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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 的公务活动。侵犯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自然灾 害或突发性的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但故意阻碍安全、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的人员是特 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 阻碍。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 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群众使 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本罪的突 出特征(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 的公务活动。侵犯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自然灾 害或突发性的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但故意阻碍安全、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的人员是特 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 阻碍。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 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群众使 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本罪的突 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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