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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第六章 国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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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支付工具/支付手段 一、现金 二、票据 ·第二节:支付方式 一、直接付款 ·二、银行托收 三、银行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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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nternational Payment

Chapter 6 International Payment

Chapter 6: International Payment 第一节:支付工具/支付手段 现金 票据 第二节:支付方式 直接付款 二、银行托收 三、银行信用证

Chapter 6: International Payment • 第一节:支付工具/支付手段 • 一、现金 • 二、票据 • 第二节:支付方式 • 一、直接付款 • 二、银行托收 • 三、银行信用证

Section 1: Instrument of Payment A.货币 Currency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B.票据Bil<·本票 Promissory note 支票 Check

Section 1:Instrument of Payment • A. 货币 Currency •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 B. 票据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 • 支票Check

A.货币 Currency 1、货币支付的三种情况: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货币、第三国货币 2、货币支付应注意的问题货币的稳 定性和可兑换性

A. 货币 Currency • 1、货币支付的三种情况: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货币、第三国货币 • 2、货币支付应注意的问题:货币的稳 定性和可兑换性

B.票据Bil 票据的性质及种类 票据的法律体系 汇票

B. 票据 Bill • 一、票据的性质及种类 • 二、票据的法律体系 • 三、汇票 •

B.票据Bil 票据的性质及种类 (一)票据的性质及特点 票据是流通证券( Negotiable Instruments),同时又是债 权证券。 个特点: 1、票据上所载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经背书和交付而转 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后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有权用 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 诉 3、票据经转让后,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 得优于其前手( predecessors的权利,不因其前手对票 据的权利有缺陷而受到影响

B. 票据 Bill • 一、票据的性质及种类 • (一)票据的性质及特点 • 票据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同时又是债 权证券。 • 三个特点: • 1、票据上所载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经背书和交付而转 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 2、受让人取得票据后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有权用 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 起诉; • 3、票据经转让后,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 得优于其前手(predecessors)的权利,不因其前手对票 据的权利有缺陷而受到影响

B.票据Bil 票据上的权利虽然也是一种债权,但票据的转 让是属于商法上的债权转让,它与民法上的债 权转让有所不同。表现为: 1、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一般都要以通知债务人 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或作为对抗第三人的 要件。但票据上权利的转让则根本无须通知债 务人,只要票据的执票人按法定手续把票据转 让给受让人,债务人就要根据票据向受让人承 担到期付款的义务,而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 知为理由拒绝向受让人付款或仍向原债权人清

B. 票据 Bill • 票据上的权利虽然也是一种债权,但票据的转 让是属于商法上的债权转让,它与民法上的债 权转让有所不同。表现为: • 1、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一般都要以通知债务人 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或作为对抗第三人的 要件。但票据上权利的转让则根本无须通知债 务人,只要票据的执票人按法定手续把票据转 让给受让人,债务人就要根据票据向受让人承 担到期付款的义务,而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 知为理由拒绝向受让人付款或仍向原债权人清 偿

B.票据Bil 2、按照民法上或合同法上债权转让的一般原 则,让与人只能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 让人,而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受 让人(N0 one give what he has not got)因此 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但票据上 的债权转让则与此不同。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 定,善意而又付出了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得优 于其让与人。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便于 票据的流通转让。这就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转让 negotiation)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 assignment) 的根本区别。也是票据最主要的特点

B. 票据 Bill • 2、按照民法上或合同法上债权转让的一般原 则,让与人只能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 让人,而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受 让人(N0 one give what he has not got) 因此, 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但票据上 的债权转让则与此不同。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 定,善意而又付出了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得优 于其让与人。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便于 票据的流通转让。这就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转让 (negotiation)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assignment) 的根本区别。也是票据最主要的特点

B.票据Bill 二)票据的种类 1. Bill of Exchange(Draf)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 开出的,要求该受票人子见票时或于一定的时间内, 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 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 2. 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 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 人或指定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3 Check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 票据 Bill • (二)票据的种类 • 1.Bill of Exchange (Draft)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 开出的,要求该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一定的时间内, 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 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 • 2 . 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 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 人或指定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 3.Check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票据Bill 票据的法律体系 (一)各国有关票据的立法 1、法国法系(拉丁法系),代表:1807 年法国商法典中的一章; 2、英国法系代表是:1882年汇票法Bils of Exchange Act 1882 3、德国法系(日耳曼法系)代表:1871 年德国票据法

B. 票据 Bill 二、票据的法律体系 • (一)各国有关票据的立法 • 1、法国法系(拉丁法系),代表:1807 年法国商法典中的一章; • 2、英国法系代表是:1882年汇票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 3、德国法系(日耳曼法系)代表:1871 年德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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