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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 不得虐待儿童 第二十八条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不得侵犯财产权 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三十条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 第三十二条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白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三十四条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又,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 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五条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项权利,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 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三十六条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三十七条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三十八条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 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科以刑罚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己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 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四十条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四章国会 第四十一条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之。 第四十三条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织之 两议院的议员定额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之。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 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十五条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四十六条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 第四十七条有关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议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八条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担任两议院的议员第二十七条 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 不得虐待儿童。 第二十八条 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不得侵犯财产权。 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三十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 第三十二条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白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三十四条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又,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 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五条 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项权利,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 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三十六条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三十七条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三十八条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 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科以刑罚。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 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一条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之。 第四十三条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织之。 两议院的议员定额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 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之。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 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十五条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四十六条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 第四十七条 有关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议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担任两议院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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