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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学院:《金融法学》教学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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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 案例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 案例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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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学案例目录 银行法部分 、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 135 案例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 案例5:冒用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罪分析 9 案例6: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 12 案例7: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14 二、货款担保纠纷案件 案例1: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6 案例2: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案例3:保证期间及其效力 案例4: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案例5: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 案例6: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7: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33 案例8: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案例9:动产抵押法律问题 37 案例10: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问题 0 案例11: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42 案例1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法律问题… 44 票据法部分 案例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8

1 教学案例目录 银行法部分 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 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1 案例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3 案例 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5 案例 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7 案例 5:冒用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罪分析……………………………….9 案例 6: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12 案例 7: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14 二、贷款担保纠纷案件 案例 1: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6 案例 2: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20 案例 3:保证期间及其效力……………………………………………..22 案例 4: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26 案例 5: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27 案例 6: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30 案例 7: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33 案例 8: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34 案例 9:动产抵押法律问题………………………………………………37 案例 10: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问题……………………………………….40 案例 11: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42 案例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法律问题………………………….44 票据法部分 案例 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48

案例2:票据交付的法律意义 56 案例3:伪造票据的责任承担问题. .58 案例4:票据变造中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60 案例5:票据法上代理制度的适用 62 案例6: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中“对价”的特殊规定 64 案例7:支票付款中付款银行的法律责任 案例8: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的权利 .66 案例9: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证券法部分 案例1:证券发行中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 案例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例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75 案例4:证券商欺诈客户的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案例5: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性质界定..79 保险法部分 案例1: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84 案例2:保险合同的订立 86 案例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4:保险合同的无效 案例5: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确认 案例6: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案例7: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赔偿 94 案例8: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认. 96 案例9: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10: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99 案例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 100 案例12: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 101

2 案例 2:票据交付的法律意义………………………………………..56 案例 3:伪造票据的责任承担问题…………………………………..58 案例 4:票据变造中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60 案例 5:票据法上代理制度的适用…………………………………..62 案例 6: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关系中“对价”的特殊规定…………..64 案例 7:支票付款中付款银行的法律责任……………………………65 案例 8: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的权利……………..66 案例 9: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67 证券法部分 案例 1:证券发行中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69 案例 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72 案例 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75 案例 4:证券商欺诈客户的行为及其责任承担………………………..76 案例 5: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性质界定…..79 保险法部分 案例 1: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84 案例 2:保险合同的订立…………………………………………………86 案例 3: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88 案例 4:保险合同的无效…………………………………………………89 案例 5: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确认……………………………………91 案例 6: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92 案例 7: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赔偿…………………………………………94 案例 8: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认……………………………………96 案例 9: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98 案例 10: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金的给付问题………………………….99 案例 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100 案例 12: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101

银行法 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 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 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 上。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 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 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 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 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 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昊某的活期 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 吴某。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 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吴某于2004 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送变电公司持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 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 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 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 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

3 银 行 法 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 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004 年 2 月 24 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 A 办事处开出 500 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 B 分理处(以下称 B 分理处)贴现, 并于 2004 年 2 月 25 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 B 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 上。2004 年 2 月 27 日,黎某到 B 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 500 万元手续,B 分理处未支付现金, 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 1534521 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 04-521,存款金额为 500 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 2004 年 2 月 27 日至 2004 年 8 月 27 日,利息按年利率 3%计付。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B 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 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 500 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 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 500 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 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 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 吴某。吴某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到 B 分理处办理 1534521 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 分理处受 理后,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给吴某办理了 500 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吴某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起分批将 500 万元款项取走。送变电公司持 B 分理处开出的 1534521 号存单 于存款期届满后到 B 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 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 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 500 万元则为基本事实)。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 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 500 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 B 分理处编

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 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 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 诉讼无关。 3、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各自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1534521 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是否为有效存单,其合法持有人到底是谁。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 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 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 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 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 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处理结论 送变电公司向B分理处真实交付了500万元,B分理处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 实的存单。在此事实前提下,B分理处以存单岀具时为空白存单,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 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B分理处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送变电公 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

4 号为 1534521 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 与被告 B 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 B 分理处 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 B 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 诉讼无关。 3、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各自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编号为 1534521 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是否为有效存单,其合法持有人到底是谁。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 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 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 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同时,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如银 行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人 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之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处理结论 送变电公司向 B 分理处真实交付了 500 万元,B 分理处也向其出具了形式要件齐全的真 实的存单。在此事实前提下,B 分理处以存单出具时为空白存单,底单存款人为吴某,且存 单已被挂失,款项已被支取的理由不能成立。B 分理处应向有效存单的合法持有人送变电公 司支付存单载明的本金和利息。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

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的确认 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 人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由于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 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因此, 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均遴循“双重真实性”原则。 在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单底单系银行自制凭证,且始终保管在银行手里,因此 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案例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Y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要求 替其解决资金500万元。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 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500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张鹏找到γ市和通工贸公司的 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500万元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 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10%的利息。”张书义考虑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 多得10%的利息就答应了。张书义指派会计于2002年6月将一张5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 鸿兴分理处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 利率为10%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7月,和通公司 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付给和通公司的100万元的利息(贤达公司共付利息125 万元,鸿兴分理处扣下25万元λ后由于贤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和通公司的500万元本金,和通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Y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 行Y市支行偿付和通公司的存款500万元 分析方法与思路

5 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的确认 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 人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在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由于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 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因此, 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时均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 在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于存单底单系银行自制凭证,且始终保管在银行手里,因此 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案例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Y 市贤达公司缺乏资金,该公司经理张鹏找到某银行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主任朱某要求 替其解决资金 500 万元。朱某此时也正为完不成上级规定的吸储指标而发愁,于是朱某对张 鹏说:“你如果能给分理处揽来 500 万元存款,我就贷给你。”张鹏找到 Y 市和通工贸公司的 经理张书义言明此事并许诺说:“你如果将 500 万元存到鸿兴分理处,除分理处给你正常的 银行利息外,我还要多给你一年 10%的利息。”张书义考虑将钱存入银行非常保险,且额外 多得 10%的利息就答应了。张书义指派会计于 2002 年 6 月将一张 500 万元的转账支票交到 鸿兴分理处办理为期一年的存款手续。鸿兴分理处为和通工贸公司出具了存款为期一年,年 利率为 10%的存单。并在该款进账后,将款划到了贤达公司的账户内。同年 7 月,和通公司 收到了鸿兴分理处转来的贤达公司付给和通公司的 100 万元的利息(贤达公司共付利息 125 万元,鸿兴分理处扣下 25 万元)。后由于贤达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和通公司的 500 万元本金,和通公司便持存单以某银行 Y 市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银 行 Y 市支行偿付和通公司的存款 500 万元。 分析方法与思路

1、本案在事实方面,要着重注意和通公司与某银行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形成存款 关系过程中,各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和通公司在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存款是为了赚取贤达 公司许诺的10%的高息,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吸收该笔存款是为了给贤达公司放贷,同时完 成揽储任务。因此,本案存款并非正常存款业务。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两个要点:其一,存款 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确实形成了真实的存单;其二,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确立存款关系都另有目 的。 2、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形式上,本案存单表明的存款关系只发生在和通公司与 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但实际上的资金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却涉及到三方:和通公司、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还有贤达公司。和通公司的500万元资金交付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后即 划进了贤达公司帐户,而且贤达公司支付了125万元利息,其中100万由Y市支行鸿兴分理 处划转和通公司,25万元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自己扣收 3、本案争议焦点为,谁应承担和通公司500万元存款的偿还责任。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款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τ规定》,岀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并自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承担出 资人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处理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和依据,本案中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与和通公司之间的存款关系为无效存 款关系,Y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和贤达公司应对和通公司的500万元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 1、本案在事实方面,要着重注意和通公司与某银行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形成存款 关系过程中,各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和通公司在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存款是为了赚取贤达 公司许诺的 10%的高息,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吸收该笔存款是为了给贤达公司放贷,同时完 成揽储任务。因此,本案存款并非正常存款业务。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两个要点:其一,存款 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确实形成了真实的存单;其二,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确立存款关系都另有目 的。 2、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形式上,本案存单表明的存款关系只发生在和通公司与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之间。但实际上的资金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却涉及到三方:和通公司、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还有贤达公司。和通公司的 500 万元资金交付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后即 划进了贤达公司帐户,而且贤达公司支付了 125 万元利息,其中 100 万由 Y 市支行鸿兴分理 处划转和通公司,25 万元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自己扣收。 3、本案争议焦点为,谁应承担和通公司 500 万元存款的偿还责任。 4、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3 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 5 款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并自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承担出 资人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处理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和依据,本案中 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与和通公司之间的存款关系为无效存 款关系,Y 市支行鸿兴分理处和贤达公司应对和通公司的 500 万元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理分析 法律并不当然保护形式合法而实际上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在无效合同的法 律规定中,当具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原始 状态,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具体责任承担上,还要依据各当事人对造成合 同无效的过错情况,进步区分责任大小。本案诉讼只涉及到500万元本金的返还问题,没 有涉及到利息的处理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要求返还利息,亦应给予支持 案例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 某商业银行A市B区支行营业员胡某在1998年5月的一天在前台营业厅值班时,张某 拿来80万元现金来办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胡某办好储蓄存款手续后,将-张面额80万 元为期—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交给了张某。随后胡某神秘失踪。一年后,张某携带80万元 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人员进行查对后,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 均记载张某只存款30万元,而不是80万元,因此,银行拒绝支付,张某与银行协商未果, 遂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分析方法和思路 1、基本案件事实:张某在98年5月的某天将8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获得一张面额 为80万元的为期一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一年后张某携带定期存单要求兑现;银行的进账 单及相应手续上均记载张某只存款30万元 2、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可以用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内容对抗张某的定期存单 处理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7 法理分析 法律并不当然保护形式合法而实际上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在无效合同的法 律规定中,当具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原始 状态,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具体责任承担上,还要依据各当事人对造成合 同无效的过错情况,进一步区分责任大小。本案诉讼只涉及到 500 万元本金的返还问题,没 有涉及到利息的处理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要求返还利息,亦应给予支持。 案例 3: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 某商业银行 A 市 B 区支行营业员胡某在 1998 年 5 月的一天在前台营业厅值班时,张某 拿来 80 万元现金来办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胡某办好储蓄存款手续后,将一张面额 80 万 元为期一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交给了张某。随后胡某神秘失踪。一年后,张某携带 80 万元 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人员进行查对后,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 均记载张某只存款 30 万元,而不是 80 万元,因此,银行拒绝支付,张某与银行协商未果, 遂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80 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分析方法和思路 1、基本案件事实:张某在 98 年 5 月的某一天将 80 万元现金存入银行,获得一张面额 为 80 万元的为期一年的人民币定期存单;一年后张某携带定期存单要求兑现;银行的进账 单及相应手续上均记载张某只存款 30 万元 2、争议焦点:银行是否可以用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内容对抗张某的定期存单。 处理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 33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不 当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承担证明存单、进帐单、入 帐单、存款合同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同时银行还要承担证明存款是否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 处理结果 认定定期存单真实有效,银行应按存单记载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法理分析 存单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款合同的有效证明。只要存单形式要件齐全,银行不能提供否 定存单记载内容的有力证据,就应依存单记载承担责任。本案例中,银行提供的相应手续上 的记载是银行的自制凭证,不能单独作为存款合同内容的有效证明。因此银行不能依据进账 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内容抗辩张某存单上的内容 案例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 2001年4月,甲银行与乙企业达成借贷合同。合同约定甲自2001年6月起为乙提供8 干万元的贷款,为期3年。乙以价值1千万元的生产设备做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物登记。2002 年10月达成新的贷款合同用以偿还前一笔贷款。而该合同并未定明此贷款的目的是用来清 偿前一笔贷款,丙为该货款合同做了担保。乙经过整顿改革仍不能摆脱亏损的局面,到期依 然不能偿还贷款,甲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受到欺诈,不知该贷款目的是用来借新 还旧为由提出异议,认为该担保合同无效 分析方法与思路 1、本案的背景事实是甲银行与乙企业在95年签订贷款合同,为期3年;基本事实有两 96年甲银行与乙企业又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偿还前一笔贷款,但在合同中并未明示合同 目的;丙在不知甲乙再次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是用于清偿前贷款的情况下为该货款合同提供

8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不 当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承担证明存单、进帐单、入 帐单、存款合同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同时银行还要承担证明存款是否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 处理结果 认定定期存单真实有效,银行应按存单记载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法理分析 存单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款合同的有效证明。只要存单形式要件齐全,银行不能提供否 定存单记载内容的有力证据,就应依存单记载承担责任。本案例中,银行提供的相应手续上 的记载是银行的自制凭证,不能单独作为存款合同内容的有效证明。因此银行不能依据进账 单及相应手续上的记载内容抗辩张某存单上的内容。 案例 4:借新还旧法律效力问题 2001 年 4 月,甲银行与乙企业达成借贷合同。合同约定甲自 2001 年 6 月起为乙提供 8 千万元的贷款,为期 3 年。乙以价值 1 千万元的生产设备做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物登记。2002 年 10 月达成新的贷款合同用以偿还前一笔贷款。而该合同并未定明此贷款的目的是用来清 偿前一笔贷款,丙为该贷款合同做了担保。乙经过整顿改革仍不能摆脱亏损的局面,到期依 然不能偿还贷款,甲银行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受到欺诈,不知该贷款目的是用来借新 还旧为由提出异议,认为该担保合同无效。 分析方法与思路 1、本案的背景事实是甲银行与乙企业在 95 年签订贷款合同,为期 3 年;基本事实有两 个:96 年甲银行与乙企业又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偿还前一笔贷款,但在合同中并未明示合同 目的;丙在不知甲乙再次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是用于清偿前贷款的情况下为该贷款合同提供

担保。 2、本案存在一个主合同关系和从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是甲与乙之间在96年的达成的 贷款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是丙与甲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3、争议焦点有两个:(1)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保证人在 不知主合同真实目的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依据 1、确立贷款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确立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 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是保证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司法界和理论界意见各不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借新还旧主合同无效;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不因该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而无效。在 此前提下,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又分为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应 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提保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担保人不

9 担保。 2、本案存在一个主合同关系和从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是甲与乙之间在 96 年的达成的 贷款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是丙与甲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3、争议焦点有两个:(1)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保证人在 不知主合同真实目的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处理依据 1、确立贷款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5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确立保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 3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 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是保证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司法界和理论界意见各不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借新还旧主合同无效;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不因该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而无效。在 此前提下,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又分为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应 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提保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担保人不

知道货款的真实用途就可以以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为由进行抗辨。因此形成两 种处理意见 1、贷款合同无效,故保证合同也无效。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57条第(二)项,认为甲 乙假借订立贷款合同行还款之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认定无效。因此依据担保法第 5条,丙与甲的保证合同也无效。本案中丙对于担保合同的订立没有过错的,由甲和乙根据 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贷款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理由是甲乙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末构成恶意串通,以 贷款还前贷的目的不应认定为恶意,这并未超出合同自由界限;而且退一步说双方签订合同 时并末将借新换旧的目的明示于合同之上。但是双方并未将此告知丙,依据担保法第30条, 应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的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以为立法确立无效合同规则 是控制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维护合法、有序的交易秩序的有力地、不可或缺的武器。但若 立法无限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随意扼杀交易于摇篮之中,不啻是对当事人宝贵如生命的意 思自治原则及合同自由的无端残害!囿于时代的认识局限,不当的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曾 使我们付出了很大代价。如今的若干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已经在做“矫枉过正”的工作。因 此在本案中,以借新还旧为目的贷款合同在其不损害国家利益时应认定为有效,但保证合同 无效。 案例5:冒用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罪分析 被告人甲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1999年7月10日晚,乘客乙某搭乘甲某驾驶的出租 车回家,下车是不慎将皮包遗忘在甲某的出租车上。皮包内装有银行储蓄卡一张、近百元的

10 知道货款的真实用途就可以以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为由进行抗辨。因此形成两 种处理意见: 1、贷款合同无效,故保证合同也无效。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 57 条第(二)项,认为甲 乙假借订立贷款合同行还款之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认定无效。因此依据担保法第 5 条,丙与甲的保证合同也无效。本案中丙对于担保合同的订立没有过错的,由甲和乙根据 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贷款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理由是甲乙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未构成恶意串通,以 贷款还前贷的目的不应认定为恶意,这并未超出合同自由界限;而且退一步说双方签订合同 时并未将借新换旧的目的明示于合同之上。但是双方并未将此告知丙,依据担保法第 30 条, 应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的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以为立法确立无效合同规则, 是控制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维护合法、有序的交易秩序的有力地、不可或缺的武器。但若 立法无限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随意扼杀交易于摇篮之中,不啻是对当事人宝贵如生命的意 思自治原则及合同自由的无端残害!囿于时代的认识局限,不当的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曾 使我们付出了很大代价。如今的若干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已经在做“矫枉过正”的工作。因 此在本案中,以借新还旧为目的贷款合同在其不损害国家利益时应认定为有效,但保证合同 无效。 案例 5:冒用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罪分析 被告人甲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1999 年 7 月 10 日晚,乘客乙某搭乘甲某驾驶的出租 车回家,下车是不慎将皮包遗忘在甲某的出租车上。皮包内装有银行储蓄卡一张、近百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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