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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哲学原理》PDF电子书〔德〕黑格尔著(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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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 年)出版的。据库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 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 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这是他晚年在 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 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 门人整理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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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法哲学原理 [德]黑格尔著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法哲学原理 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德〕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汉 译 世 界 学 术 名 著 丛 书 法 哲 学 原 理 或 自 然 法 和 国 家 学 纲 要 〔 德 〕 黑 格 尔 著 范 扬 张 企 泰 译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贺麟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 年)出版的。据库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 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 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①。这是他晚年在 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 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 门人整理出版的。 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 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 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 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 的著作 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他自己讲得很清楚,就是主张“人民 与贵族阶级的联合”,②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 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 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的哲学……也已经 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 ①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 1卷,第147-149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贺 麟 黑 格 尔 的 《 法 哲 学 原 理 》 是 他 任 柏 林 大 学 教 授 的 第 三 年 ( 1 8 2 1 年 ) 出 版 的 。 据 库 诺 · 费 舍 报 导 , 黑 格 尔 自 1 8 1 8 年 到 柏 林 大 学 任 教 以 后 直 到 1 8 3 1 年 死 时 , 他 总 共 讲 授 了 《 自 然 法 与 国 家 学 或 法 哲 学 》 六 次 , 自 1 8 2 1 年 后 , 即 以 出 版 的 《 法 哲 学 》 一 书 作 为 教 本 ① 。 这 是 他 晚 年 在 柏 林 任 教 期 间 所 正 式 出 版 的 唯 一 著 作 。 此 外 他 在 这 期 间 所 发 表 的 都 只 是 一 些 短 篇 的 论 文 , 而 他 的 许 多 重 要 的 哲 学 讲 演 录 , 都 是 他 死 后 才 由 门 人 整 理 出 版 的 。 黑 格 尔 《 法 哲 学 》 的 出 版 和 在 柏 林 大 学 的 其 他 讲 学 活 动 使 得 他 成 为 普 鲁 士 王 国 的 “ 官 方 哲 学 家 ” 。 他 在 这 书 中 , 明 确 提 出 “ 哲 学 主 要 是 或 者 纯 粹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看 法 。 把 哲 学 应 用 来 替 反 动 的 普 鲁 士 政 府 服 务 , 这 就 使 得 他 的 “ 法 哲 学 ” 成 为 表 现 他 的 政 治 观 点 和 立 场 最 保 守 的 著 作 。 黑 格 尔 政 治 上 的 根 本 立 场 , 他 自 己 讲 得 很 清 楚 , 就 是 主 张 “ 人 民 与 贵 族 阶 级 的 联 合 ” , ② 当 然 , 他 这 里 所 谓 的 “ 人 民 ” 主 要 是 指 资 产 阶 级 , 而 不 是 指 工 人 和 农 民 。 恩 格 斯 指 出 , “ 当 黑 格 尔 在 他 的 ‘ 法 哲 学 ’ 中 宣 称 君 主 立 宪 是 最 高 最 完 善 的 政 府 形 式 时 , 德 国 的 哲 学 … … 也 已 经 宣 言 赞 助 中 等 阶 级 了 。 换 言 之 , 黑 格 尔 就 是 宣 称 德 国 中 等 阶 级 取 得 政 ① ② 黑 格 尔 : 《 小 逻 辑 》 , 商 务 印 书 馆 1 9 5 9 年 版 , 第 4 5 页 。 参 看 库 诺 · 费 舍 : 《 黑 格 尔 的 生 平 、 著 作 和 学 说 》 , 海 得 堡 1 9 1 1 年 版 , 第 1 卷 , 第 1 4 7 — 1 4 9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权的时候快要到了。”①《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 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 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②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 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 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 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黑格尔在这书中保守的政治见解、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受到马克思 主义奠基人深刻系统的批判。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的东西也得到 相应的肯定。这主要是书中所表现的辩证法,因为他一贯运用辩证法 当然是唯心的)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这是有一定的启发性 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法哲学”时所指出那样:“黑格尔的深刻之处 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 强调。”③ 谈到“法哲学”与“逻辑学”的关系,诚如马克思很恰当地指出 的,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④黑格尔自己 也承认,“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⑤ 因此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他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亦即只 是他的逻辑学的应用与补充 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 学,这是他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两者他认为都可以 ①参看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页 ②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第17页。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312页。 ④同上书,第264页。 ⑤黑格尔:《小逻辑》,第94页

权 的 时 候 快 要 到 了 。 ” ① 《 法 哲 学 》 一 书 充 分 表 现 了 黑 格 尔 的 “ 资 产 阶 级 与 贵 族 阶 级 联 合 ” 专 政 的 根 本 政 治 立 场 , 也 就 表 现 他 在 德 国 当 时 “ 半 封 建 半 官 僚 的 专 制 政 治 ” ② 的 条 件 下 , 多 少 吸 收 了 一 点 英 国 的 君 主 立 宪 制 度 , 来 “ 赞 助 中 等 阶 级 ” , 亦 即 赞 助 当 时 德 国 新 兴 的 、 比 较 软 弱 的 资 产 阶 级 的 倾 向 。 这 书 的 保 守 之 处 主 要 表 现 在 黑 格 尔 是 以 君 主 、 贵 族 为 这 个 联 合 专 政 的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主 导 方 面 。 黑 格 尔 在 这 书 中 保 守 的 政 治 见 解 、 唯 心 主 义 的 世 界 观 受 到 马 克 思 主 义 奠 基 人 深 刻 系 统 的 批 判 。 但 同 时 其 中 所 包 含 的 合 理 的 东 西 也 得 到 相 应 的 肯 定 。 这 主 要 是 书 中 所 表 现 的 辩 证 法 , 因 为 他 一 贯 运 用 辩 证 法 ( 当 然 是 唯 心 的 ) 来 讨 论 政 治 、 社 会 、 伦 理 问 题 , 这 是 有 一 定 的 启 发 性 的 。 正 如 马 克 思 在 批 判 “ 法 哲 学 ” 时 所 指 出 那 样 : “ 黑 格 尔 的 深 刻 之 处 也 正 是 在 于 他 处 处 都 从 各 种 规 定 … … 的 对 立 出 发 , 并 把 这 种 对 立 加 以 强 调 。 ” ③ 谈 到 “ 法 哲 学 ” 与 “ 逻 辑 学 ” 的 关 系 , 诚 如 马 克 思 很 恰 当 地 指 出 的 , 黑 格 尔 的 “ 整 个 法 哲 学 只 不 过 是 对 逻 辑 学 的 补 充 ” 。 ④ 黑 格 尔 自 己 也 承 认 , “ 自 然 哲 学 和 精 神 哲 学 , 似 乎 就 是 居 于 应 用 逻 辑 学 的 地 位 ” 。 ⑤ 因 此 法 哲 学 作 为 客 观 精 神 的 哲 学 只 是 他 整 个 体 系 的 一 个 环 节 , 亦 即 只 是 他 的 逻 辑 学 的 应 用 与 补 充 。 按 照 黑 格 尔 的 唯 心 主 义 体 系 , 逻 辑 学 是 研 究 理 念 自 在 自 为 的 科 学 , 这 是 他 体 系 的 中 心 。 自 然 哲 学 是 研 究 理 念 的 他 在 或 外 在 化 的 科 学 , 精 神 哲 学 是 研 究 理 念 由 他 在 而 回 复 到 自 身 的 科 学 。 两 者 他 认 为 都 可 以 2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② ③ ④ ⑤ 黑 格 尔 : 《 小 逻 辑 》 , 第 9 4 页 。 同 上 书 , 第 2 6 4 页 。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6 年 版 , 第 3 1 2 页 。 恩 格 斯 : 《 德 国 革 命 与 反 革 命 》 , 第 1 7 页 。 参 看 恩 格 斯 : 《 德 国 革 命 与 反 革 命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5 3 年 版 , 第 1 9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3 叫做“应用逻辑学”。 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第一,主观精神,分灵 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 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我们可 以看到,《法晢学》也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 伦理三大部门,而且其中的纲目也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 黑格尔的《法晢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 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而客观精神总的讲来,就是 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 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 最后还涉及到“世界历史”,作为发展到“历史哲学”的准备。 黑格尔于1820年6月给这书写了一篇序言,这篇序言相当重要, 其中有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首先应给以批评的考察 黑格尔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 宄,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 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 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 明白说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 都是我们可以同意的。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 表露了黑格尔的唯心哲学,特别法哲学的保守性。晢学既然不是“私 人艺术”,因此哲学家应该替统治阶级政权说话,作当时的普鲁士政府 的“官方”的代言人,因此黑格尔晚年的哲学就成为“官方的哲学”。 其次,他的意思是说普鲁士的哲学教授是受政府任命的公职,是应该 为“政府”办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引证这段话

叫 做 “ 应 用 逻 辑 学 ” 。 黑 格 尔 又 把 “ 精 神 哲 学 ” 分 为 三 大 部 门 , 第 一 , 主 观 精 神 , 分 灵 魂 、 意 识 、 心 灵 三 个 环 节 ; 第 二 , 客 观 精 神 , 分 法 、 道 德 、 伦 理 三 个 环 节 ; 第 三 , 绝 对 精 神 , 分 艺 术 、 天 启 宗 教 、 哲 学 三 个 环 节 。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 《 法 哲 学 》 也 分 为 : 第 一 篇 , 抽 象 法 ; 第 二 篇 , 道 德 ; 第 三 篇 , 伦 理 三 大 部 门 , 而 且 其 中 的 纲 目 也 大 致 与 “ 客 观 精 神 ” 相 同 。 事 实 上 黑 格 尔 的 《 法 哲 学 》 基 本 上 就 是 他 的 《 哲 学 全 书 》 中 第 三 环 节 《 精 神 哲 学 》 一 书 中 第 二 篇 论 “ 客 观 精 神 ” 部 分 的 发 展 、 发 挥 和 补 充 。 法 哲 学 既 然 是 关 于 客 观 精 神 的 哲 学 , 而 客 观 精 神 总 的 讲 来 , 就 是 社 会 意 识 , 包 括 群 体 意 识 、 民 族 精 神 、 时 代 精 神 等 , 其 范 围 很 广 , 不 仅 仅 讲 法 、 权 利 , 也 讲 道 德 、 法 律 和 伦 理 , 特 别 着 重 讲 到 社 会 和 国 家 。 最 后 还 涉 及 到 “ 世 界 历 史 ” , 作 为 发 展 到 “ 历 史 哲 学 ” 的 准 备 。 ( 一 ) 黑 格 尔 于 1 8 2 0 年 6 月 给 这 书 写 了 一 篇 序 言 , 这 篇 序 言 相 当 重 要 , 其 中 有 几 个 常 被 引 证 的 著 名 论 点 , 首 先 应 给 以 批 评 的 考 察 。 一 、 黑 格 尔 说 , “ 我 们 不 象 希 腊 人 那 样 把 哲 学 当 做 私 人 艺 术 来 研 究 , 哲 学 具 有 公 众 的 即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存 在 , 它 主 要 是 或 者 纯 粹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 在 这 里 他 反 对 为 哲 学 而 哲 学 , 反 对 “ 把 哲 学 当 作 私 人 艺 术 ” 的 看 法 , 肯 定 哲 学 是 社 会 现 象 , 是 “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存 在 ” , 并 公 开 明 白 说 出 哲 学 “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政 治 目 的 。 抽 象 看 来 , 这 些 话 似 乎 都 是 我 们 可 以 同 意 的 。 但 具 体 从 阶 级 内 容 分 析 起 来 , 这 些 说 法 正 充 分 表 露 了 黑 格 尔 的 唯 心 哲 学 , 特 别 法 哲 学 的 保 守 性 。 哲 学 既 然 不 是 “ 私 人 艺 术 ” , 因 此 哲 学 家 应 该 替 统 治 阶 级 政 权 说 话 , 作 当 时 的 普 鲁 士 政 府 的 “ 官 方 ” 的 代 言 人 , 因 此 黑 格 尔 晚 年 的 哲 学 就 成 为 “ 官 方 的 哲 学 ” 。 其 次 , 他 的 意 思 是 说 普 鲁 士 的 哲 学 教 授 是 受 政 府 任 命 的 公 职 , 是 应 该 为 “ 政 府 ” 办 事 的 。 马 克 思 在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批 判 》 中 曾 引 证 这 段 话 ,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3

4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加以简单扼要的评语道:“可见,连哲学在本质上’也得依靠国库。”① 这就是说,晢学教授从国库取得薪俸,哲学也就应该是与国库有关的 存在,故应该“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结合后来新黑格尔学派直接利 用哲学为帝国主义及法西斯政权服务,因而成为现代资产阶级哲学的 最右翼来看,则黑格尔这种哲学为“国家”服务的看法的实际后果,就 更清楚了。 、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等同的公式,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 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著名公式首先在这 篇序言里着重地提出来。后来在《小逻辑》导言第六节里又曾加以发 挥。②我们必须遵照恩格斯关于这个公式的批判解释来理解它。如果把 这个公式的后一命题作为主导,那么这个命题是保守主义的公式,是 对旧的典章制度和政治设施加以美化,加以精神化、合理化的公式。黑 格尔自己也明白说过:“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 己所创造的世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神物。”根据 这些来看就可以说黑格尔这一公式是要想论证当时的普鲁士王国既 是现实的,也是合理性的。所有新黑格尔派的保守主义,认为资本主 义国家的典章制度、风俗仪文等都是伦理观念的体现、都是具有精神 性等等滥调,都是从右边继承和发展黑格尔这一命题的。恩格斯指出: “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警察国 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③这的确指出了这一命题是 会受到许多反动派和保守主义的欢迎和赞许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7页。 ②按《小逻辑》出版于1817年,“法哲学”出版于1821年,《小逻辑》之 提到这个公式那一段,大概是在1827年第二版中补进去的。 ③(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晢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 编者)

加 以 简 单 扼 要 的 评 语 道 : “ 可 见 , 连 哲 学 在 ‘ 本 质 上 ’ 也 得 依 靠 国 库 。 ” ① 这 就 是 说 , 哲 学 教 授 从 国 库 取 得 薪 俸 , 哲 学 也 就 应 该 是 与 国 库 有 关 的 存 在 , 故 应 该 “ 纯 粹 是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 。 结 合 后 来 新 黑 格 尔 学 派 直 接 利 用 哲 学 为 帝 国 主 义 及 法 西 斯 政 权 服 务 , 因 而 成 为 现 代 资 产 阶 级 哲 学 的 最 右 翼 来 看 , 则 黑 格 尔 这 种 哲 学 为 “ 国 家 ” 服 务 的 看 法 的 实 际 后 果 , 就 更 清 楚 了 。 二 、 合 理 性 与 现 实 性 相 等 同 的 公 式 , 即 “ 凡 是 合 乎 理 性 的 东 西 都 是 现 实 的 , 凡 是 现 实 的 东 西 都 是 合 乎 理 性 的 ” 这 一 著 名 公 式 首 先 在 这 篇 序 言 里 着 重 地 提 出 来 。 后 来 在 《 小 逻 辑 》 导 言 第 六 节 里 又 曾 加 以 发 挥 。 ② 我 们 必 须 遵 照 恩 格 斯 关 于 这 个 公 式 的 批 判 解 释 来 理 解 它 。 如 果 把 这 个 公 式 的 后 一 命 题 作 为 主 导 , 那 么 这 个 命 题 是 保 守 主 义 的 公 式 , 是 对 旧 的 典 章 制 度 和 政 治 设 施 加 以 美 化 , 加 以 精 神 化 、 合 理 化 的 公 式 。 黑 格 尔 自 己 也 明 白 说 过 : “ 国 家 应 是 一 种 合 理 性 的 表 现 、 国 家 是 精 神 为 自 己 所 创 造 的 世 界 , … … 人 们 必 须 崇 敬 国 家 , 把 它 看 做 地 上 神 物 。 ” 根 据 这 些 来 看 就 可 以 说 黑 格 尔 这 一 公 式 是 要 想 论 证 当 时 的 普 鲁 士 王 国 既 是 现 实 的 , 也 是 合 理 性 的 。 所 有 新 黑 格 尔 派 的 保 守 主 义 , 认 为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典 章 制 度 、 风 俗 仪 文 等 都 是 伦 理 观 念 的 体 现 、 都 是 具 有 精 神 性 等 等 滥 调 , 都 是 从 右 边 继 承 和 发 展 黑 格 尔 这 一 命 题 的 。 恩 格 斯 指 出 : “ 这 显 然 是 把 现 存 的 一 切 神 圣 化 , 是 在 哲 学 上 替 专 制 制 度 、 替 警 察 国 家 、 替 王 室 司 法 、 替 书 报 检 查 制 度 祝 福 。 ” ③ 这 的 确 指 出 了 这 一 命 题 是 会 受 到 许 多 反 动 派 和 保 守 主 义 的 欢 迎 和 赞 许 的 。 4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② ③ 《 路 德 维 希 · 费 尔 巴 哈 与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的 终 结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2 年 版 , 第 4 卷 , 第 2 1 1 页 。 ( 重 印 时 本 引 文 据 新 版 修 订 。 — — 编 者 ) 按 《 小 逻 辑 》 出 版 于 1 8 1 7 年 , “ 法 哲 学 ” 出 版 于 1 8 2 1 年 , 《 小 逻 辑 》 之 提 到 这 个 公 式 那 一 段 , 大 概 是 在 1 8 2 7 年 第 二 版 中 补 进 去 的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 第 1 卷 , 第 3 6 7 页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5 至于从逻辑的范畴关系来说,则现实性乃是一个有必然性的范 畴。诚如恩格斯所说,“在他〔黑格尔)看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 同时是必然的东西:……但是必然的东西归根到底会表明自己也是合 理的”①这里合理的东西应指有其发展过程,合乎规律的东西而言。照 恩格斯这样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加以解释和改造,则这个命题是有其 合理因素的 至于恩格斯所说:“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 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 灭亡的。”②这乃是从左边去解释、批判、改造、扬弃黑格尔的公式所 得出的革命的结论。这正是批判改造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典范 三、另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在“序言”中黑格尔对于哲学与时代 的关系的看法。他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 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 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 这段话承认时代决定个人,个人是时代的产物,承认哲学是它的时代 或时代精神在思想中的反映或把握,似乎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因素。但 是联系到时代和阶级内容来看,他这段话的目的是说哲学要使人“对 现在感到乐观”,并且说哲学的“这种理性的洞察,会使我们跟现实调 和”。原来哲学的目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给普鲁士王国的贵族与资产阶 级统治的现在和现实祝福,对它表示乐观,崇奉它为历史发展的最高 阶段,并与这种现实相妥协、调和,不要对现实作斗争。他对于进步 的哲学对时代的反作用一面,即哲学指导时代、推动时代、改造世界 ①(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 编者) ②同上书,第212页

至 于 从 逻 辑 的 范 畴 关 系 来 说 , 则 现 实 性 乃 是 一 个 有 必 然 性 的 范 畴 。 诚 如 恩 格 斯 所 说 , “ 在 他 〔 黑 格 尔 〕 看 来 , 现 实 的 属 性 仅 仅 属 于 那 同 时 是 必 然 的 东 西 ; … … 但 是 必 然 的 东 西 归 根 到 底 会 表 明 自 己 也 是 合 理 的 ” , ① 这 里 合 理 的 东 西 应 指 有 其 发 展 过 程 , 合 乎 规 律 的 东 西 而 言 。 照 恩 格 斯 这 样 从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出 发 加 以 解 释 和 改 造 , 则 这 个 命 题 是 有 其 合 理 因 素 的 。 至 于 恩 格 斯 所 说 : “ 按 照 黑 格 尔 的 思 维 方 法 的 一 切 规 则 , 凡 是 现 实 的 都 是 合 理 的 这 个 命 题 , 就 变 为 另 一 个 命 题 : 凡 是 现 存 的 , 都 是 应 当 灭 亡 的 。 ” ② 这 乃 是 从 左 边 去 解 释 、 批 判 、 改 造 、 扬 弃 黑 格 尔 的 公 式 所 得 出 的 革 命 的 结 论 。 这 正 是 批 判 改 造 黑 格 尔 的 唯 心 辩 证 法 的 典 范 。 三 、 另 一 点 值 得 注 意 的 就 是 在 “ 序 言 ” 中 黑 格 尔 对 于 哲 学 与 时 代 的 关 系 的 看 法 。 他 说 : “ 每 个 人 都 是 他 那 · 时 · 代 · 的 · 产 · 儿 。 哲 学 也 是 这 样 , 它 是 · 被 · 把 · 握 · 在 · 思 · 想 · 中 · 的 · 它 · 的 · 时 · 代 。 妄 想 一 种 哲 学 可 以 超 出 它 那 个 时 代 , 这 与 妄 想 个 人 可 以 跳 出 他 的 时 代 , 跳 出 罗 陀 斯 岛 , 是 同 样 愚 蠢 的 。 ” 这 段 话 承 认 时 代 决 定 个 人 , 个 人 是 时 代 的 产 物 , 承 认 哲 学 是 它 的 时 代 或 时 代 精 神 在 思 想 中 的 反 映 或 把 握 , 似 乎 有 一 定 的 唯 物 主 义 因 素 。 但 是 联 系 到 时 代 和 阶 级 内 容 来 看 , 他 这 段 话 的 目 的 是 说 哲 学 要 使 人 “ 对 现 在 感 到 乐 观 ” , 并 且 说 哲 学 的 “ 这 种 理 性 的 洞 察 , 会 使 我 们 跟 现 实 · 调 · 和 ” 。 原 来 哲 学 的 目 的 在 黑 格 尔 看 来 是 给 普 鲁 士 王 国 的 贵 族 与 资 产 阶 级 统 治 的 现 在 和 现 实 祝 福 , 对 它 表 示 乐 观 , 崇 奉 它 为 历 史 发 展 的 最 高 阶 段 , 并 与 这 种 现 实 相 妥 协 、 调 和 , 不 要 对 现 实 作 斗 争 。 他 对 于 进 步 的 哲 学 对 时 代 的 反 作 用 一 面 , 即 哲 学 指 导 时 代 、 推 动 时 代 、 改 造 世 界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5 ① ② 同 上 书 , 第 2 1 2 页 。 《 路 德 维 希 · 费 尔 巴 哈 与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的 终 结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2 年 版 , 第 4 卷 , 第 2 1 1 页 。 ( 重 印 时 本 引 文 据 新 版 修 订 。 — — 编 者 )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面则一点也没有提到。把“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利用来作为与 现实妥协,并替保守主义辩护的借口,这就使得他有如恩格斯所说, “没有完全脱去德国的庸人气味。”① 从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使人跟现实调和出发,黑格尔又进 步得出哲学之产生总是后于时代,因而不能给世界以任何教导或指导 的错误的、悲观的看法。下面是常被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资产阶级学者 引证的著名的一段话: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 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 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 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 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他认为哲学的出现总是在时代潮流、世界事变已经结束完成之 后,因此总是迟到,要黄昏时才出现。譬如希腊、罗马的哲学要到希 腊、罗马衰落解体时期才出现,因此对希腊、罗马的世界已不能给予 教导,挽回其青春。这显然表示黑格尔对哲学的任务的一种悲观情调 资产阶级哲学史家大都一致推崇黑格尔这个看法,库诺·费舍甚至称 颂上面引证的这段话为“崇高而美丽的说话”,②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黑格尔只是片面地看到了哲学是时代、世界进程在思想中的表 现、把握和总结,以及哲学作为思想意识落后于客观现实这一面,他 根本看不到真正的或先进的哲学有预见、指导、推动、改造客观现实 的一面,他也看不见哲学总结世界进程发展的规律正是依靠这些规律 ①(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4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 编者) ②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第1卷,第146页

一 面 则 一 点 也 没 有 提 到 。 把 “ 哲 学 不 能 超 出 它 的 时 代 ” 利 用 来 作 为 与 现 实 妥 协 , 并 替 保 守 主 义 辩 护 的 借 口 , 这 就 使 得 他 有 如 恩 格 斯 所 说 , “ 没 有 完 全 脱 去 德 国 的 庸 人 气 味 。 ” ① 从 哲 学 不 能 超 出 它 的 时 代 , 使 人 跟 现 实 调 和 出 发 , 黑 格 尔 又 进 一 步 得 出 哲 学 之 产 生 总 是 后 于 时 代 , 因 而 不 能 给 世 界 以 任 何 教 导 或 指 导 的 错 误 的 、 悲 观 的 看 法 。 下 面 是 常 被 研 究 黑 格 尔 哲 学 的 资 产 阶 级 学 者 引 证 的 著 名 的 一 段 话 : “ 关 于 教 导 世 界 应 该 怎 样 , … … 无 论 如 何 哲 学 总 是 来 得 太 迟 。 哲 学 作 为 有 关 世 界 的 思 想 , 要 直 到 现 实 结 束 其 形 成 过 程 并 完 成 其 自 身 之 后 , 才 会 出 现 。 … … 当 哲 学 用 灰 色 的 颜 料 绘 成 灰 色 的 图 画 的 时 候 , 这 一 生 活 形 态 就 变 老 了 。 对 灰 色 绘 成 灰 色 , 不 能 使 生 活 形 态 变 得 年 青 , 而 只 能 作 为 认 识 的 对 象 。 密 纳 发 的 猫 头 鹰 要 等 黄 昏 到 来 , 才 会 起 飞 。 ” 他 认 为 哲 学 的 出 现 总 是 在 时 代 潮 流 、 世 界 事 变 已 经 结 束 完 成 之 后 , 因 此 总 是 迟 到 , 要 黄 昏 时 才 出 现 。 譬 如 希 腊 、 罗 马 的 哲 学 要 到 希 腊 、 罗 马 衰 落 解 体 时 期 才 出 现 , 因 此 对 希 腊 、 罗 马 的 世 界 已 不 能 给 予 教 导 , 挽 回 其 青 春 。 这 显 然 表 示 黑 格 尔 对 哲 学 的 任 务 的 一 种 悲 观 情 调 。 资 产 阶 级 哲 学 史 家 大 都 一 致 推 崇 黑 格 尔 这 个 看 法 , 库 诺 · 费 舍 甚 至 称 颂 上 面 引 证 的 这 段 话 为 “ 崇 高 而 美 丽 的 说 话 ” , ② 这 是 完 全 没 有 根 据 的 。 黑 格 尔 只 是 片 面 地 看 到 了 哲 学 是 时 代 、 世 界 进 程 在 思 想 中 的 表 现 、 把 握 和 总 结 , 以 及 哲 学 作 为 思 想 意 识 落 后 于 客 观 现 实 这 一 面 , 他 根 本 看 不 到 真 正 的 或 先 进 的 哲 学 有 预 见 、 指 导 、 推 动 、 改 造 客 观 现 实 的 一 面 , 他 也 看 不 见 哲 学 总 结 世 界 进 程 发 展 的 规 律 正 是 依 靠 这 些 规 律 6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② 库 诺 · 费 舍 : 《 黑 格 尔 的 生 平 、 著 作 和 学 说 》 第 1 卷 , 第 1 4 6 页 。 《 路 德 维 希 · 费 尔 巴 哈 与 德 国 古 典 哲 学 的 终 结 》 ,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 人 民 出 版 社 1 9 7 2 年 版 , 第 4 卷 , 第 2 1 4 页 。 ( 重 印 时 本 引 文 据 新 版 修 订 。 — — 编 者 )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7 为改造世界铺平道路。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的保守主义,向后看 不向前看的态度室息了他的辩证法,使他陷于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只有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才是一方面总结了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 义制度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科学地预见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 发展的规律和远景,不断地通过实践认识世界,又通过实践改造世界。 它自创立的年代起,即通过革命的实践斗争不断地发展丰富,永远保 持青春和活力。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三大部门或环节,即(一)抽象的法, 二)道德,(三)伦理。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或权利,都 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 体、更真实、更丰富。黑格尔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 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 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 黑格尔首先从唯心主义出发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 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 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他不从社会和历史出发,只是抽象地说,人有 了意志自由,他就享有权利。黑格尔用抽象定义的方式指出,自由是 意志的同义语,有意志必有自由。“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 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 只是一句空话”,亦即不是意志。既然人人都有意志,那末人人都有自 由,也就人人都有其伴意志自由以俱来的权利。按照黑格尔自己的说 法,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①(“定在”这里作实现或体现解)。这 参看本书第29节

为 改 造 世 界 铺 平 道 路 。 在 这 里 我 们 看 见 , 黑 格 尔 的 保 守 主 义 , 向 后 看 不 向 前 看 的 态 度 窒 息 了 他 的 辩 证 法 , 使 他 陷 于 形 而 上 学 的 片 面 性 。 只 有 马 克 思 主 义 奠 基 人 才 是 一 方 面 总 结 了 旧 社 会 特 别 是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发 展 的 规 律 , 另 一 方 面 科 学 地 预 见 到 社 会 主 义 、 共 产 主 义 社 会 发 展 的 规 律 和 远 景 , 不 断 地 通 过 实 践 认 识 世 界 , 又 通 过 实 践 改 造 世 界 。 它 自 创 立 的 年 代 起 , 即 通 过 革 命 的 实 践 斗 争 不 断 地 发 展 丰 富 , 永 远 保 持 青 春 和 活 力 。 ( 二 ) 黑 格 尔 的 《 法 哲 学 》 包 含 三 大 部 门 或 环 节 , 即 ( 一 ) 抽 象 的 法 , ( 二 ) 道 德 , ( 三 ) 伦 理 。 这 三 个 环 节 中 每 一 个 都 是 特 种 的 法 或 权 利 , 都 在 不 同 形 式 上 和 阶 段 上 是 自 由 的 体 现 , 较 高 的 阶 段 比 前 一 阶 段 更 具 体 、 更 真 实 、 更 丰 富 。 黑 格 尔 从 意 志 自 由 来 谈 法 , 认 为 在 抽 象 法 的 阶 段 , 只 有 抽 象 的 形 式 的 自 由 ; 在 道 德 阶 段 就 有 了 主 观 的 自 由 ; 伦 理 阶 段 是 前 两 个 环 节 的 真 理 和 统 一 , 也 就 是 说 , 意 志 自 由 得 到 充 分 具 体 的 实 现 。 黑 格 尔 首 先 从 唯 心 主 义 出 发 说 : “ 法 的 基 地 一 般 说 来 是 · 精 · 神 · 的 · 东 · 西 , 它 的 确 定 的 地 位 和 出 发 点 是 · 意 · 志 。 意 志 是 自 由 的 , 所 以 自 由 就 构 成 法 的 实 体 和 规 定 性 。 ” 他 不 从 社 会 和 历 史 出 发 , 只 是 抽 象 地 说 , 人 有 了 意 志 自 由 , 他 就 享 有 权 利 。 黑 格 尔 用 抽 象 定 义 的 方 式 指 出 , 自 由 是 意 志 的 同 义 语 , 有 意 志 必 有 自 由 。 “ 自 由 是 意 志 的 根 本 规 定 , 正 如 重 量 是 物 体 的 根 本 规 定 一 样 。 … … 自 由 的 东 西 就 是 意 志 。 意 志 而 没 有 自 由 , 只 是 一 句 空 话 ” , 亦 即 不 是 意 志 。 既 然 人 人 都 有 意 志 , 那 末 人 人 都 有 自 由 , 也 就 人 人 都 有 其 伴 意 志 自 由 以 俱 来 的 权 利 。 按 照 黑 格 尔 自 己 的 说 法 , 法 就 是 “ 自 由 意 志 的 定 在 ” ① ( “ 定 在 ” 这 里 作 实 现 或 体 现 解 ) 。 这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7 ① 参 看 本 书 第 2 9 节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种不经过矛盾斗争,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就叫做“抽象 的法”。“法”字在这里主要应作“权利”解,因为德文原字 Recht,具 有法、权利、正当三个不同的意思。这里“抽象的法”主要是抽象的 权利的意思 抽象法或形式的法有如下的特点:()因为抽象法基于人的意志 自由,所以它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二)在抽 象法中,“人格中的特殊性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 切东西(如我的特殊利益,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等)在 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三)“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即不得 侵害人格。” 抽象法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也包含有三个环节:()对于物的 占有或所有权,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有占有物的权利,而物是非精神 的、不自由的,即被占有的。C二)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 由于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移转 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这就是契约。C三)自由意志作为特殊意志与自身 本来的意愿相殊异、相反对,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就是不法和犯 黑格尔从永恒化合理化私有财产出发,大肆宣扬“所有权(即财 产,按德文 Eigen tum一字有所有权及财产二义)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 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域或财 产)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他并且强调“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 域或实现),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他斥责柏拉图的理想国“侵犯了人 格的权利”,因为“它以人格没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为普遍原则。”这 些话充分表明他看不见私有财产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反以“理性”、 自由”、“人格”等美名去替私有财产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的观点和立 参看本书第40节

种 不 经 过 矛 盾 斗 争 , 人 人 都 一 般 地 、 自 在 地 享 有 的 权 利 就 叫 做 “ 抽 象 的 法 ” 。 “ 法 ” 字 在 这 里 主 要 应 作 “ 权 利 ” 解 , 因 为 德 文 原 字 R e c h t , 具 有 法 、 权 利 、 正 当 三 个 不 同 的 意 思 。 这 里 “ 抽 象 的 法 ” 主 要 是 抽 象 的 权 利 的 意 思 。 抽 象 法 或 形 式 的 法 有 如 下 的 特 点 : ( 一 ) 因 为 抽 象 法 基 于 人 的 意 志 自 由 , 所 以 它 的 命 令 是 : “ · 成 · 为 · 一 · 个 · 人 , · 并 · 尊 · 敬 · 他 · 人 · 为 · 人 。 ” ( 二 ) 在 抽 象 法 中 , “ 人 格 中 的 特 殊 性 尚 未 作 为 自 由 而 存 在 , 所 以 关 于 特 殊 性 的 一 切 东 西 〔 如 我 的 特 殊 利 益 , 我 的 意 志 的 特 殊 动 机 、 见 解 和 意 图 等 〕 在 这 里 都 是 · 无 · 足 · 轻 · 重 的 。 ” ( 三 ) “ 在 抽 象 法 中 , 只 存 在 着 · 禁 · 令 ” , “ 即 · 不 · 得 · 侵 · 害 人 格 。 ” 抽 象 法 作 为 自 由 的 直 接 体 现 , 也 包 含 有 三 个 环 节 : ( 一 ) 对 于 物 的 占 有 或 所 有 权 , 因 为 只 有 自 由 的 人 才 有 占 有 物 的 权 利 , 而 物 是 非 精 神 的 、 不 自 由 的 , 即 被 占 有 的 。 ( 二 )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自 由 或 权 利 , 这 就 是 由 于 依 据 共 同 意 志 并 在 保 持 双 方 权 利 的 条 件 下 将 所 有 权 由 一 方 移 转 于 他 方 而 获 得 实 存 。 这 就 是 契 约 。 ( 三 ) 自 由 意 志 作 为 特 殊 意 志 与 自 身 本 来 的 意 愿 相 殊 异 、 相 反 对 , 而 侵 犯 了 他 人 的 权 利 。 这 就 是 · 不 · 法 和 · 犯 · 罪 。 ① 黑 格 尔 从 永 恒 化 合 理 化 私 有 财 产 出 发 , 大 肆 宣 扬 “ 所 有 权 〔 即 财 产 , 按 德 文 E i g e n t u m 一 字 有 所 有 权 及 财 产 二 义 〕 所 以 合 乎 理 性 不 在 于 满 足 需 要 , 而 在 于 扬 弃 人 格 的 纯 粹 主 观 性 。 人 唯 有 在 所 有 权 〔 或 财 产 〕 中 才 是 作 为 理 性 而 存 在 的 。 ” 他 并 且 强 调 “ 财 产 是 自 由 最 初 的 · 定 · 在 〔 或 实 现 〕 , 它 本 身 是 本 质 的 目 的 。 ” 他 斥 责 柏 拉 图 的 理 想 国 “ 侵 犯 了 人 格 的 权 利 ” , 因 为 “ 它 以 人 格 没 有 能 力 取 得 私 有 财 产 为 普 遍 原 则 。 ” 这 些 话 充 分 表 明 他 看 不 见 私 有 财 产 本 身 所 包 含 的 矛 盾 , 反 以 “ 理 性 ” 、 “ 自 由 ” 、 “ 人 格 ” 等 美 名 去 替 私 有 财 产 制 度 辩 护 的 资 产 阶 级 的 观 点 和 立 8 黑 格 尔 著 《 法 哲 学 原 理 》 一 书 评 述 ① 参 看 本 书 第 4 0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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