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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学习内容)第十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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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 1、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性质和特征。 2、重点掌握刑事拘留的概念、特征、条件、程序和期限。 3、重点掌握逮捕的概念和意义,逮捕的条件,批准或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权限;掌握审査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程 序;逮捕的期限 [引例介绍 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盗窃案一案进行侦查过程中,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责令赵交纳了5000 元的保证金,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办案人员认为仅交纳保证金很难起到保证作用,便又要求赵某提供保证人实 行人保。赵某提出让其兄赵某某担任保证人,并与其兄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人保手续,办安人员向赵家兄弟宣读了保 证人、被保证人应当遵守的有关事项后,二人一同回家。一周后办案人员到赵家了解案件情况时,发现赵某不在 家。遂向赵某某了解赵某的去向。原来赵某已在两天前离开本市到A市的朋友家去了,在此情况下,正好刑警队有 人要到A市出差,出差刑警在两天后将赵某带回,并宣布对赵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派出所一办公室内为赵某安 排了住所,由其家人每日送饭。 问题:公安机关在适用上述强制措施中的错误。 [引例介绍 [引例解析 首先,同时采取财物保和人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其次,在公安机关适用人保时,对 保证人没有考察。最后,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监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监视举止的地点应当是 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 刑事强制措施概念 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特点 1、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特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2、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诉讼性——适用目的。 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只有公检法才有权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拘留 1、概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方法。 2、适用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潜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都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重点、难点] 1、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性质和特征。 2、重点掌握刑事拘留的概念、特征、条件、程序和期限。 3、重点掌握逮捕的概念和意义,逮捕的条件,批准或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权限;掌握审查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程 序;逮捕的期限。 [引例介绍] 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盗窃案一案进行侦查过程中,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责令赵交纳了 5000 元的保证金,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办案人员认为仅交纳保证金很难起到保证作用,便又要求赵某提供保证人实 行人保。赵某提出让其兄赵某某担任保证人,并与其兄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人保手续,办安人员向赵家兄弟宣读了保 证人、被保证人应当遵守的有关事项后,二人一同回家。一周后办案人员到赵家了解案件情况时,发现赵某不在 家。遂向赵某某了解赵某的去向。原来赵某已在两天前离开本市到A市的朋友家去了,在此情况下,正好刑警队有 人要到A市出差,出差刑警在两天后将赵某带回,并宣布对赵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派出所一办公室内为赵某安 排了住所,由其家人每日送饭。 问题 :公安机关在适用上述强制措施中的错误。 [引例介绍] [引例解析] : 首先,同时采取财物保和人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3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其次,在公安机关适用人保时,对 保证人没有考察。最后,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监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监视举止的地点应当是 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 一、刑事强制措施概念: 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二、特点: 1、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特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2、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诉讼性——适用目的。 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只有公检法才有权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拘留 1、概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方法。 2、适用条件: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潜逃的。 (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可能的。 (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7)有流窜作案、都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程序 (1)拘留应持有县级以上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2)出示,宣布实行拘留,被拘留人签名并按指印 (3)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拘留后,24小时內进行讯问,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人。 解除 (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不构成犯罪的。 (2)虽有犯罪行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3)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 (4)虽为被拘留人所为的,但该人并不具备61条规定的情形的 5、拘留的期限:普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 对原收容审查对象的形式拘留不得超过37日 6、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1)与治安拘留: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目的不同;羁押期限不同; (2)与司法拘留:适用对象不同;有权机关不同;羁押期限不同;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四、逮捕 概念: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 逮捕的权限和程序 1、权限: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程序 (1)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持有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 (3)特殊情况外,在24小时內,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人。 3、解除 (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不构成犯罪的。 (2)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 (3)虽有犯罪行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作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不需要对其实行速犯罪可能,采取取保候 (4)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该人没有自杀,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者继

3、程序: ( 1)拘留应持有县级以上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 2)出示,宣布实行拘留,被拘留人签名并按指印。 ( 3)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 4)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人。 4、解除: ( 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不构成犯罪的。 ( 2)虽有犯罪行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3)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 ( 4)虽为被拘留人所为的,但该人并不具备61条规定的情形的。 5、拘留的期限:普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 对原收容审查对象的形式拘留不得超过37日。 6、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 1)与治安拘留: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目的不同;羁押期限不同; ( 2)与司法拘留:适用对象不同;有权机关不同;羁押期限不同;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四、逮捕 概念: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 逮捕的权限和程序 1、权限: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2、程序: ( 1)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 2)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持有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 ( 3)特殊情况外,在24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人。 3、解除: ( 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不构成犯罪的。 ( 2)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 ( 3)虽有犯罪行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4)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该人没有自杀,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可能,采取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作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不需要对其实行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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