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民法 Civil Law 正林中医6人学林款新雀
民 法 Civil Law 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
第一节 民法溉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民法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利 第六节 诉讼时效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利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民法溉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 二、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 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 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 急剥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 下,征怀了甲的彩电,甲要求 乙赔僧。甲的要求是香合理? 本景痘如何处理?
n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 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 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 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 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 乙赔偿。甲的要求是否合理?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 法对一般民事亲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乙的皮箱 砸坏甲的彩电,并非由于乙的过错造成,而是由 于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乙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 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是由于司机为避免他人 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规定因紧 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小 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答:甲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 法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乙的皮箱 砸坏甲的彩电,并非由于乙的过错造成,而是由 于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乙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 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是由于司机为避免他人 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规定因紧 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小 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为某机械了的合同工,6周岁。某日,她 在工艺美术育品店购买了项熊和宝石戒指 价值1700元。王的父票认苟她尚亲成年,未疫 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受易,要求工艺美术 育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 力的工人,可心自己徵盖,表示不愿退货。 (1)王某的买卖行尚是香有数? (2)其父要求商品退货是香合法律親定? (3)这件事爱当由哪个法律来调整呢?
n 王某为某机械厂的合同工,16周岁。某日,她 在工艺美术商品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 价值1700元。王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 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 商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 力的工人,可以自己做主,表示不愿退货。 (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其父要求商品退货是否合法律规定? (3)这件事应当由哪个法律来调整呢?
答:(1)有数。因为主已满16岁,以 自己的工资收入尚主要生活来源,是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裾我国 《民法通则》第1条第2款规定:“16 周岁水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本景中 不存在盖体不合格问题
n 答:(1)有效。因为王已满16岁,以 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 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见本案中 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
(2)主某父集要求葡店退款是否不符 合法律要求的。由于王某依信寇视尚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买卖合同已疫合 法成立。报据《民法通则》第57条,民 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旅依信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撞自变更或者解除。而王某父集认 为王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颜受易 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这件事由民法来调整
n(2)王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是否不符 合法律要求的。由于王某依法应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买卖合同已经合 法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民 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王某父亲认 为王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 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n(3)这件事由民法来调整
民法的调 整对象 ■民法烧念 民法是调岁年等主体的公民之同, 法人之间,公伏和法人之间一定范围 的财产关素和人身关素的信律视范的 总和
n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一定范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民法的调 整对象
民法的基存原则 口平等原则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原则 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日 遵守纪律,政策, 尊重社会公德
n 平等原则 n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原则 n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n 遵守纪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民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