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本宪法施行之际,如参议院尚未成立时,在其成立以前由众议院行使国会的权力 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本宪法而产生的第一届参议院议员,其中半数的任期为三年。此等议员,按法律规定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本宪法施行时现任在职的国务大臣、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地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 之。 第一百零一条 本宪法施行之际,如参议院尚未成立时,在其成立以前由众议院行使国会的权力。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本宪法而产生的第一届参议院议员,其中半数的任期为三年。此等议员,按法律规定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 本宪法施行时现任在职的国务大臣、众议院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其地位与本宪法承认的地位相应者,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当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据本宪法而选出或任命其后任者时,即当然失去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