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二条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 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 第七章财政 第八十三条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第八十五条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内阁编造每一会计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负责其支出。 所有预备费之支出,内阁必须于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 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 第九十条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由会计检查院审查,内阁必须于下一年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会计检查院 之组织及权限,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一条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将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三条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第九十五条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第九章修订 第九十六条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 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 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最高法规 第九十七条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 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 第九十八条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第九十九条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宫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第十一章补则 第一百条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个月开始施行第八十一条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二条 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应在公开法庭进行。 如经全体法官一致决定认为有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的审讯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对政治犯罪、有关出版犯罪或本宪法 第三章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成为问题的案件,一般应公开审讯。 第七章 财政 第八十三条 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 第八十四条 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 第八十五条 国家费用的支出,或国家负担债务,必须根据国会决议。 第八十六条 内阁编造每一会计年度的预算必须向国会提出,经其审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为补充难以预见之预算不足,得根据国会决议设置预备费,由内阁负责其支出。 所有预备费之支出,内阁必须于事后取得国会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 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 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 第九十条 国家的收支决算,每年均须由会计检查院审查,内阁必须于下一年度将决算和此项审查报告一并向国会提出。会计检查院 之组织及权限,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一条 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将国家财政状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条 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 第九十三条 地方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关。 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第九十四条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得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第九十五条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第九章 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 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项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 为本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 最高法规 第九十七条 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 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 第九十八条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 效。 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 第九十九条 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第十一章 补则 第一百条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个月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