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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两议院议员得按法律规定自国库接受相当数额的年薪 第五十条除法律规定外,两议院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不受逮捕。开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在开会期间 予以释放 第五十一条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国会常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内阁得决定召集国会的临时会议。如经任一议院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内阁必须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众议院被解散时,必须在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内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并须在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召开国会 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闭会。但内阁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得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在前项但书的紧急会议中所采取的 措施,是临时性的,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十日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的同意,该项措施即失效 第五十五条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两议院进行议事时,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表决之,可否票数相等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七条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认为应特别保密者外,均予公开发表,并须公布于众 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两议院各自选任本院的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手续、内部纪律的规章制度,并得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议员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 第五十九条凡法律案,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律 前项规定并不妨碍众议院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举行两议院协议会的要求。 参议院接到己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如在六十日内不作出决议,众议院可以认为此项法律案已被参议 第六十条预算案必须先在众议院提出 对预算案,如参议院作出与众议院不同的决议,根据法律的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又在参议院接到众议 院己经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外,在三十日内仍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关于缔结条约所必要的国会的承认,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 第六十三条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论其是否在两议院之一保有议席,为就议案发言均得随时出席议院,另外在被要求出 席答辩或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六十四条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内阁 第六十五条行政权属于内阁 第六十六条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第六十七条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案件优先进行第四十九条 两议院议员得按法律规定自国库接受相当数额的年薪。 第五十条 除法律规定外,两议院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不受逮捕。开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在开会期间 予以释放。 第五十一条 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会常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 内阁得决定召集国会的临时会议。如经任一议院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内阁必须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 众议院被解散时,必须在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内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并须在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召开国会。 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闭会。但内阁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得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在前项但书的紧急会议中所采取的 措施,是临时性的,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十日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的同意,该项措施即失效。 第五十五条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两议院如无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事和作出决议。 两议院进行议事时,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表决之,可否票数相等时,由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七条 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认为应特别保密者外,均予公开发表,并须公布于众。 如有出席议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各议员的表决必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两议院各自选任本院的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手续、内部纪律的规章制度,并得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有出席议员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 第五十九条 凡法律案,除本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众议院已经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的法律案,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时,即成为法律。 前项规定并不妨碍众议院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举行两议院协议会的要求。 参议院接到已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如在六十日内不作出决议,众议院可以认为此项法律案已被参议 院否决。 第六十条 预算案必须先在众议院提出。 对预算案,如参议院作出与众议院不同的决议,根据法律的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又在参议院接到众议 院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后,除国会休会期间外,在三十日内仍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一条 关于缔结条约所必要的国会的承认,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并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记录。 第六十三条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不论其是否在两议院之一保有议席,为就议案发言均得随时出席议院,另外在被要求出 席答辩或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六十四条 国会为审判受到罢免控诉的法官,由两议院之议员设立弹劾法院。有关弹劾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 内阁 第六十五条 行政权属于内阁。 第六十六条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第六十七条 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案件优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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