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 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 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 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相关资料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 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5112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20051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 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 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 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相关资料: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 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5112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