的 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局部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同理,保护资源也就是由人类保护环境的目 的决定的,即为了求得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保护资源也从属于保护环境的。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类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命题在逻辑结构和内容上都存在着 严重的问题,把这样的名称作为环境法学的命题,将会把环境法引入荒谬和伪科学的境 地。说严重点,会葬送环境法学。为此我们认为,应赋予环境法以科学的命题,即环 境保护法学″,它主要包括关于污染控制理论和资源保护两方面,构成环境保护法学的 整个体系。同时从生态系统保护的角度,赋予其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可以确立关于 生态法学“的命题 在我国是先有资源管理部门,后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不同部门和行业已经 形成的习惯用法,所以迫不得已还得接受这些习惯用法,如环境资源法″、"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等,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称谓都是不准确的,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二、关于环境问题 1、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 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根据产生原因,环境问题可以分 为两类: 原生或第一类环境问题:即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一切资源无不存在于环境之中,这大概是无可争议的人们共同的 认识。所以我们认为,环境是一个主概念,而资源是一个属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无疑 应该是从属关系。如果把环境与资源并列起来,就是把一个事物的整体与其部分并列起 来,这样就改变了一个事物的完整性,也是不符合一般的逻辑思维的。 再从保护环境与保护资源的关系来分析,也可以得出保护资源也是从属于保护环境的结 论。人类为什么要保护环境?我们认为:保护环境的基本动机是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 物质条件,简单的说就是资源,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在每时每刻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 件而需要永恒的保护。当某一物种的数量对人类或其它物种的生存足以构成威胁的时 候,就需要人们调整或改变保护这一物种的方式和规定,甚至要付诸相反的行为。因此 我们应当明确保护某一物种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避免由于生态平衡 的破坏而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和 基本原则。所以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不时简单的为了保护资源,而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 展所需要的良好的自然环境,这种良好自然环境的标志是生态的平衡状态,包括整体的 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局部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同理,保护资源也就是由人类保护环境的目 的决定的,即为了求得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保护资源也从属于保护环境的。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类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命题在逻辑结构和内容上都存在着 严重的问题,把这样的名称作为环境法学的命题,将会把环境法引入荒谬和伪科学的境 地。说严重点,会葬送环境法学。为此我们认为,应赋予环境法以科学的命题,即“环 境保护法学”,它主要包括关于污染控制理论和资源保护两方面,构成环境保护法学的 整个体系。同时从生态系统保护的角度,赋予其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可以确立关于 “生态法学”的命题。 在我国是先有资源管理部门,后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不同部门和行业已经 形成的习惯用法,所以迫不得已还得接受这些习惯用法,如“环境资源法”、“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等,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称谓都是不准确的,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二、关于环境问题 1、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 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根据产生原因,环境问题可以分 为两类 : 原生或第一类环境问题:即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
次生或第二类环境问题:即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 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自然生态破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破坏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即 由于毁林毁草开垦荒地、过量放牧、掠夺性捕捞、乱猎滥采、不合理浇灌、不适当的水 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资源和破坏性采掘、人口增长过速和都市化等所造成的水土 流失、土壤沙漠化、耕地锐减、草地退化,盐碱化,森林蓄积量下降、矿藏资源遭破坏 水源枯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以至传染病,地方 病流行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 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的良性 循环的现象 2、环境问题的本质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自然 环境及其要素自身也在发生着某种改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环境状况的恶 化,但是从事地学或生态学研究的中外学者一般都认为,环境的大多数变化主要是人为 因素引起的 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加快了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以及 增强了人类对环境的改变和控制能力,但是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和浪费也大大地增 多 其次,世界人口呈高度增长趋势,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据统计,世界人口在 罗马帝国灭亡时期只有4亿,然而经过约1000年到了1600年则开始超过10亿,再 经过300年到1900年增加到20亿,又经过50年到1950年达到了30亿。 到90年代初,世界人口已达52亿。另外,据世界银行编写的《1992年世界发 展报告一-发展与环境》的资料显示,1992年世界人口为53亿,而且还在以每年9300 万人的速度增长。据联合国统计,到1999年10月,世界人口已经达到60亿。 第三,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同时给人类带来 了灭顶之灾的隐患。火药的发明和核裂变的发现使战争武器的杀伤力、破坏力大幅度提
次生或第二类环境问题:即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作为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 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自然生态破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破坏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即 由于毁林毁草开垦荒地、过量放牧、掠夺性捕捞、乱猎滥采、不合理浇灌、不适当的水 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资源和破坏性采掘、人口增长过速和都市化等所造成的水土 流失、土壤沙漠化、耕地锐减、草地退化,盐碱化,森林蓄积量下降、矿藏资源遭破坏、 水源枯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以至传染病,地方 病流行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 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的良性 循环的现象。 2、环境问题的本质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自然 环境及其要素自身也在发生着某种改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环境状况的恶 化,但是从事地学或生态学研究的中外学者一般都认为,环境的大多数变化主要是人为 因素引起的。 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加快了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以及 增强了人类对环境的改变和控制能力,但是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和浪费也大大地增 多。 其次,世界人口呈高度增长趋势,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 据统计,世界人口在 罗马帝国灭亡时期只有 4 亿,然而经过约 1000 年到了 1600 年则开始超过 10 亿,再 经过 300 年到 1900 年增加到 20 亿,又经过 50 年到 1950 年达到了 30 亿 。 到 90 年代初,世界人口已达 52 亿 。另外,据世界银行编写的《1992 年世界发 展报告--发展与环境》的资料显示,1992 年世界人口为 53 亿,而且还在以每年 9300 万人的速度增长 。据联合国统计,到 1999 年 10 月,世界人口已经达到 60 亿。 第三,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同时给人类带来 了灭顶之灾的隐患。火药的发明和核裂变的发现使战争武器的杀伤力、破坏力大幅度提
高;猎捕工具的改良导致大量自然生物资源濒临灭绝;农业的化学物品使用不仅造成土 地的侵蚀,而且给人类和生物造成积蓄性化学物质危害。 3、当代全球环境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和损耗,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地荒漠化,森林植被破坏, 水资源危机和海洋资源破坏,酸雨污染。 4、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 生态恶化:林资源贫乏;草地退化严重:耕地质量下降:;荒漠化现象严重:生物物 种减少。 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干旱灾害;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灾害:滑坡灾害:泥石流灾 害;生物灾害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多方面的措施,保 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 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20世纪中叶以前,人们并末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环 境污染的加剧,日、美等国家岀现了反污染运动,但仍比较狭义地把环境保护理解为只 是对三废"的治理,是局部的问题。没有把环境污染与整个生态危机联系起来,对其危 害性与复杂性认识不足,也没有把环境问题与社会因素联系起来,所以未能提出解决的 根源。后来,美国的R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指出,农药污染会导致生态危机 70年代初期出版的别一本书《只有一个地球》,提出环境问题不是局部总是,而是全 球性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社会经济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提高了一大步,指出人类面 临着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揭示了两者的内在联系,并提岀了解决的途径。会议所 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庄严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 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和各国政府的责 任。"从此,环境保护开始得到世界人民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提出的ν可持续发展″战略,使人们对环境保护 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的发展
高;猎捕工具的改良导致大量自然生物资源濒临灭绝;农业的化学物品使用不仅造成土 地的侵蚀,而且给人类和生物造成积蓄性化学物质危害。 3、当代全球环境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和损耗,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地荒漠化,森林植被破坏, 水资源危机和海洋资源破坏,酸雨污染。 4、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 生态恶化:林资源贫乏;草地退化严重;耕地质量下降;荒漠化现象严重;生物物 种减少。 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干旱灾害;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灾害;滑坡灾害;泥石流灾 害;生物灾害。 三、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多方面的措施,保 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 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20 世纪中叶以前,人们并末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随着环 境污染的加剧,日、美等国家出现了反污染运动,但仍比较狭义地把环境保护理解为只 是对“三废“的治理,是局部的问题。没有把环境污染与整个生态危机联系起来,对其危 害性与复杂性认识不足,也没有把环境问题与社会因素联系起来,所以未能提出解决的 根源。后来,美国的 R.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指出,农药污染会导致生态危机; 70 年代初期出版的别一本书《 只有一个地球》,提出环境问题不是局部总是,而是全 球性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社会经济问题。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提高了一大步,指出人类面 临着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揭示了两者的内在联系,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会议所 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庄严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 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和各国政府的责 任。”从此,环境保护开始得到世界人民和各国政府的重视。 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使人们对环境保护 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的发展
2002年8月26日至9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再次在约翰内斯堡召开。主 要议题是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会议全面审议了1992年里约会议等文件的执行情况 讨论了今后工作的战略和措施行,为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成了一些成果。 2、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第二、为了避免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 的路子。第三、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环境的实 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3、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1972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79年9月13日,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国务院发步 了《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扩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2002 年 8 月 26 日至 94 日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再次在约翰内斯堡召开。主 要议题是消除贫困和保护环境。会议全面审议了 1992 年里约会议等文件的执行情况, 讨论了今后工作的战略和措施行,为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成了一些成果。 2、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第二、为了避免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 的路子。第三、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环境的实 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3、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1972 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79 年 9 月 13 日,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1992 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国务院发步 了《中国 21 世纪议程》,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⑴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⑵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环境 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 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 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杋枃的设置,以及这些杋枃之间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的体制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1)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 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包括环境保 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 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 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 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的体制。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⑴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⑵ 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 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包括环境保 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域内效力"原 则和"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 辖区内有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 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 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 区内有效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 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 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有效力 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 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 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 国 综合型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 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本国人的效力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 则 和 “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 辖区内有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 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但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 生效,但其效力只在特定的范围有效。 地方国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 区内有效。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 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 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 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有效力。 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 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 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 国。 综合型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 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⑴ 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 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2)对外国人的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 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 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 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一通过广泛的宣传 教育;又如业务准备一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 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 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 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2)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 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 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 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 (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旧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 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 ⑵ 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 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 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 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 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 教育 ;又如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 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 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 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 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 ⑵ 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 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 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 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 ⑶ 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 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从旧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 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1)法律体系的定义 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2)部门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 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 (3)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 分。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关系 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 会关系的手段。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 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首先符合宪法规定。目前,各国宪法 有关对环境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宪法直接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从而 为政府环境行政确立依据;二是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定中,确立或派生出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1982年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行政权的最基本的依据。 从法理上推演,其结果就是保障人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生存的权利
从新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 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环境保护法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1) 法律体系的定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2) 部门法的定义 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 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 (3)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或主要的社会关系)来划 分。一般地说,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着同一类社会关系。 其次,根据其调整方法来划分。所谓调整方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 会关系的手段。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调整方法在划分部门法中是次要和派生的标 准 2、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首先符合宪法规定。目前,各国宪法 有关对环境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宪法直接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从而 为政府环境行政确立依据;二是在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定中,确立或派生出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1982 年宪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环境行政权的最基本的依据。 从法理上推演,其结果就是保障人民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生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