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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业部授予的品种权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对收到的无效宜告请求书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进行以 下形式审查: (一)应当属于无效宜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复审请求: (仁)请求人不应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决定仍维持 品种权或者品种名称的又提出无效宜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 (三)该品种权申请己经授权: (四)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应当说明所依据的 事实和理由: (五)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宜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所提出的理由应当符 合《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 托书并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等。 第三十二条对形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宜告或者品种 更名请求,秘书处发给“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或者“品种更名受理通知书”, 通知请求人。对不合格的,发给“无效宜告或者品种更名不受理通知书”,并说 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秘书处应 当将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 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秘书处在收到品种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后,应当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信件往来 次数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宜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 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宜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名称 更名: (二)无效宜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 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第三十条 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业部授予的品种权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进行以 下形式审查: (一) 应当属于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复审请求; (二) 请求人不应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决定仍维持 品种权或者品种名称的又提出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 (三) 该品种权申请已经授权; (四) 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应当说明所依据的 事实和理由; (五)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所提出的理由应当符 合《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 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 托书并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等。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 更名请求,秘书处发给“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或者“品种更名受理通知书”, 通知请求人 。对不合格的,发给“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不受理通知书”,并说 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秘书处应 当将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 3 个月 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秘书处在收到品种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后,应当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信件往来 次数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 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名称 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 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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