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 1、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和方法; 2、重点掌握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引例介绍]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 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 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拿岀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岀去;你若顽抗到 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问题: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引例解析]: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 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帮助。 5、张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6、张某第四句话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 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1、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意义和任务: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制止预防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二、侦查的阶段和原则 (一)阶段的划分:侦查破案阶段侦查预审阶段 (二)侦查预审部门的工作分工 1、侦査部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适时地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重点、难点] 1、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和方法; 2、重点掌握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引例介绍]: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 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 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 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 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问题: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引例解析]: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 响。 2、 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 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 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4、 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帮助。 5、 张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6、 张某第四句话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 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 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 一、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1、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意义和任务: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制止预防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二、侦查的阶段和原则: (一)阶段的划分:侦查破案阶段 侦查预审阶段 (二)侦查预审部门的工作分工: 1、侦查部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适时地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预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在预审中发现的新事 实、新证据或涉嫌犯罪人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三)侦查工作的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2、客观全面原则 3、遵守法制原则4、保守侦查秘密原则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四、询问证人 五、询问被告人 是指侦査人员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迸行调査询问的一项侦査活动 六、辨认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査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 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不得少于5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 5人的照片。 七、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概述 1、定义:勘验、检査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迸行勘验,检验,检查以发现和 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2、任务:发现,收集和硏究犯罪时遗留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分析犯罪分孑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案件情况,确定侦 破方向和范围,揭露和证实犯罪。 3、勘验与检查的区别: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或人的身体。 (二)勘验、检验的种类及其主要程序 勘验,检査的种类可分为:现场勘验,物证勘验,尸体勘验,人身检查和侦査实验。 1、现场勘验时应注意: (1)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进行现场勘验,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3)现场勘验时,除了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外,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2、物证检验时应注意 (1)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 (2)通过分析研究,确定该物品,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系或者有何种联系。 3、尸体检验:是通过对尸表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确定死亡的原因,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侦查 破案提供线索和根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4.人身检查 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检验,査看的-种侦查 5、侦查实验 (1)定义: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 的一种侦查活动。 (2)注意的问题:侦查实验应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实验,应做好准备,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侦
2、预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在预审中发现的新事 实、新证据或涉嫌犯罪人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三)侦查工作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3、遵守法制原则 4、保守侦查秘密原则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四、询问证人 五、询问被告人 是指侦查人员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侦查活动。 六、辨认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 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不得少于 5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 5人的照片。 七、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概述 1 、 定义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验,检验,检查以发现和 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2、任务:发现,收集和研究犯罪时遗留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分析犯罪分子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案件情况,确定侦 破方向和范围,揭露和证实犯罪。 3、勘验与检查的区别: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或人的身体。 (二)勘验、检验的种类及其主要程序 勘验,检查的种类可分为:现场勘验,物证勘验,尸体勘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时应注意: ( 1)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 2)进行现场勘验,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 3)现场勘验时,除了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外,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2、物证检验时应注意: ( 1)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 ( 2)通过分析研究,确定该物品,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系或者有何种联系。 3、尸体检验: 是通过对尸表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确定死亡的原因,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侦查 破案提供线索和根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4.人身检查: 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 活动。 5、侦查实验 ( 1)定义: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 的一种侦查活动。 ( 2)注意的问题:侦查实验应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实验,应做好准备,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侦
查实验的条件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当;严禁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应当邀请见证人在 场。 八、搜查 (一)定义: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 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程序 1、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2、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通知被搜查人和其家属、邻居等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当场制作搜查笔录 九、扣押物证、书证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 是侦査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种侦查活动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1、有权扣押物证书证的人员。 2、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3、扣押物证、书证的清单 4、对已扣押物证、书证的固定、保全和处理 5、对扣押物证、书证的保密要求。 (三)扣押罪犯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罪犯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十、鉴定 )鉴定的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解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某种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岀结 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鉴定的程序 十一、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 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种侦查活动 (二)通缉的对象和条件 1、通缉的对象,是罪该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 (1)已决定逮捕而逃跑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要跑的犯罪嫌疑人 (2)已决定拘留而逃跑的重大嫌疑分子 (3)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在讯问或者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2、通缉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 (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当逮捕的罪行;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查实验的条件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当;严禁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应当邀请见证人在 场。 八、搜查 (一)定义:为了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 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程序: 1、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2、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通知被搜查人和其家属、邻居等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当场制作搜查笔录。 九、扣押物证、书证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 是侦查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1、有权扣押物证书证的人员。 2、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3、扣押物证、书证的清单。 4、对已扣押物证、书证的固定、保全和处理。 5、对扣押物证、书证的保密要求。 (三)扣押罪犯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罪犯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十、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解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某种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 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鉴定的程序 十一、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 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通缉的对象和条件 1、通缉的对象,是罪该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 ( 1)已决定逮捕而逃跑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要跑的犯罪嫌疑人 ( 2)已决定拘留而逃跑的重大嫌疑分子; ( 3)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 4)在讯问或者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2、通缉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 ( 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当逮捕的罪行; (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三)?通缉的程序 1、决定通缉。2、发布通缉令。3、补发通缉通报。4、及时缉捕。5、撤消通缉令 十二、侦查终结 十三、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一)侦查的法律依据及其权力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岀决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决 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经侦査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没有发 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有办案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经 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侦查,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终止审査,由审査人员写岀《撤消 案件意见书》,报经审查部门负责人同意 十四、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种类 1、审査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二)补充侦查的形式 1、退回补充侦查 2、自行补充侦查
(三)?通缉的程序 1、决定通缉。 2、发布通缉令。 3、补发通缉通报。 4、及时缉捕。 5、撤消通缉令。 十二、侦查终结 十三、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一)侦查的法律依据及其权力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决 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没有发 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的案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有办案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经 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侦查,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终止审查,由审查人员写出《撤消 案件意见书》,报经审查部门负责人同意。 十四、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种类: 1、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二)补充侦查的形式: 1、退回补充侦查。 2、自行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