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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刑法总论)电子教案(共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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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电子教案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 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 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 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表 现为 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 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3、1954年10月—1956年11月,法律室共起草了13稿。 4、1957年6月28日,已写出22稿。 5、1961年10月—1963年10月9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33稿

1 《刑 法 总 论》 电子教案 第一章 刑 法 概 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 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 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 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 一、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表 现为: 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 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1950 年——1954 年 9 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3、1954 年 10 月——1956 年 11 月,法律室共起草了 13 稿。 4、1957 年 6 月 28 日,已写出 22 稿。 5、1961 年 10 月——1963 年 10 月 9 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 33 稿

6、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从1978年10月开始,对33稿进行修改、补 充,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公 布,1980年1月1日生效。 刑法的完善 1、刑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刑法修改的阶段。 第一,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 第二,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议程,并尝试性的拟定了修改 稿 第三,重点修改阶段(1991年),主要讨论反革命罪的修改问题 第四,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刑法的体系、罪名作了大面积的修 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讨论,拟定出草案供立法机关通过。第五,立法审 议通过(1996.12—1997、3),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 月1日施行。 2、刑法修改的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刑法的根据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2 6、1976 年 10 月粉碎“四人帮”后,从 1978 年 10 月开始,对 33 稿进行修改、补 充,于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7 月 6 日公 布,198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刑法的完善 1、刑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刑法修改的阶段。 第一,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 第二,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议程,并尝试性的拟定了修改 稿。 第三,重点修改阶段(1991 年),主要讨论反革命罪的修改问题。 第四,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刑法的体系、罪名作了大面积的修 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讨论,拟定出草案供立法机关通过。第五,立法审 议通过(1996.12——1997、3),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2、刑法修改的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 2 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 段等层次。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犯罪——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C、刑罚——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D、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行刑制度。 E、其他规定——刑法术语、名词的立法解释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共分为十章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又分为八节小类罪 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侵犯财产罪 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 G、妨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K、军人违法职责罪。 3、条文的结构。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种的解释。 )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 释

3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 段等层次。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犯罪——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C、刑罚——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D、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行刑制度。 E、其他规定——刑法术语、名词的立法解释。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共分为十章: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又分为八节小类罪; 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侵犯财产罪; 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 G、妨害国防利益罪; H、贪污贿赂罪; J、渎职罪; K、军人违法职责罪。 3、条文的结构。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种的解释。 (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 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以上两种解释都是有效解释,但两者解释的效力不同。发生冲突时,后者无效。 3、学理解释。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 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 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 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的影响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

4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以上两种解释都是有效解释,但两者解释的效力不同。发生冲突时,后者无效。 3、学理解释。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 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 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 最早的渊源是 1215 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的影响下,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二、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

1、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1、试析李某行为的性质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 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 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 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 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 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 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 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 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 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 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1分)李某 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 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 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 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 受贿罪定罪处罚

5 1、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案例分析:1、试析李某行为的性质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 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 年 6 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 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 年 3 月,李某未经集体研 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 年案发时,尚 有 80 余万元未归还。1997 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 1 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 1996 年 5 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 花 3 万元。张某给李某 4 万元,言明 1 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 3 万元 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 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 200 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 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 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 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 (2)、李某将 200 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1 分)李某 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 大,超过 3 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 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 万元,数额较大,已构 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 受贿罪定罪处罚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 产状况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 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罪责刑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 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6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 1 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 产状况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 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 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二、罪责刑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 第五节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除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原则之外的,体现在刑法中的原则,称之为其他原则。主要 包括罪及个人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 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 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一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5、折衷原则。(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2、“法律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7 除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原则之外的,体现在刑法中的原则,称之为其他原则。主要 包括罪及个人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 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 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5、折衷原则。(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2、“法律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犯罪的外国 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 、刑法的失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一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新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8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犯罪的外国 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 三、刑法的溯及力 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新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400余种犯罪,这些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是概 括起来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般来说,以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

9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了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 400 余种犯罪,这些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是概 括起来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般来说,以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概述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 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直接明确规定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10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 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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