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2006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料 《民法总论》 教学教案 深圳大学法学院 第1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1 页 2006 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料 《民法总论》 教学教案 深圳大学法学院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二00六年四月 民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1节民法的私法性 公法( PUBLIC LAW)私法( private law)划分的标准 (1)罗马法 Roman law (2)区分的标准② Il: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 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评价:特别在社会福利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是不能互相分离的。如,反不正当竞 争法 2:隶属说——DNG或意思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评价:公法中也存在平等关系,如,东西部开发的合作;私法中也存在隶属关系,如,控股 公司 T3:主体说。通说。公权载体以公权身份参与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 评价:没有说明什么时候,主体行使的是公权,且行使的方式足以表明国家是在上述定义的 意义上参与法律关系的。 有学者认为,用空洞的公式来描述公法与私法的界限的尝试是无益的。应当让历史因素作出 决定 、私法与公法在实体上的差异 ③罗马法,在民法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时民法的源流,许多重要的民法原则、概念、制度来源于 罗马法。一个认真研习民法的学者必须了解罗马法。 ②德民论,第11-12页 ③法学究竟是建构一强调理性的,计划的,可控制的:还是历史演进——强调有限理性、规律的,遵循的。 4德民论,P8 第2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2 页 二 00 六年四月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 论 第1节 民法的私法性 一、公法(PUBLIC LAW)私法(private law)划分的标准 (1)罗马法 Roman law① (2)区分的标准② T1: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 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评价:特别在社会福利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是不能互相分离的。如,反不正当竞 争法。 T2:隶属说——DING 或意思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评价:公法中也存在平等关系,如,东西部开发的合作;私法中也存在隶属关系,如,控股 公司。 T3:主体说。通说。公权载体以公权身份参与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 评价:没有说明什么时候,主体行使的是公权,且行使的方式足以表明国家是在上述定义的 意义上参与法律关系的。 有学者认为,用空洞的公式来描述公法与私法的界限的尝试是无益的。应当让历史因素作出 决定。③ 二、私法与公法在实体上的差异④ ① 罗马法,在民法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时民法的源流,许多重要的民法原则、概念、制度来源于 罗马法。一个认真研习民法的学者必须了解罗马法。 ② 德民论,第 11—12 页。 ③ 法学究竟是建构—强调理性的,计划的,可控制的;还是历史演进——强调有限理性、规律的,遵循的。 ④ 德民论,P8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在公法中, 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 2、私法 (1)私法的两大支柱:私法自治、所有权人自由 〖1〗私法自治,保证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法律关系的可 能性 〖2〗所有权自由,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和第三人【 A THIRD PARTY】(DNG如,权 利不得滥用)的框架内,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第三人对物的干预。 (2)“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主体充其量是对自己承担责任 3、公法 (1)必须说明理由。如,税法。因为: 〖1〗国家拥有权力,实力远在单个的人之上,如果没有限制,很容易变成极权国家 〖2〗法律后果一般不存在归属于决策者的情况。 3、关于社会法一一私法公法化 (1)所谓的社会法,指在私法中,决策受约束的那部分内容 (2)社会法,使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一)法治( RULE OF LAW)的理念 1、国家与社会 2、权力(限制)与权利(自由) 3、宪政的理想——分权未确立或权利无保障,则无(真正的)宪法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2、适用何种法律规定 3、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 4、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5、诉讼程序的适用 (三)私法的优先性。 1、公法扩张的威胁一一如,国家通过税收,将人民收入的越来越大的部分归由自己支配。 2、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仍然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一一如,公用事业 一自来水与排污、道路、桥梁的公司化。卿 3、私法的优越地位 (1)理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契约、公意、国家。市场契约的观念 (2)内容。(参,梁慧星,P30) (3)民法的例子。如,破产程序中的抵押权⑦ 梁慧星,P33。 2梁慧星,总论,P28-29 3法制, RULE BY LAW ④郑玉波,历史的变迁和世界关的评价。关于公法优先的理论。P2 ③德民论,第14。如,装修税、继承赠与税、利息税、房地产交易税。 如,福建路桥总公司、武汉控股等 参王泽鉴,4,P126。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的奋斗。如,公司破产清偿,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保证了税 收、工资等,但债权人如果设定了物的担保,则有物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人的别除权 第3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3 页 1、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在公法中, 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 2、私法 (1) 私法的两大支柱:私法自治、所有权人自由 〖1〗 私法自治①,保证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法律关系的可 能性。 〖2〗 所有权自由,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和第三人【A THIRD PARTY】(DING 如,权 利不得滥用)的框架内,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第三人对物的干预。 (2)“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主体充其量是对自己承担责任。” 3、公法 (1) 必须说明理由。如,税法。因为: 〖1〗 国家拥有权力,实力远在单个的人之上,如果没有限制,很容易变成极权国家; 〖2〗 法律后果一般不存在归属于决策者的情况。 3、关于社会法——私法公法化。 (1)所谓的社会法,指在私法中,决策受约束的那部分内容。 (2)社会法,使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② (一) 法治(RULE OF LAW)③的理念 1、国家与社会 2、权力(限制)与权利(自由) 3、宪政的理想——分权未确立或权利无保障,则无(真正的)宪法。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2、 适用何种法律规定 3、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 4、 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5、 诉讼程序的适用 (三)私法的优先性④。 1、公法扩张的威胁——如,国家通过税收,将人民收入的越来越大的部分归由自己支配。⑤ 2、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仍然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如,公用事业 ——自来水与排污、道路、桥梁的公司化。⑥ 3、私法的优越地位: (1) 理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契约、公意、国家。市场契约的观念 (2) 内容。(参,梁慧星,P30) (3) 民法的例子。如,破产程序中的抵押权⑦ ① 梁慧星,P33。 ② 梁慧星,总论,P28-29 ③ 法制,RULE BY LAW ④ 郑玉波,历史的变迁和世界关的评价。关于公法优先的理论。P2 ⑤ 德民论,第 14。如,装修税、继承赠与税、利息税、房地产交易税。 ⑥ 如,福建路桥总公司、武汉控股等。 ⑦ 参王泽鉴,4,P126。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的奋斗。如,公司破产清偿,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保证了税 收、工资等,但债权人如果设定了物的担保,则有物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人的别除权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2节民法的构造和民商合一 民法的构造 民法"各编之构成,均有其特定原则。 亲属编及继承编系基于所谓构成要件之相同性,即亲属编所规定者,系因婚姻及亲属 关系而生之法律效果,而继承编所规定的,系因人之死亡而生之法律效果。 物权(财产权, PROPERTY RIGHTS)编系以财产权之具有绝对性为其规律对象。人 对于物的支配地位。制度包括,所有权(完全物权)不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如,邻地使 用权②、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及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债编之构成原则为何?易言之,即债之关系究竟基于何种共同因素而构成?关于债之关 系的构成,为便于说明,试举一例如下 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 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 共有4个法律关系: l、甲向乙购买机车,成立买卖契约( CONTRACT FOR SALES)(第345条)。买受人 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机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 受领标的物。 2、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 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甲得向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 3、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丙得向甲请 ①参,王泽鉴,4,P89。 参,《物权法草案建议稿》,P550。在传统民法上,两个不动产所有人的不动产相邻,一方为自己土地的利 用方便,须使用他方土地时,有两项制度可供利用:一项是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在《民法通则》已有规定 另一项是地役权制度。相邻关系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利用的程度有限。如果须超 出此程度的利用,则应当采取协商设立地役权方式。考虑到现代社会中,地役权制度仍有广泛利用的余地, 例如在他人地上下敷设管线等,物权法应当规定地役权制度。因此本法设一章,并改称邻地利用权 第4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4 页 第 2 节 民法的构造和民商合一 一、民法的构造① "民法"各编之构成,均有其特定原则。 亲属编及继承编系基于所谓"构成要件之相同性,即亲属编所规定者,系因婚姻及亲属 关系而生之法律效果,而继承编所规定的,系因人之死亡而生之法律效果。 物权(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编系以财产权之具有绝对性为其规律对象。人 对于物的支配地位。制度包括,所有权(完全物权)、不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如,邻地使 用权②、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及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债编之构成原则为何?易言之,即债之关系究竟基于何种共同因素而构成?关于债之关 系的构成,为便于说明,试举一例如下: 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 5 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 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 5000 元。就本案分析 之,共有 4 个法律关系: l、甲向乙购买机车,成立买卖契约(CONTRACT FOR SALES)(第 345 条)。买受人 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机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 受领标的物。 2、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 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甲得向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 3、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丙得向甲请 ① 参,王泽鉴,4,P89。 ②参,《物权法草案建议稿》,P550。在传统民法上,两个不动产所有人的不动产相邻,一方为自己土地的利 用方便,须使用他方土地时,有两项制度可供利用:一项是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在《民法通则》已有规定; 另一项是地役权制度。相邻关系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利用的程度有限。如果须超 出此程度的利用,则应当采取协商设立地役权方式。考虑到现代社会中,地役权制度仍有广泛利用的余地, 例如在他人地上下敷设管线等,物权法应当规定地役权制度。因此本法设一章,并改称邻地利用权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求损害赔偿。 4、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丁得向丙请求 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 应研究者,系上述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共同因素,得构成债之关系的概念。如所周 知,债权( CREDITOR' S RIGHTS)契约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 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 他人事物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 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益之义务。侵权行为,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 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 由是可知,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能 各有不同,不足作为债之关系之构成因素。其所以构成债之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乃其法律 效果之形式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之法律效果:方 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 债之关系。 总则。包括适用于民法典以下诸篇的规则,被提取和被抽象的一般性内容。具有唯理化 的效应的优点和抽象及理解上的困难的缺点。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1、民商合一的理由: 民商两法应行合一之理由甚多,兹就民商法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撮其要点如次,以 民商法合一理论之一般 (1)商法之于民法以外成为特别法典者,实始于法皇路易十四,维时承阶级制度之后 商人鉴于他种阶级各有其身分法,亦遂组织团体,成为商人阶级,而商法法典渐亦相因而成。 第5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5 页 求损害赔偿。 4、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丁得向丙请求 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 5000 元。 应研究者,系上述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共同因素,得构成债之关系的概念。如所周 知,债权(CREDITOR'S RIGHTS)契约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 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 他人事物"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 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益之义务。侵权行为,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 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 由是可知,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能 各有不同,不足作为债之关系之构成因素。其所以构成债之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乃其法律 效果之形式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之法律效果:一方 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 债之关系。 总则。包括适用于民法典以下诸篇的规则,被提取和被抽象的一般性内容。具有唯理化 的效应的优点和抽象及理解上的困难的缺点。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1、民商合一的理由: 民商两法应行合一之理由甚多,兹就民商法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撮其要点如次,以见 民商法合一理论之一般。 (1)商法之于民法以外成为特别法典者,实始于法皇路易十四,维时承阶级制度之后, 商人鉴于他种阶级各有其身分法,亦遂组织团体,成为商人阶级,而商法法典渐亦相因而成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此商法法典别订于民法法典之外者,乃因于历史上商人之特殊阶级也。我囯自汉初弛商贾之 律后,四民同受治于法,买卖钱价,并无民商之分。清末虽有分订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 议,民国以来亦沿其说,而实则商人本无特殊阶级,亦何可故为歧视。 (2)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法所定,重在遊进步,民法所定,多属固定。此在昔日 之陈迹,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应修改者,皆应取进步主义,立法者认为应修改即修改,与 民商合一与否无关。例如英国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后亦有数次之修改,而德国为民商分 立之国,乃商法之改变还不如英国,于此可见进步与否,并不在民商之合一与否。 (3)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有国际性,民法则否。此亦旧见之说,民商合 对于商事法规应趋于大同与否,立法者尽可酌量规定,并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运用。 (4)昔时各国之商法,以人为标准,即凡商人所为者,均入于商法,德国于1897年所 订之商法亦然。法国自大革命之后,以为不应为一部分之人专订法典,故其商法以行为为标 准,即凡商行为均入于商法。然何种行为系商行为,在事实上有时颇不易分,我国如亦编订 商法法典,则标准亦殊难定。 (5)各国商法之丙容,极不一致,日本商法分为总则、公司、商行为、票据及海商五编 德国商法无票据,法国则以破产法及商事法院组织法订λ商法法典。可知商法应规定之事 项,原无一定范围,而划为独立之法典,亦止自取烦扰。再法典应订有总则,取其纲举目张, 足以贯串全体,关于商法则不能以总则贯串其全体 (6)在有商法法典之国,其商法仅系民法之特别法,而最重要之买卖契约,仍多规定于 民法,而民法上之营利社团法人,仍须准用商法。则除有特别情形,民法商法牵合之处甚多 无取于两法之并立。且民商划分,如一方为商人,一方非商人,适用上亦感困难 (以上,参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28页。原文见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专刊》第 第6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6 页 此商法法典别订于民法法典之外者,乃因于历史上商人之特殊阶级也。我国自汉初弛商贾之 律后,四民同受治于一法,买卖钱价,并无民商之分。清末虽有分订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 议,民国以来亦沿其说,而实则商人本无特殊阶级,亦何可故为歧视。 (2)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法所定,重在进步,民法所定,多属固定。此在昔日 之陈迹,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应修改者,皆应取进步主义,立法者认为应修改即修改,与 民商合一与否无关。例如英国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后亦有数次之修改,而德国为民商分 立之国,乃商法之改变还不如英国,于此可见进步与否,并不在民商之合一与否。 (3)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法具有国际性,民法则否。此亦旧见之说,民商合一, 对于商事法规应趋于大同与否,立法者尽可酌量规定,并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运用。 (4)昔时各国之商法,以人为标准,即凡商人所为者,均入于商法,德国于 1897 年所 订之商法亦然。法国自大革命之后,以为不应为一部分之人专订法典,故其商法以行为为标 准,即凡商行为均入于商法。然何种行为系商行为,在事实上有时颇不易分,我国如亦编订 商法法典,则标准亦殊难定。 (5)各国商法之丙容,极不一致,日本商法分为总则、公司、商行为、票据及海商五编。 德国商法无票据,;法国则以破产法及商事法院组织法订入商法法典。可知商法应规定之事 项,原无一定范围,而划为独立之法典,亦止自取烦扰。再法典应订有总则,取其纲举目张, 足以贯串全体,关于商法则不能以总则贯串其全体。 (6)在有商法法典之国,其商法仅系民法之特别法,而最重要之买卖契约,仍多规定于 民法,而民法上之营利社团法人,仍须准用商法。则除有特别情形,民法商法牵合之处甚多, 无取于两法之并立。且民商划分,如一方为商人,一方非商人,适用上亦感困难。 (以上,参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 28 页。原文见立法院秘书处编 《立法专刊》 第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辑23页以下。) 2、民法商法化②—一商法在交易错综的里程上常作为民法的向导,而且是勇敢的开路先锋。 (1)商事交易的思想或制度,渐渐为民法所采纳,如,方式的自由原则、动产的善意取 得 (2)原来属于民法的的制度或法律关系,渐渐归属商法所支配,如,民法上的盈利法人, 成为《公司法》上的公司 ①原文,参郑玉波,P37页 2郑玉波:P35。 第7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7 页 1 辑 23 页以下①。) 2、民法商法化②——商法在交易错综的里程上常作为民法的向导,而且是勇敢的开路先锋。 (1) 商事交易的思想或制度,渐渐为民法所采纳,如,方式的自由原则、动产的善意取 得 (2) 原来属于民法的的制度或法律关系,渐渐归属商法所支配,如,民法上的盈利法人, 成为《公司法》上的公司 ① 原文 ,参郑玉波,P37 页。 ② 郑玉波:P35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3节民法的理念 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法的静态秩序 (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1、来自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一一法国民法典沿袭使用一—发展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神 圣不可侵犯,即所有权绝对原则 2、内容:行使的自由—一行使的方法、时期、后果的自由:不行使的自由 3、个人主义的哲学理念。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② 1、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 2、限制包括 (1)积极的限制一一权利滥用的禁止、相邻关系④、诚实信用原则 (2)消极的限制一—时效制度 3、所有权观念的社会化变化:社会的物资,托付给个人,从重所有到重利用,发挥物尽其 用,促进社会的福祉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法的动态秩序 (一)契约自由原则 1、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纯粹及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国家不得干涉,他人不得干涉 2、自由的内容:是否缔结,与谁缔结、缔结内容、缔结方式的自由 3、自由的广泛性:不仅限于契约,以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都有意思自治,如,单独行为 的遗嘱等 4、意义: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私法自治”原则。 (二)契约正义的限制 1、问题的出现:由于社会地位的优劣、经济力量的强弱不同,自由发生异化一一结果对于 目的的否定。如,雇佣童工、滥用经济优势订立不平等合同( CONTRACT)条款,特 别体现在定式合同中 2、限制的方法 (1)公法监督,如,劳动法规定员工的休息、加班的薪酬等 ①参梁慧星,近代民法的模式与现代民法的模式。P45 3权利的行使,不允许专门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胡长清,P386。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活动及行使其他权利时,负有注意避免导致 相邻不动产损害的义务。如,阻碍邻地自然流至的水。参,物权法草案,第2章第4节。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P417。《论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主要观点:诚实信 用原则的机能:补充、解释、创设、修正法规范:(1)法具体化(2)正义利益衡平(3)修正法(4)创设 去。权利滥用机能:(1)判断侵权行为(2)明确权利范围一一如,(3)缩小权利范围一如,情事致使承租 人转租,不应行使原有的终止权。(4)强制调停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二者关系:权利滥用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如,取得时效:善意、和平、公然地占有20年,取得所有权。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 如,航空旅客行李托运,受到污染,按每公斤20元人民币赔偿。胶卷的冲洗损坏,按照胶卷的价格赔偿 第8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8 页 第 3 节 民法的理念①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法的静态秩序 (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1、 来自法国《人权宣言》第 17 条——法国民法典沿袭使用——发展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神 圣不可侵犯,即所有权绝对原则 2、 内容:行使的自由——行使的方法、时期、后果的自由;不行使的自由 3、 个人主义的哲学理念。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② 1、 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 2、 限制包括: (1) 积极的限制——权利滥用的禁止③、相邻关系④、诚实信用原则⑤ (2) 消极的限制——时效制度⑥ 3、 所有权观念的社会化变化:社会的物资,托付给个人,从重所有到重利用,发挥物尽其 用,促进社会的福祉。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法的动态秩序 (一)契约自由原则 1、 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纯粹及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国家不得干涉,他人不得干涉; 2、 自由的内容:是否缔结,与谁缔结、缔结内容、缔结方式的自由; 3、 自由的广泛性:不仅限于契约,以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都有意思自治,如,单独行为 的遗嘱等; 4、 意义: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私法自治”原则。 (二)契约正义的限制 1、 问题的出现:由于社会地位的优劣、经济力量的强弱不同,自由发生异化——结果对于 目的的否定。如,雇佣童工、滥用经济优势订立不平等合同(CONTRACT)条款,特 别体现在定式合同⑦中 2、 限制的方法: (1) 公法监督,如,劳动法规定员工的休息、加班的薪酬等。 ① 参梁慧星,近代民法的模式与现代民法的模式。P4-5。 ② 学生提问: P5,“权利滥用法理的发达也突出所有权的社会性” ③ 权利的行使,不允许专门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胡长清,P386。 ④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活动及行使其他权利时,负有注意避免导致 相邻不动产损害的义务。如,阻碍邻地自然流至的水。参,物权法草案,第 2 章第 4 节。 ⑤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P4-17。《论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主要观点:诚实信 用原则的机能:补充、解释、创设、修正法规范:(1)法具体化(2)正义利益衡平(3)修正法(4)创设 法。权利滥用机能:(1)判断侵权行为(2)明确权利范围——如,(3)缩小权利范围—如,情事致使承租 人转租,不应行使原有的终止权。(4)强制调停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二者关系:权利滥用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⑥ 如,取得时效:善意、和平、公然地占有 20 年,取得所有权。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 ⑦ 如,航空旅客行李托运,受到污染,按每公斤 20 元人民币赔偿。胶卷的冲洗损坏,按照胶卷的价格赔偿 等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2)扶助弱者——对于定式合同的解释 (3)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NULLANDⅤOI)。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一)过失责任,即自己责任。 1、内容: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使损害他人,也不负担赔偿 责任。至于对他人的侵权,则绝对不负担责任 2、理由与背景: 过错责任原则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9世纪的资产阶级民 法理论,强调和尊重个人意志和行为自治,为了保障个人(主要是有产者)行为自由,保护竞 争,就要确认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个人在从事各种工业活动时经常会给他人带来损害,若使 每个人都对其在任何情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从而妨碍自 由竞争。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一个人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苟 不涉及过失范围之内,行动尽可自由,不必有所顾忌",如果个人已尽其注意,即使造成对 他人的损害,也可以被免除责任,这样,个人自由并未受束缚。如果人人尽其注意,则大多 数损害可以避免,社会安全可以得到维护。于是,过失责任原则成为19世纪资产阶级民法 的三大原则之一。”(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37页。)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确立的背景: 以过失责任主义为基本原则之侵权行为,于19世纪达到盛时期,但在这个时期业已开 始遭受压力。此项压力主要来工业灾害及铁路交通事故。立法者所采取之对策是.一方面坚 守过失责任原则,另一面则例外地就特别损害事故承认无过失责任,或将之纳入社安全体制 之内。然而,由于意外事故急剧增加,为适应社会需要,无过失责任制度渐次扩张,迄至今 氏已成为与过失责具有同等地位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王泽鉴,2,151页) 2、无过失责任原因:(王泽鉴,2,151页)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9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9 页 (2) 扶助弱者——对于定式合同的解释① (3)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NULL AND VOID)。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一)过失责任,即自己责任。 1、 内容: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使损害他人,也不负担赔偿 责任。至于对他人的侵权,则绝对不负担责任。 2、 理由与背景: “过错责任原则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9 世纪的资产阶级民 法理论,强调和尊重个人意志和行为自治,为了保障个人(主要是有产者)行为自由,保护竞 争,就要确认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个人在从事各种工业活动时经常会给他人带来损害,若使 每个人都对其在任何情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从而妨碍自 由竞争。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一个人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苟 不涉及过失范围之内,行动尽可自由,不必有所顾忌",如果个人已尽其注意,即使造成对 他人的损害,也可以被免除责任,这样,个人自由并未受束缚。如果人人尽其注意,则大多 数损害可以避免,社会安全可以得到维护。于是,过失责任原则成为 19 世纪资产阶级民法 的三大原则之一。”(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 37 页。)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1、 确立的背景: 以过失责任主义为基本原则之侵权行为,于 19 世纪达到盛时期,但在这个时期业已开 始遭受压力。此项压力主要来工业灾害及铁路交通事故。立法者所采取之对策是…一方面坚 守过失责任原则,另一面则例外地就特别损害事故承认无过失责任,或将之纳入社安全体制 之内。然而,由于意外事故急剧增加,为适应社会需要,无过失责任制度渐次扩张,迄至今 氏已成为与过失责具有同等地位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王泽鉴,2,151 页) 2、 无过失责任原因:(王泽鉴,2,151 页) ①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意外灾害的严重性 (2)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3、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法的本位 1、民法的本位:民法的目的、作用与任务。说明民法权利义务的来源、功能与所属关系 2、义务本位一一古代法,身份法,义务本位法。侧重法的义务性规定 3、权利本位一一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强调义务(合理性)来源于、服务于(义务的必要 性取决于权利)、从属于(权利的推定)权利。②。突出强调权利主体的自由。强调个人 是唯一客观存在的主体,唯一值得关注的:有看不见的手指引,个人的幸福,必然带来 全社会的福祉。 4、社会本位。不认为个人是唯一的实在体,社会的存在,社会与个人困难存在矛盾。在经 济方面有凯恩斯理论,政治上有罗斯福新政,法律上开始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 0学生提间产生了以芋〔责低转换所加惠的过失 成良:《权利本位论》,《法理学论丛1》,512。 第10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10 页 (1) 意外灾害的严重性 (2) 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3、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①。 ※关于民法的本位 1、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目的、作用与任务。说明民法权利义务的来源、功能与所属关系。 2、 义务本位——古代法,身份法,义务本位法。侧重法的义务性规定。 3、 权利本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强调义务(合理性)来源于、服务于(义务的必要 性取决于权利)、从属于(权利的推定)权利。②。突出强调权利主体的自由。强调个人 是唯一客观存在的主体,唯一值得关注的;有看不见的手指引,个人的幸福,必然带来 全社会的福祉。 4、 社会本位。不认为个人是唯一的实在体,社会的存在,社会与个人困难存在矛盾。在经 济方面有凯恩斯理论,政治上有罗斯福新政,法律上开始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 ①学生提问: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 ② 郑成良:《权利本位论》,《法理学论丛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