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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专题研究》PPT教学讲座_专题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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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专题研究 主讲人:王怀勇

竞争法专题研究 主讲人:王怀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在大多数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从侵权行为法发 展而来的。但是,这种渊源关系后来并没有得到突出 的强调。由于巴黎公约将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联 系起来,反不正当竞争反而被纳入知识产权范围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在大多数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从侵权行为法发 展而来的。但是,这种渊源关系后来并没有得到突出 的强调。由于巴黎公约将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联 系起来,反不正当竞争反而被纳入知识产权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 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 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 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 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十条之二 〔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 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 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 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 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案例讨论:电影《人再圄途之泰囧》自2012年12月12 日公映以来,创造了华语电影的票房纪录。2013年, 电影《人在囹途》的制片方武汉花旗影视制作公司却 将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光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 人民币1亿元

案例讨论: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自2012年12月12 日公映以来,创造了华语电影的票房纪录。2013年, 电影《人在囧途》的制片方武汉花旗影视制作公司却 将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光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 人民币1亿元

两个倒国量的一段疯狂结旅程2008笑登场 Lost On Journey 导叶伟民 : u 以时的温::…-… ,x:

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为 (一)原告认为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 关系,故意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对比,是《人在囧途》 的续集、升级版,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构 成不正当竞争。 (二)原告认为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 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 (三)原告认为将两部电影进行比对中可以发现,无论电影名称、构思、情 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多处,两部电影实质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 侵犯。 (四)原告认为根据公正的《中国电影报》显示,截至2013年1月27日,被告 票房收入是12.52亿元人民币。上映期间,被告股票大幅升值。根据被告等公 开的消息,被告获利43%,即5.38亿元人民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2、立即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

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为: (一)原告认为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 关系,故意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对比,是《人在囧途》 的续集、升级版,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构 成不正当竞争。 (二)原告认为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 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 (三)原告认为将两部电影进行比对中可以发现,无论电影名称、构思、情 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多处,两部电影实质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 侵犯。 (四)原告认为根据公正的《中国电影报》显示,截至2013年1月27日,被告 票房收入是12.52亿元人民币。上映期间,被告股票大幅升值。根据被告等公 开的消息,被告获利43%,即5.38亿元人民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2、立即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4.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

(一)区别 知识产权法是以被保护客体的类型化为规范基础的法 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决定了无法归类于现行知识产 权体系中的客体,无法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行为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在具体 适用时所考察的是涉案行为的正当性或可制裁性

(一)区别 知识产权法是以被保护客体的类型化为规范基础的法 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决定了无法归类于现行知识产 权体系中的客体,无法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行为规范为基础的法律,在具体 适用时所考察的是涉案行为的正当性或可制裁性

知识产权法为已经编码的知识产权提供一种静态的 起点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价值变动中的非常规化知识产品提 供了一种动态保护

知识产权法为已经编码的知识产权提供一种静态的、 起点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价值变动中的非常规化知识产品提 供了一种动态保护

思考:不同知识产品采取何种保护模式的决定性因素 究竟是什么?

思考:不同知识产品采取何种保护模式的决定性因素 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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