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Q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本类罪的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类罪特 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 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 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 现为九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多数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少数罪的主体为单位、个 人实施。 4、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罪为故意,其中有的还 应具有犯罪目的,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一、本类罪的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类罪特 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 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 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 现为九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多数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少数罪的主体为单位、个 人实施。 4、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罪为故意,其中有的还 应具有犯罪目的,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二、本类罪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本类罪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一)本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公安机关、 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妨害公务罪 (一)本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公安机关、 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 的公务活动。侵犯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自然灾 害或突发性的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但故意阻碍安全、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的人员是特 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 阻碍。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 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群众使 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本罪的突 出特征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 的公务活动。侵犯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自然灾 害或突发性的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但故意阻碍安全、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的人员是特 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 阻碍。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 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群众使 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本罪的突 出特征
招摇撞骗罪 (一)本罪的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他人的某种利 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 察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 益的目的。 (三)处理本罪时要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音的行为木噩早择罪
三、招摇撞骗罪 (一)本罪的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他人的某种利 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 察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 益的目的。 (三)处理本罪时要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
第三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一)本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 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具有作假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陷害或隐匿罪证的 目的 4、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一、伪证罪 (一)本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 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具有作假证明、鉴定、记 录、翻译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陷害或隐匿罪证的 目的。 4、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三)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处理本罪要注意与“误证”的界限。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 害作证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 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其主 观上出于故意,主体是特殊主体——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如果行为人提供、出示的证据不实而不是 故意的,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处理本罪要注意与“误证”的界限。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 害作证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 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其主 观上出于故意,主体是特殊主体——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如果行为人提供、出示的证据不实而不是 故意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作证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发生在刑事、 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 出于故意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的行为。 本罪与妨害作证罪不同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客体是证 人依法作证的权利。打击报复的行为,诸如降薪 降职、解聘解雇、恐吓伤害、加害亲属等
三、妨害作证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发生在刑事、 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 出于故意。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的行为。 本罪与妨害作证罪不同。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客体是证 人依法作证的权利。打击报复的行为,诸如降薪 降职、解聘解雇、恐吓伤害、加害亲属等。 1
Q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 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组织者。被组织者却不 构成本罪 4、主观上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 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组织者。被组织者却不 构成本罪。 4、主观上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