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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吴咨桦:社区建设中的“国家-社会”互动:互补与镶嵌——基于行动者的视角 在社区建设中“国家-社会”的互动是通过运行,通过社区组织边界的拓展和重构,超越自身 行动者实际的行为过程展现的,也就是说以三类的组织界限,嵌入到彼此的结构中,实现国家与社 主要行动者为支点,以行动者的具体行动为媒介,会的镶嵌,当然这样的嵌入以不遏制社会主体的 国家与社会进行着“互补”与“镶嵌”(图1)。图主动性和灵活性为原则。组织间的嵌入,同时也 中,社区党组织是国家威权在社区的代表,社会是意味着不同组织间可以实现互补。一方面,镶嵌 指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意义上的社会。 意味着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了柔性的联系纽 带,实现了行政机制、志愿机制和准市场机制的协 调并存,增强了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另一方面, 政府、社会组织、准市场组织在生产上的多种组 数)/y/ 行动者 合,使得行动者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实现了 多种机制的互补。 2.职能的合作 在社区中,行动者具有很强的异质性。本文 图1“国家-社会”互动的理论框架 将社区事务分为政府主导型(行政)事务和社会 本文用三类主要的社区组织(行动者),即党主导型(自治)事务,从事务性质出发可以分为社 组织、居委会和社区社会组织,来辨识国家和社会区管理类事务与社区服务类事务。两种维度橫纵 力量在社区中的存在。具体而言:1、社区党组织:划分形成四个象限,不同的象限/领域可以代表不 国家政权力量介入社区建设的渠道。基层党组织同主体的职能活动(见图2)。在社区服务领域, 囿于资源短缺和组织动员能力下降等原因,试图国家和社会可以通过社区组织进行服务种类和覆 探索有效的行动策略深入社区,重塑合法性和权盖面的互补,而这种职能领域互补的实现,又有赖 威,真正成为社区建设中“国家-社会”互动关系于政府对自身职能的重新定位,让权于社会。在 的积极构建者。2、社区居民委员会:国家与社会社区治理领域,政府是起着支配地位的参与主体 的双重代理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多元主体互嵌的管理构架,有助于社区治理过程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然而,在过去的社中民意、规则的嵌入,而社会的这种嵌入又实现了 区建设实践中居委会的民间性和居民代表性逐渐其在国家制度框架内的参与。 式微,行政化色彩日益浓厚。在国家和社会结构 政府主导型 重构的背景下,居委会迫切需要超越行政化身份 党组织居委会 士区公共服务站 回归到群众性和自治性。3、社区社会组织:社会 居委会 的组织化存在。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非 社会组织(居民 社会组织(民间文体队 政府性、志愿性和慈善性,活动主要涉及公益慈社会主导型 代表大会/业主 志愿者队伍/准市场组 善、教育培训、邻里促进等方面,是社区中不可或 委员会等)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缺的公共服务供给者。尽管社会组织能够依托需 求与志愿对社会力量进行广泛的整合,但是组织 管埋类事务 最务类事务 运行的松散性导致资源获取能力不稳定。 图2行动者在职能领域的互补 (二)互补与镶嵌的运作逻辑 在社区中,代表国家或者社会的行动者在组 3.资源的整合 进行组织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依赖一定的资 织拓展、职能合作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实践着“国源基础,尤其是国家的财政资源和社会的志愿资 家-社会”互补与镶嵌的内在逻辑,即行动者依据 源。从行动者角度说,这两种资源对于实现组织目 自身的优势或者劣势进行合作与互补,同时跨越标获取组织利益都至关重要,但不同行动者对两 边界相互嵌入。 种资源有着不同程度的占有和依赖,具有异质性。 1.组织的拓展 社区中国家和社会分别依靠不同的组织体系这一异质性驱使着社区中三类行动者的互补,进而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徐 林 吴咨桦: 社区建设中的“国家-社会”互动: 互补与镶嵌———基于行动者的视角 在社区建设中,“国家-社会”的互动是通过 行动者实际的行为过程展现的,也就是说以三类 主要行动者为支点,以行动者的具体行动为媒介, 国家与社会进行着“互补”与“镶嵌”( 图 1) 。图 中,社区党组织是国家威权在社区的代表,社会是 指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意义上的社会。 图 1 “国家-社会”互动的理论框架 本文用三类主要的社区组织( 行动者) ,即党 组织、居委会和社区社会组织,来辨识国家和社会 力量在社区中的存在。具体而言: 1、社区党组织: 国家政权力量介入社区建设的渠道。基层党组织 囿于资源短缺和组织动员能力下降等原因,试图 探索有效的行动策略深入社区,重塑合法性和权 威,真正成为社区建设中“国家-社会”互动关系 的积极构建者。2、社区居民委员会: 国家与社会 的双重代理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然而,在过去的社 区建设实践中居委会的民间性和居民代表性逐渐 式微,行政化色彩日益浓厚。在国家和社会结构 重构的背景下,居委会迫切需要超越行政化身份, 回归到群众性和自治性。3、社区社会组织: 社会 的组织化存在。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非 政府性、志愿性和慈善性,活动主要涉及公益慈 善、教育培训、邻里促进等方面,是社区中不可或 缺的公共服务供给者。尽管社会组织能够依托需 求与志愿对社会力量进行广泛的整合,但是组织 运行的松散性导致资源获取能力不稳定。 ( 二) 互补与镶嵌的运作逻辑 在社区中,代表国家或者社会的行动者在组 织拓展、职能合作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实践着“国 家-社会”互补与镶嵌的内在逻辑,即行动者依据 自身的优势或者劣势进行合作与互补,同时跨越 边界相互嵌入。 1. 组织的拓展 社区中国家和社会分别依靠不同的组织体系 运行,通过社区组织边界的拓展和重构,超越自身 的组织界限,嵌入到彼此的结构中,实现国家与社 会的镶嵌,当然这样的嵌入以不遏制社会主体的 主动性和灵活性为原则。组织间的嵌入,同时也 意味着不同组织间可以实现互补。一方面,镶嵌 意味着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构了柔性的联系纽 带,实现了行政机制、志愿机制和准市场机制的协 调并存,增强了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另一方面, 政府、社会组织、准市场组织在生产上的多种组 合,使得行动者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实现了 多种机制的互补。 2. 职能的合作 在社区中,行动者具有很强的异质性。本文 将社区事务分为政府主导型( 行政) 事务和社会 主导型( 自治) 事务,从事务性质出发可以分为社 区管理类事务与社区服务类事务。两种维度横纵 划分形成四个象限,不同的象限/领域可以代表不 同主体的职能活动( 见图 2) 。在社区服务领域, 国家和社会可以通过社区组织进行服务种类和覆 盖面的互补,而这种职能领域互补的实现,又有赖 于政府对自身职能的重新定位,让权于社会。在 社区治理领域,政府是起着支配地位的参与主体, 多元主体互嵌的管理构架,有助于社区治理过程 中民意、规则的嵌入,而社会的这种嵌入又实现了 其在国家制度框架内的参与。 图 2 行动者在职能领域的互补 3. 资源的整合 进行组织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依赖一定的资 源基础,尤其是国家的财政资源和社会的志愿资 源。从行动者角度说,这两种资源对于实现组织目 标、获取组织利益都至关重要,但不同行动者对两 种资源有着不同程度的占有和依赖,具有异质性。 这一异质性驱使着社区中三类行动者的互补,进而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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