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220301040103 课程名称:民法总论 开课院系:法学院法律系 制订(修订)人:魏秀玲 审核人 批准人: 2006年8月28日制(修)订
1 深圳大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220301040103 课程名称: 民法总论 开课院系: 法学院法律系 制订(修订)人: 魏秀玲 审核人: 批准人: 2006 年 8 月 28 日制(修)订
课程名称:民法总论 英文名称: Civil law 总学时:60 其中:实验课学时 学分:3 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 教材:中山大学出版社《民法总论》。 参考教材:《民法总论》(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则》(王泽鉴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课程性质:法学本科专业基础课,必修。 教学目标 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有 所认识,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应能够: 1、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 及对应的法律规范; 2、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熟练掌握; 3、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 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 4、通过学习,为今后物权法、债权法律制度等学科的学习奠定扎实
2 课程名称: 民法总论 英文名称: Civil Law 总 学 时: 60 其中: 实验课 学时 学 分: 3 先修课程: 法学基础理论 教 材: 中山大学出版社《民法总论》。 参考教材: 《民法总论》(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则》(王泽鉴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课程性质: 法学本科专业基础课,必修。 教学目标: 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有 所认识,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学生在完成本课程学习后,应能够: 1、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 及对应的法律规范; 2、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概念、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熟练掌握; 3、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 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 4、通过学习,为今后物权法、债权法律制度等学科的学习奠定扎实
的专业理论基础。 课程简介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中的首要环 节。掌握民法总论的内容,对于系统、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制 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将来灵活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 民法问题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总论既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 科,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实用性 是任何学科所无法替代的。特别是通过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环节,可以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法学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后分析问题和解决 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我校《民法总论》课程,自开设以来,深受学生好评,且师资力 量雄厚,教学方法独特,保持了本课程在广东高等教育法学学科领域 的前沿地位,有较大影响。民法学是法学学科的支柱学科,而民法总 论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均是法学专业 的主干课及专业必修课,在现代法学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民法总论作 为民法学的基础环节,更加显示了该课程在同类课程的核心地位。 教学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理
3 的专业理论基础。 课程简介: 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教学中的首要环 节。掌握民法总论的内容,对于系统、透彻地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制 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将来灵活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 民法问题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总论既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 科,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以及研究成果的实用性 是任何学科所无法替代的。特别是通过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环节,可以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法学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后分析问题和解决 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我校《民法总论》课程,自开设以来,深受学生好评,且师资力 量雄厚,教学方法独特,保持了本课程在广东高等教育法学学科领域 的前沿地位,有较大影响。民法学是法学学科的支柱学科,而民法总 论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国内外法学教育中,民法学均是法学专业 的主干课及专业必修课,在现代法学越来越细化的今天,民法总论作 为民法学的基础环节,更加显示了该课程在同类课程的核心地位。 教学内容: 1、民法的基本原理
(1)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分类。 (2)了解民法的基本本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思路。 (3)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4)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5)了解并理解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6)掌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 (7)了解物的概念、意义及种类划分。 2、民事主体制度 (1)了解并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内容。 (2)了解并掌握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3)了解并重点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4)了解自然人住所、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基本内容 (5)理解自然人的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6)了解并掌握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本质、法人的类型、法人的各 项能力 (7)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的构 成、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8)了解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9)了解各种非法人组织,重点掌握合伙的概念、合伙财产与合伙 债务负担,入伙、退伙、合伙的终止等内容。 3、民事法律行为 (1)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认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4 (1)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分类。 (2)了解民法的基本本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思路。 (3)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4)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5)了解并理解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6)掌握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 (7)了解物的概念、意义及种类划分。 2、民事主体制度 (1)了解并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内容。 (2)了解并掌握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3)了解并重点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4)了解自然人住所、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基本内容。 (5)理解自然人的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6)了解并掌握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本质、法人的类型、法人的各 项能力 (7)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的构 成、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8)了解法人的成立、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9)了解各种非法人组织,重点掌握合伙的概念、合伙财产与合伙 债务负担,入伙、退伙、合伙的终止等内容。 3、民事法律行为 (1)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认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2)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要件与生效要件,掌握标的、意思表示的概念并了解意思与表示的关 系 (3)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及效力未定(待定)的 民事行为的概念。 (4)重点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基 本内容。 (5)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重点掌握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分类、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时效 (1)了解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时效的概念、时效的特征 时效的种类、时效制度的意义及我国的时效制度。 (2)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 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及诉讼时效的种类。 (3)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重点掌握普通、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 (4)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概念。 5、民法的适用 (1)了解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民法的适用范围。 (2)理解民法的适用方法。 (3)了解民法的漏洞与补充
5 (2)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要件与生效要件,掌握标的、意思表示的概念并了解意思与表示的关 系。 (3)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及效力未定(待定)的 民事行为的概念。 (4)重点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基 本内容。 (5)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重点掌握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分类、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4、时 效 (1)了解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时效的概念、时效的特征、 时效的种类、时效制度的意义及我国的时效制度。 (2)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诉 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及诉讼时效的种类。 (3)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重点掌握普通、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 (4)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概念。 5、民法的适用 (1)了解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范围。 (2)理解民法的适用方法。 (3)了解民法的漏洞与补充
学时分配:(请填写下表) 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备注 章节 主要内容 讲实讨|习小 授验论题计 民法的基本原理 8 212 12345 民事主体法律制度12 4|218 民事法律行为 12 4218 时效 4 2|6 民法的适用 4 考试与成绩评定方式:学期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平时记录的出勤情况、课堂提问、以及课 后作业等占30%,期末成绩占70%。 6
6 学时分配:(请填写下表) 章节 主要内容 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备注 讲 授 实 验 讨 论 习 题 小 计 1 民法的基本原理 8 2 2 12 2 民事主体法律制度 12 4 2 18 3 民事法律行为 12 4 2 18 4 时效 4 2 6 5 民法的适用 4 2 6 考试与成绩评定方式:学期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平时记录的出勤情况、课堂提问、以及课 后作业等占 30%,期末成绩占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