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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部分査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 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 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 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 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 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 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 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 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 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 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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