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 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其特征是: 1、刑法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该使用或执行刑罚 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国家丧失了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权力。 3、刑罚权的消灭基于一定事由。(1)法定事由 (2)事实事由 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 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其特征是: 1、刑法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该使用或执行刑罚 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国家丧失了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权力。 3、刑罚权的消灭基于一定事由。(1)法定事由; (2)事实事由。 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时效的概念、意义 1、概念 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 关享有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或依法执行刑罚的 权力,超过这一期限,国家则丧失了追究刑事责 任或行使刑罚权的权力。 2、时效的种类: 它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意义 1、概念 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 关享有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或依法执行刑罚的 权力,超过这一期限,国家则丧失了追究刑事责 任或行使刑罚权的权力。 2、时效的种类: 它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第二节 时 效
(1)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 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3、意义: 第一,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犯罪案件; 第三,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第四,有利于社会稳定 (一)、追诉时效的时限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1)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 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3、意义: 第一,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犯罪案件; 第三,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第四,有利于社会稳定。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一)、追诉时效的时限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请最高人 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是指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从 犯罪之日起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对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算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请最高人 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是指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从 犯罪之日起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对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算
3、追诉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 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 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犯新罪,致使前罪已经过的时效归 于无效,从新罪终了之日,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时效。 4、追诉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 追诉期限延长。 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是 第一,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査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以后,逃避侦査、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 限制
3、追诉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 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 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犯新罪,致使前罪已经过的时效归 于无效,从新罪终了之日,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时效。 4、追诉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 追诉期限延长。 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是: 第一,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 限制
第三节数免 、赦免的概念、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或免除其刑的法 律制度。 它分为两种: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免于 追诉或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它的使用对象可以是任何 犯罪人,其效力涉及罪和刑两个方面,国家以大赦令的 方式颁布,一经实施,即失去效力。对大赦的罪犯不存 在犯罪记录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罚的 制度。它适用于特定的犯罪人,其效力只及于其罪,而 不及于其刑,犯罪记录仍不消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A、适用的对象不同。B、效力 不同
一、赦免的概念、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或免除其刑的法 律制度。 它分为两种: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免于 追诉或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它的使用对象可以是任何 犯罪人,其效力涉及罪和刑两个方面,国家以大赦令的 方式颁布,一经实施,即失去效力。对大赦的罪犯不存 在犯罪记录。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罚的 制度。它适用于特定的犯罪人,其效力只及于其罪,而 不及于其刑,犯罪记录仍不消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A、适用的对象不同。B、效力 不同。 第三节 赦 免
我国赦免制度的情况及特点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 、1959、9、17—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2、3、分别于1960、1、19和1961、12、16以 上两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4、5、6、分别于1963、3、30;1964、12、12和 1966、3、29以上三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 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 7、1975、3、17—全部战犯,共293名
自1959年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 1、1959、9、17——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2、3、分别于1960、1、19和1961、12、16——以 上两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 4、5、6、分别于1963、3、30;1964、12、12和 1966、3、29——以上三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 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 7、1975、3、17——全部战犯,共293名。 二、我国赦免制度的情况及特点
七次特赦的特点: (1)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犯; (2)特赦的条件是必须关押、改造一定时间 和确有改恶从善表现; (3)根据悔改表现,予以释放或减刑 (4)具有严格程序,通过特赦令的方式颁布 实施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不及于其罪
(1)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犯; (2)特赦的条件是必须关押、改造一定时间 和确有改恶从善表现; (3)根据悔改表现,予以释放或减刑; (4)具有严格程序,通过特赦令的方式颁布 实施; (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不及于其罪。 七次特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