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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前置审查的,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 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三种: (一)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仁)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 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 请的决定被撤回,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前置审查过程中,对于原始申请文件未做 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 第二十六条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一)或者第(二)项两种情形之一的,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审理,可以据 此作出审理决定。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十七条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复审 并作出审理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三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消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品种权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 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消原驳回决定。 第二十八条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 复审程序终止。审理决定己宜布或者书面决定己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审理 决定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对于改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 的审查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执行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新 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原驳回决定相同的决定,并且 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无效宜告和更名的审理 进行前置审查的,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 30 日内(特殊 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三种: (一) 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 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 请的决定被撤回,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前置审查过程中,对于原始申请文件未做 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 第二十六条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一)或者第(二)项两种情形之一的,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审理,可以据 此作出审理决定。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复审, 并作出审理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三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消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品种权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 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消原驳回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 复审程序终止。审理决定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审理 决定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对于改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 的审查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执行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新 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原驳回决定相同的决定,并且 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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