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料 《民法总论》 教材内容 深圳大学法学院 二00六年四月
2006 年精品课程申报资料 《民法总论》 教材内容 深圳大学法学院 二 00 六年四月
第四编时效 第十三章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概述 时效的概念 时效的种类 、时效的作用 第二节时效的历史沿革 、国外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的概念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对取得时效应采取的态度 第十四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的起算 、最长时效的起算 第五节诉讼时效的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四编 时效 第十三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的种类 三、时效的作用 第二节 时效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对取得时效应采取的态度 第十四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的起算 二、最长时效的起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十三章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概述 时效的概念 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的期间,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 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法律确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将其闲置,否则权利人 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由此,时效制度的成立必须以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 件,即以权利的行使与否作为确认时效的标准。 (二)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需持续存在,并且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制度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而且还要求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的存在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这里所说的一定的事实状态,通常是指当事人占有财产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 利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种事实状态不间断、持续地经过,并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后,才能成立时效制度。无法行使权利或因某种原因仅一段时间中断权利的行使并不导致时效的应用。 (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当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后,就会对权利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无论 权利人对该种法律后果是否愿意接受,都必须承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 定期间后产生的必然结果。 时效制度的特征 (一)时效属于法律事件 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根据,其内容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律规定 的期间后,当然地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第十三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的期间,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 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法律确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将其闲置,否则权利人 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由此,时效制度的成立必须以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 件,即以权利的行使与否作为确认时效的标准。 (二)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需持续存在,并且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制度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而且还要求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的存在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这里所说的一定的事实状态,通常是指当事人占有财产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 利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定的这种事实状态不间断、持续地经过,并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 后,才能成立时效制度。无法行使权利或因某种原因仅一段时间中断权利的行使并不导致时效的应用。 (三)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当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后,就会对权利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或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无论 权利人对该种法律后果是否愿意接受,都必须承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并达到法 定期间后产生的必然结果。 二、时效制度的特征 (一)时效属于法律事件 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根据,其内容是基于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律规定 的期间后,当然地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而非行为 (二)时效的法定性 时效的法定性包括:(1)作为时效发生前提的事实状态的性质的法定。虽然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表 现形式各异,但同种时效制度的事实状态性质是相同的,即取得时效是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诉讼时效则是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事实。(2)持续时间长短的法定。时效制度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持 续的时间一般都是法定的。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20年和10年,特别时效期间为5年 1年、6个月,长期时效期间为3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期间为1 年,最长诉讼期间为20年。(3)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定。取得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为当事人最终取得了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消灭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有的国家为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有的为债务人取得抗辩权等,但这些不同的法律后果都是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 (三)时效的强制性 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法规范,即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和该事实状态持续的期间,以 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向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强制力。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 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 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即取得对 该物的所有权或其它所行使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三)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 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这是罗马市民法中最古老的时效,其目的是为了补救人们规避要式买卖的繁 琐形式所造成的权利与实际的不统一。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后,为资本主义各国的民法所继承。尽管 继承的方式不一,但他们都肯定了取得时效。社会主义国家因受苏联影响,对取得时效持否定的态度,如 我国。但也有一些东欧国家,如匈牙利,早已突破苏俄民法典的模式,在自己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 (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在我国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原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的法律制度。理解诉讼时效,应注意两点:1诉讼时效是由一定期间结合持续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构 成的法律事实。2诉讼时效完成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其他,而是引起权利的变动。在多数国家民法上,具 体地说,这种效果是使请求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权利。换言之,这种效果,不是直接消灭请求权的母体, 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致请求权人无法胜诉。1 1黄立:《民法总则》第459页
而非行为。 (二)时效的法定性 时效的法定性包括:(1)作为时效发生前提的事实状态的性质的法定。虽然时效所要求的事实状态表 现形式各异,但同种时效制度的事实状态性质是相同的,即取得时效是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诉讼时效则是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事实。(2)持续时间长短的法定。时效制度所要求的事实状态持 续的时间一般都是法定的。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 20 年和 10 年,特别时效期间为 5 年、 1 年、6 个月,长期时效期间为 30 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期间为 2 年,特别诉讼期间为 1 年,最长诉讼期间为 20 年。(3)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定。取得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为当事人最终取得了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消灭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有的国家为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有的为债务人取得抗辩权等,但这些不同的法律后果都是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 (三)时效的强制性 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法规范,即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和该事实状态持续的期间,以 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向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强制力。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 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 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三、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当事人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即取得对 该物的所有权或其它所行使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三)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 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这是罗马市民法中最古老的时效,其目的是为了补救人们规避要式买卖的繁 琐形式所造成的权利与实际的不统一。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后,为资本主义各国的民法所继承。尽管 继承的方式不一,但他们都肯定了取得时效。社会主义国家因受苏联影响,对取得时效持否定的态度,如 我国。但也有一些东欧国家,如匈牙利,早已突破苏俄民法典的模式,在自己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 (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在我国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原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的法律制度。理解诉讼时效,应注意两点:1 诉讼时效是由一定期间结合持续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构 成的法律事实。2 诉讼时效完成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其他,而是引起权利的变动。在多数国家民法上,具 体地说,这种效果是使请求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权利。换言之,这种效果,不是直接消灭请求权的母体, 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致请求权人无法胜诉。1 1 黄立:《民法总则》第 459 页
四、时效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按照时效制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或者权利人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 间,就会产生当人或权利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提醒和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为了 确保自己的权利不丧失、就应该时刻关注和珍借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 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 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不珍借、不及时行使.不仅导致了财产的浪费,不利于充分 发挥财产的效用,而且往往导致在一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经 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稳定。通过设立时效制度,既能够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又能够对基于 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及其后果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界定.避免出现一定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不 稳定状态现象,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自己对 其民事权利都不予珍惜、不予关注,不及时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设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如果法律对长期 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予及时确认,随着时间的经过,当事人或权利人的证明方法会愈加困 难.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很难对真实情况做出确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设立时效制度,有助于 解决举证困难,确保案件的适时处理。 五、关于时效制度效力的不同观点 时效制度的效力,是指时效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各国民法就时效制度的效力学说主要有以下几 种 (一)实体权利得丧说 该说认为,时效属实体权利取得和消灭的问题。因此,主张因时效取得权利的,法律必须明确保护取 得权利的人所获得的权利。因时效丧失权利的,则不得再主张权利。持这一观点的有日本 二)取得原因说和抗辩权发生说 该说认为,取得时效是权利取得的根据,消灭时效仅引起义务人获得永久抗辩权,而并不消灭实体权 利。因此,权利人仍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主张权利如抵销)。持这种观点的有联邦德 (三)胜诉权消灭说 该说认为时效不涉及实体权利本身,仅消灭胜诉权消灭实体上的诉权。持这一观点的有苏联。这种时 ,即诉讼时效
四、时效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按照时效制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或者权利人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 间,就会产生当人或权利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提醒和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为了 确保自己的权利不丧失、就应该时刻关注和珍惜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 地发挥财产的效用。 (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 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不珍惜、不及时行使.不仅导致了财产的浪费,不利于充分 发挥财产的效用,而且往往导致在一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经 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稳定。通过设立时效制度,既能够督促当事人或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又能够对基于 一定事实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及其后果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界定.避免出现一定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不 稳定状态现象,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的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或权利人自己对 其民事权利都不予珍惜、不予关注,不及时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设立时效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如果法律对长期 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予及时确认,随着时间的经过,当事人或权利人的证明方法会愈加困 难.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很难对真实情况做出确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处理。设立时效制度,有助于 解决举证困难,确保案件的适时处理。 五、关于时效制度效力的不同观点 时效制度的效力,是指时效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各国民法就时效制度的效力学说主要有以下几 种: (一) 实体权利得丧说 该说认为,时效属实体权利取得和消灭的问题。因此,主张因时效取得权利的,法律必须明确保护取 得权利的人所获得的权利。因时效丧失权利的,则不得再主张权利。持这一观点的有日本。 (二) 取得原因说和抗辩权发生说 该说认为,取得时效是权利取得的根据,消灭时效仅引起义务人获得永久抗辩权,而并不消灭实体权 利。因此,权利人仍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主张权利(如抵销)。持这种观点的有联邦德 (三) 胜诉权消灭说 该说认为时效不涉及实体权利本身,仅消灭胜诉权消灭实体上的诉权。持这一观点的有苏联。这种时 效,即诉讼时效
我国亦采用消灭胜诉权说,实行诉讼时效制度。由于我国采胜诉权消灭说,因而,对于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后义务人所持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难以做出判定,对此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失去法律控制,进而导致社 会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我国民法学者对此问题多数主张义务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理由是《民法通则》 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取得时效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义务人当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也有的 主张应当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胜诉权”消灭说的不合理性 造成的。胜诉权作为一种传统理论所没有的权利,其性质、内容一直没有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其在法 理上没有根据。而使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依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完成,权利 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因此可取得相应的抗辩权,而且这种抗辩权属永久性的抗辩权。民事权利 行使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当义务人积极行使抗辩权则不但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 而且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以取得或维护一定的自身利益,通过权利的行使而取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使客观上 的杈利转化为主观上的权利,即取得请求给付标的所有权。而当义务人采取消极方式不行使(或放弃)其抗 辩权时,则相应地应丧失一定的利益,又由于抗辩权发生说的效力并不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此时,不但 义务人的自动履行具有效力而且法院做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判决与该学说并不发生矛盾。上述抗辩权 发生说极其鲜明地体现了民法的灵魂一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古代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已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对要式移 转物,没有按规定方式转让的,规定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2年,动产1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为了解决 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权利相脱离的最早的取得时效,或称占有时效。 后来,市民法和审判官判例法逐渐改变债权的永久性,开始通过对债权的确认,规定债权人原则上须 在1年内行使权利,逾期不行使的,对方即获得永久抗辩权,得拒绝履行。这就创立了某些债权(请求权) 于一定期间不行使即行消灭的消灭时效 东罗马帝国时,扩大了消灭时效的范围,规定市民法、审判官法上的请求权,于30年期间不行使的, 即行消灭 、近、现代时效制度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统一规定。其2219条称: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1900年《德国民法典》恢复了罗马法的分开规定,但将取得时效放入物权,将消灭时效列入总则。形 成了另一种体制。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不采用取得时效,而在总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亦采用消灭胜诉权说,实行诉讼时效制度。由于我国采胜诉权消灭说,因而,对于权利人丧失胜 诉权后义务人所持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难以做出判定,对此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失去法律控制,进而导致社 会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我国民法学者对此问题多数主张义务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理由是《民法通则》 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取得时效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义务人当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也有的 主张应当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胜诉权”消灭说的不合理性 造成的。胜诉权作为一种传统理论所没有的权利,其性质、内容一直没有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其在法 理上没有根据。而使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依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完成,权利 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因此可取得相应的抗辩权,而且这种抗辩权属永久性的抗辩权。民事权利 行使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当义务人积极行使抗辩权则不但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 而且通过行使抗辩权可以取得或维护一定的自身利益,通过权利的行使而取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使客观上 的权利转化为主观上的权利,即取得请求给付标的所有权。而当义务人采取消极方式不行使(或放弃)其抗 辩权时,则相应地应丧失一定的利益,又由于抗辩权发生说的效力并不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此时,不但 义务人的自动履行具有效力而且法院做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判决与该学说并不发生矛盾。上述抗辩权 发生说极其鲜明地体现了民法的灵魂—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已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对要式移 转物,没有按规定方式转让的,规定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 2 年,动产 1 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为了解决 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权利相脱离的最早的取得时效,或称占有时效。 后来,市民法和审判官判例法逐渐改变债权的永久性,开始通过对债权的确认,规定债权人原则上须 在 1 年内行使权利,逾期不行使的,对方即获得永久抗辩权,得拒绝履行。这就创立了某些债权(请求权) 于一定期间不行使即行消灭的消灭时效。 东罗马帝国时,扩大了消灭时效的范围,规定市民法、审判官法上的请求权,于 30 年期间不行使的, 即行消灭。 二、近、现代时效制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统一规定。其 2219 条称: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 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1900 年《德国民法典》恢复了罗马法的分开规定,但将取得时效放入物权,将消灭时效列入总则。形 成了另一种体制。 1922 年《苏俄民法典》不采用取得时效,而在总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三、我国时效制度 我国古代法律,没有一般的时效制度。但唐律、清律中对具体问题,也有时效性质的说明。如过3 年的典契不找赎(唐);满30年的契约无证据者不受理(清)等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本上采用了联邦德 国民法典规定的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律,亦采用了诉讼时效的规定o《民法通则》对诉讼时 效作了专章的规定 第三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而取得占有物 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指取得时效适用哪些权利,或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限于所 有权。法国民法典仅将取得时效适用限制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场所,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取得不适用。 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以物或权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其第 1033条还规定“动产上的用益权得因时效而取得,于此准用关于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规定。”日本 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原则上一般财产权均可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日本民法第163条规定:“以为 自己的意思,平稳而公然的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者,按前条区别,于20年或10年后取得该权利。”我 国台湾地区仿日本立法例。但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其权利。禁止流通物和不得为私 有之物,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一)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占有人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非所有的意思不能成 立取得时效。这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尽管从权源上来说,占有物并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自始 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物。与自主占有相对应的是他主占有,如以借用人、承租人、代管人的名义占有财 产,他主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问题 (二)和平占有。即不是以暴力、欺诈和隐秘的手段取得并维持占有。自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以 来,非和平占有不能成立取得时效,一直是各国民法所遵守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安定团结,我国 也应坚持这一条件 (三)占有应是善意、公开的。占有人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不法占有,并且 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未加隐瞒。秘密占有很难说是善意占有。善意、公开地占有是自主占有与和平占有 的合乎逻辑的表现,是成立取得时效的重要条件。目前,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必须 善意,但从法律的本质出发,取得时效应当是善意的占有。否则,让恶意占有者取得时效利益,有背于民
三、 我国时效制度 我国古代法律,没有一般的时效制度。但唐律、清律中对具体问题,也有时效性质的说明。如过 30 年的典契不找赎(唐);满 30 年的契约无证据者不受理(清)等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基本上采用了联邦德 国民法典规定的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律,亦采用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o《民法通则》对诉讼时 效作了专章的规定。 第三节 取得时效 一 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间,而取得占有物 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指取得时效适用哪些权利,或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限于所 有权。法国民法典仅将取得时效适用限制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场所,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取得不适用。 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以物或权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其第 1033 条还规定“动产上的用益权得因时效而取得,于此准用关于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规定。” 日本 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原则上一般财产权均可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日本民法第 163 条规定:“以为 自己的意思,平稳而公然的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者,按前条区别,于 20 年或 10 年后取得该权利。” 我 国台湾地区仿日本立法例。但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取得其权利。禁止流通物和不得为私 有之物,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一)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占有人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非所有的意思不能成 立取得时效。这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尽管从权源上来说,占有物并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自始 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物。与自主占有相对应的是他主占有,如以借用人、承租人、代管人的名义占有财 产,他主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问题。 (二)和平占有。即不是以暴力、欺诈和隐秘的手段取得并维持占有。自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以 来,非和平占有不能成立取得时效,一直是各国民法所遵守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安定团结,我国 也应坚持这一条件。 (三)占有应是善意、公开的。占有人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不法占有,并且 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未加隐瞒。秘密占有很难说是善意占有。善意、公开地占有是自主占有与和平占有 的合乎逻辑的表现,是成立取得时效的重要条件。目前,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必须 善意,但从法律的本质出发,取得时效应当是善意的占有。否则,让恶意占有者取得时效利益,有背于民
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四)占有必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所谓持续占有,指非所有人占有某项财产连续不间断地占有,如 果是时断时续,或者在占有过程中原所有人提出过请求,或者占有人做出承认以及出现其他法律事实,则 不是持续占有。由于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因此只要占有人未失去对物的支配和控制,即使该物暂时离 开占有人,也不能认为丧失占有。至于取得时效期间多长才合适。有的国家民法典规定10年、20年,有 的30年或40年。我国民法如将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则期间长短的确定,应依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立 法经验而定,一般应遵循这样的原则:既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又有利于保护真正物主的利益, 四、我国学者对取得时效的争论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理论届一直存在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态度的人否认取得的时效的 理由大致有如下几点:其一,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对那些哄抢、私占公私财物等行为可能起到鼓励 作用。这与我国“拾金不昧”、“公物还家”、“物归原主”的传统美德相矛盾。2其二,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 由于财产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的变化,土地法的独立,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达和动产善意取得 的确立,使取得时效变得没有必要了。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们则认为:诉讼时效并不能代替取得时效的功能 仅采取诉讼时效制度往往使得某些民事纠纷在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之后,由于实体权利没有消灭,而出现“官 了民不了”的现象。同时,对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统统适用一种诉讼时效期间,将很难对不同的民事权 利根据其特征作到恰如其分的保护。4作者认为,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设立取得时效,完善我 国的时效制度应是大势所趋:首先,取得时效的适用是以自主、和平占有为条件,恶意的哄抢、霸占他人 财物是不能适用取得时效的。因此,有些学者的担心实属多余。取得时效制度实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其次,现有的善意制度是无法完全替 代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的。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 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和动产取得时效 虽然都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善意取得无法取代动产的取得时效。其一,善意取得必须在商品交换 中有偿取得,一般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有偿行为而取得;而取得时效并不 限于通过交换而占有,且主要是通过交换以外的行为占有。其二,善意取得是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的转 让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不直接与动产的所有人发生关系;而取得时效是善意占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 不涉及第三人。其三,善意取得的动产所有人在丧失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债权,即可向无处分权的转 让人追偿;而取得时效的财产所有人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所有权的同时不能取得债权。最后,善意取得的受让 人在善意、有偿地占有标的物时,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所有,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而无需经过 定期间;而取得时效的占有人必须善意地、公开地占有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期间后,方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王作堂等:《民法教程》第124-12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3李景禧等:《我国民法需要建立消灭时效制度》,《中国法学》1985年第2期 4寇志新:《民法总论》第2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四)占有必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所谓持续占有,指非所有人占有某项财产连续不间断地占有,如 果是时断时续,或者在占有过程中原所有人提出过请求,或者占有人做出承认以及出现其他法律事实,则 不是持续占有。由于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因此只要占有人未失去对物的支配和控制,即使该物暂时离 开占有人,也不能认为丧失占有。至于取得时效期间多长才合适。有的国家民法典规定 10 年、20 年,有 的 30 年或 40 年。我国民法如将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则期间长短的确定,应依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立 法经验而定,一般应遵循这样的原则:既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又有利于保护真正物主的利益。 四、我国学者对取得时效的争论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理论届一直存在有不同的看法。持否定态度的人否认取得的时效的 理由大致有如下几点:其一, 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对那些哄抢、私占公私财物等行为可能起到鼓励 作用。这与我国“拾金不昧”、“公物还家”、“物归原主”的传统美德相矛盾。2其二,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 由于财产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的变化,土地法的独立,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达和动产善意取得 的确立,使取得时效变得没有必要了。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们则认为:诉讼时效并不能代替取得时效的功能, 仅采取诉讼时效制度往往使得某些民事纠纷在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之后,由于实体权利没有消灭,而出现“官 了民不了”的现象。同时,对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统统适用一种诉讼时效期间,将很难对不同的民事权 利根据其特征作到恰如其分的保护。4作者认为,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下,设立取得时效,完善我 国的时效制度应是大势所趋:首先,取得时效的适用是以自主、和平占有为条件,恶意的哄抢、霸占他人 财物是不能适用取得时效的。因此,有些学者的担心实属多余。取得时效制度实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其次,现有的善意制度是无法完全替 代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的。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 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和动产取得时效 虽然都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善意取得无法取代动产的取得时效。其一,善意取得必须在商品交换 中有偿取得,一般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有偿行为而取得;而取得时效并不 限于通过交换而占有,且主要是通过交换以外的行为占有。其二,善意取得是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的转 让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不直接与动产的所有人发生关系;而取得时效是善意占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 系,不涉及第三人。其三,善意取得的动产所有人在丧失所有权的同时取得了债权,即可向无处分权的转 让人追偿;而取得时效的财产所有人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所有权的同时不能取得债权。最后,善意取得的受让 人在善意、有偿地占有标的物时,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让人所有,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而无需经过一 定期间;而取得时效的占有人必须善意地、公开地占有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期间后,方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2 王作堂等:《民法教程》第 124 一 125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 3 李景禧等:《我国民法需要建立消灭时效制度》,《中国法学》1985 年第 2 期。 4 寇志新:《民法总论》第 267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可见,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是不同的制度,两者不能互相取代。那么,不动产的登 记制度能否代替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回答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尚需 个过程,且不能囊括无遗,建国四十多年来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有些不动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 如确有成交,但法律上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而不承认其产权转移,这正需要取得时效来弥补。 第一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具 有以下含义: (一)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二)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三)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 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诉讼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在诉 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入履行义务的权利,不能再通过法 院强制执行来保护其民事权利。 (二)诉讼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权 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其权利予以保护的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权利人要 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当事人具有必须遵守效力.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 商变更或撤销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民事立法中除了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外,同时规定了除斥期间。两者之间既相类似,又有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届满之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 效果。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 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规定的在2个月内需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的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都发生使某种权利归于消灭的效果.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
可见,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是不同的制度,两者不能互相取代。那么,不动产的登 记制度能否代替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回答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尚需一 个过程,且不能囊括无遗,建国四十多年来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有些不动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 如确有成交,但法律上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而不承认其产权转移,这正需要取得时效来弥补。 第一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具 有以下含义: (一)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二)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三)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 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诉讼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在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入履行义务的权利,不能再通过法 院强制执行来保护其民事权利。 (二)诉讼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权 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其权利予以保护的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权利人要 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当事人具有必须遵守效力.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 商变更或撤销。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民事立法中除了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外,同时规定了除斥期间。两者之间既相类似,又有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届满之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 效果。如我国《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 2 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 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规定的在 2 个月内需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的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都发生使某种权利归于消灭的效果.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
到法定期间两个条件时,才能成立:而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过这一个条件即可成 (二)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 期间届满后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三)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 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不变期间。 (四)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成 立之时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不向,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之外的各种民法关系的时效。各国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各不相同的普通诉 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即属我国民法上的普通诉讼时效,它适用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时效。基于调 整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需要,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在适用上不具有普遍的效 力,但它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我国民法上的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民事特别法、单行法还规定了短于或者长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如我国《铁路货物 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间为180日, 而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时效期间为60日,等等。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到法定期间两个条件时,才能成立;而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过这—个条件即可成 立。 (二)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 期间届满后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三)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 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不变期间。 (四)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成 立之时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不向,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之外的各种民法关系的时效。各国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各不相同的普通诉 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即属我国民法上的普通诉讼时效,它适用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时效。基于调 整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需要,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在适用上不具有普遍的效 力,但它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我国民法上的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是《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的 1 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民事特别法、单行法还规定了短于或者长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如我国《铁路货物 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间为 180 日, 而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时效期间为 60 日,等等。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