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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与参议院对提名作出不同决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见时,又在众议院作出提名的决议 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在十日以内参议院仍不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必须由国会议员中选任。 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第六十九条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条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一条发生前两条情况时,在新的内阁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行职务 第七十二条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 第七十三条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处理外交关系 三、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五、编造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六、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第七十四条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连署 第七十五条在职国务大臣,如无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诉。但此项规定并不妨碍公诉的权利 第六章司法 第七十六条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所有 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七十七条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有关下级法院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 第七十八条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 第七十九条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 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 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有关审查事项,以法律规定之。 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条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期为十年,得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下级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众议院与参议院对提名作出不同决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两院协议会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见时,又在众议院作出提名的决议后,除 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在十日以内参议院仍不作出提名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 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必须由国会议员中选任。 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第六十九条 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条 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或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第一次召集国会时,内阁必须总辞职。 第七十一条 发生前两条情况时,在新的内阁总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内阁继续执行职务。 第七十二条 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行政部门。 第七十三条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 一、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二、处理外交关系。 三、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 四、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 五、编造并向国会提出预算。 六、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者外,不得制定罚则。 七、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第七十四条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连署。 第七十五条 在职国务大臣,如无内阁总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诉。但此项规定并不妨碍公诉的权利。 第六章 司法 第七十六条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所有 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七十七条 最高法院有权就有关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司法事务处理等事项制定规则。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有关下级法院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 第七十八条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 之。 第七十九条 最高法院由任该法院院长的法官及按法律规定名额的其他法官构成之。除任该院院长的法官外其余法官由内阁任命之。 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交付国民审查,自此经过十年之后第一次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再 次交付审查,以后准此。 在前项审查中,投票者以多数通过决议罢免某法官时,此法官即被罢免。 有关审查事项,以法律规定之。 最高法院法官到达法律规定年龄时退职。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第八十条 下级法院法官,由内阁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单任命之。此种法官的任期为十年,得连任。但到达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职。 下级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当数额之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中不得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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