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等教育资讯网  >  中国高校课件下载中心  >  大学文库  >  浏览文档

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程PPT教学课件(刑法分论)第28章 贪污贿赂罪

资源类别:文库,文档格式:PPT,文档页数:9,文件大小:142KB,团购合买
点击下载完整版文档(PPT)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实施的 贪污、受贿等侵国家廉政制度、以及其他单位或者 人实施的与受贿有关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 主要有: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客观方 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受贿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罪由一般主体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放但 犯罪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 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本章包括贪污、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私 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 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实施的 贪污、受贿等侵国家廉政制度、以及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实施的与受贿有关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 主要有: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客观方 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受贿等法律规定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 罪由一般主体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本章包括贪污、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私 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 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二节贪污贿赂罪分述 贪污罪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 (二)本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 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要行为方式有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 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 (二)本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 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要行为方式有: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 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 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贪污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既遂未遂问题 、贪污的共同犯罪问题。 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 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贪污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2、既遂未遂问题。 3、贪污的共同犯罪问题。 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 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 使用权。 (三)挪用公款罪认定 1、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区别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行为

3、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 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 使用权。 (三)挪用公款罪认定 1、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区别。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三、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 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 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 (三)受贿罪的认定 1、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认定。 2、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受贿罪既遂未遂的问题 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受贿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 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 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 (三)受贿罪的认定 1、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认定。 2、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受贿罪既遂未遂的问题。 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四、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行贿罪 (一)概念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四、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行贿罪 (一)概念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六、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 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七、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 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 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 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主 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六、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 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七、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 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 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 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主 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点击下载完整版文档(PPT)VIP每日下载上限内不扣除下载券和下载次数;
按次数下载不扣除下载券;
24小时内重复下载只扣除一次;
顺序:VIP每日次数-->可用次数-->下载券;
已到末页,全文结束
相关文档

关于我们|帮助中心|下载说明|相关软件|意见反馈|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