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定义和特点 1、定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 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2、特点: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 执行的主体机关 交付执行的机关:法院 —执行机关: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 —指挥机关:仅指死刑执行的指挥机关是人民法院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范围: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 3、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院核准的,由最高院的院长签发;髙级法院核准的,由高级法院院长签发。 (2)执行期限:7日内。 (3)执行主体机关:法院有条件执行的,由法院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 执行。 (4)执行场所: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5)方法:枪决或注射 四、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案件的执行: ——交付执行的期限: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送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执行 执行机关: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执行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交付监狱执行;执行余刑在1年 以下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有拘役所执行;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三)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 织配合。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应减未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 五、执行的变更和处理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一、 执行定义和特点 1、定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 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2、特点: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 二、执行的主体机关: ——交付执行的机关:法院; ——执行机关: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 ——指挥机关:仅指死刑执行的指挥机关是人民法院;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三、 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范围: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院核准的,由最高院的院长签发;高级法院核准的,由高级法院院长签发。 (2)执行期限:7日内。 (3)执行主体机关:法院有条件执行的,由法院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交付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 执行。 (4)执行场所: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5)方法:枪决或注射 四、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案件的执行: ——交付执行的期限: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送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执行 ——执行机关: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执行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交付监狱执行;执行余刑在1年 以下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有拘役所执行;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三)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 织配合。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应减未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 五、执行的变更和处理 (一) 死刑执行的变更: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由于错误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三)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岀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 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四)减刑和假释 1、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的表现的,可以依法 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经过一次减刑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 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当计入 裁定减刑后的刑期 2、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了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示警执行了10年以上,如 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加条件将其提前释放。对于被释放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 机关予以监督。 六、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由于错误。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三)暂予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 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四)减刑和假释 1、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的表现的,可以依法 对其减轻原判的刑罚。经过一次减刑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 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当计入 裁定减刑后的刑期。 2、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了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示警执行了 10年以上,如 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加条件将其提前释放。对于被释放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 机关予以监督。 六、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2、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3、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4、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