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其特点是: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刑罚方法,即刑种。 2、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确定的。 3、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是刑法规定的。 5、体系确立的依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目 的的实现。 刑罚方法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为标准,刑罚可以分为: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其特点是: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刑罚方法,即刑种。 2、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确定的。 3、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是刑法规定的。 5、体系确立的依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目 的的实现。 刑罚方法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为标准,刑罚可以分为: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厂 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能香单独适用为标准,可分为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独立或附加适用均可 、刑罚体系的功能 1、教育功能。 2、威慑功能。 3、科学化功能。 4、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 刑罚体系的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能否单独适用为标准,可分为: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独立或附加适用均可。 1、教育功能。 2、威慑功能。 3、科学化功能。 4、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第二节主刑 主刑,就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 立适用,不能并科适用。 一、管制 (一)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折抵刑期2日。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主刑,就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 立适用,不能并科适用。 一、管制 (一)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第二节 主刑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的特点: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有期徒刑
(四)有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并 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A、期限不同; B、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性; C、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同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有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并 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A、期限不同; B、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性; C、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同。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无期徒刑
(三)无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 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五、死刑 (一)我国死刑之存废 (二)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罪分子。 2、适用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岁 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三)无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 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一)我国死刑之存废 (二)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罪分子。 2、适用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 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五、死刑
4、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 它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1)死缓的适用对象是: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 即执行的情节。 (2)死缓的法律后果 A、死缓期间,犯故意罪的,执行死刑; B、死缓期间,没有犯故意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C、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20年 有期徒刑。 (三)死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 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4、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 它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1)死缓的适用对象是: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 即执行的情节。 (2)死缓的法律后果: A、死缓期间,犯故意罪的,执行死刑; B、死缓期间,没有犯故意罪,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C、死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20年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 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三)死刑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