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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专题研究》PPT教学讲座_专题10:反垄断中的私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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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万 竞争法 LIiOd HOA.LISHHAIND 950

阅读材料 1锐邦涌和诉强生一审、二审判决书。 2.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处罚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万江:《窜货的法律规制》,《中外法学》2016年 第4期

阅读材料  1.锐邦涌和诉强生一审、二审判决书。  2.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处罚书。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4.万江:《窜货的法律规制》,《中外法学》2016年 第4期。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2

引言:反垄断中的私人诉讼 版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 a我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 分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 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司法解释第二条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 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

引言:反垄断中的私人诉讼 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司法解释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 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 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 司法解释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 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3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十六、垄断纠纷 (4 166、垄断协议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4

材料一强生与锐邦涌和之争 (6 原告锐邦涌和是被告强生在北京地区从事缝合器及 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双方之间有着长达 15年的合作,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签订 的经销合同附件七对原告的经销区域以及经销指标 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附件五第2条规定原告不得 低于规定价格进行销售。 2008年7月强生致函原告,因原告在竞标中私自降 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扣除原 告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取消原告在北京阜外医院 北京整形医院的销售权,继而完全停止供货。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

材料一 强生与锐邦涌和之争  原告锐邦涌和是被告强生在北京地区从事缝合器及 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双方之间有着长达 15年的合作,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签订 的经销合同附件七对原告的经销区域以及经销指标 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附件五第2条规定原告不得 低于规定价格进行销售。  2008年7月强生致函原告,因原告在竞标中私自降 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扣除原 告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取消原告在北京阜外医院、 北京整形医院的销售权,继而完全停止供货。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5

原告(上诉方)诉由 被告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与原告签订的经销 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原告向第三人最低转售价格, 被告还依据遵守指定价格水平的情况对原告采取警 告、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间接方法,胁迫和威胁原 告维持最低转售价格。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 垄断法》,被告实施垄断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

原告(上诉方)诉由  被告以直接限制竞争为目的,在与原告签订的经销 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原告向第三人最低转售价格, 被告还依据遵守指定价格水平的情况对原告采取警 告、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间接方法,胁迫和威胁原 告维持最低转售价格。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 垄断法》,被告实施垄断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6

被告(被上诉方》辩称 本案所涉经销合同订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不 应适用《反垄断法》;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是锐邦公司 与强生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本案当事人双方 共同签订和执行,锐邦公司本身作为垄断行为的直接 参与者和实施者,无资格提起本案诉讼;锐邦公司主 张的经济损失从性质上而言是合同纠纷项下的损失, 与垄断纠纷无关,且该等损失也缺乏相应证据证实。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

被告(被上诉方》辩称  本案所涉经销合同订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不 应适用《反垄断法》;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是锐邦公司 与强生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本案当事人双方 共同签订和执行,锐邦公司本身作为垄断行为的直接 参与者和实施者,无资格提起本案诉讼;锐邦公司主 张的经济损失从性质上而言是合同纠纷项下的损失, 与垄断纠纷无关,且该等损失也缺乏相应证据证实。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7

强生案中引发的问题 正常的商业安排还是垄断协议? 原告资格的认定 行为的认定 举证责任 ●赔偿金额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

强生案中引发的问题  正常的商业安排还是垄断协议?  原告资格的认定  行为的认定  举证责任  赔偿金额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8

预备知识:纵向限制的竞争效应 垄断行为类型 垄断协议(横向、纵向。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 交易、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固定价格、销售区域限制、 忠诚折扣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当的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

预备知识:纵向限制的竞争效应  一、垄断行为类型  垄断协议(横向 、 纵向。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 交易、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固定价格、销售区域限制、 忠诚折扣等。)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不当的经营者集中 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9

反垄断基本原则 ●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法学几无争议,但经济学误 解大)。 合理原则还是本身违法原则(争议巨大)。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

反垄断基本原则  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法学几无争议,但经济学误 解大)。  合理原则还是本身违法原则(争议巨大)。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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