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刑执行概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 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 准则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 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 准则。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减刑 、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1、减刑不同于改判。 2、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 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 现
一、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1、减刑不同于改判。 2、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 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 现。 第二节 减刑
3、减刑的限度条件。A、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 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 于10年。 减刑适用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按照司法解释执行。 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 合减刑条件的,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3、减刑的限度条件。A、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 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 于10年。 减刑适用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按照司法解释执行。 1、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 合减刑条件的,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对于原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原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的 刑期之内 (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此再减刑 的,从无期徒刑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被减过刑 的,其减刑继续有效
(1)对于原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原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的 刑期之内。 (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此再减刑 的,从无期徒刑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被减过刑 的,其减刑继续有效
第三节假释 、假释概述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 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同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不同。 2、假释与缓刑不同 3、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二、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但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 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同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不同。 2、假释与缓刑不同。 3、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二、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但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假释。 第三节 假 释
2、适用的限制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 一定刑罚。有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 必须已执行10年以上。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经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把握假释的实质条件时, 应注意三种情况的假释: 1)对未成年犯,条件适当放宽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的假释,只要他们有 悔改表现、丧失作案能力、生活能力的可以予以假释。 (3)对死缓罪犯,经过减刑,不论是几次,符合假释 条件的,可以给予假释
2、适用的限制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 一定刑罚。有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 必须已执行10年以上。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经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把握假释的实质条件时, 应注意三种情况的假释: (1)对未成年犯,条件适当放宽: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的假释,只要他们有 悔改表现、丧失作案能力、生活能力的可以予以假释。 (3)对死缓罪犯,经过减刑,不论是几次,符合假释 条件的,可以给予假释
假释的程序、考验及撤销 1、假释的程序。同减刑的程序。 2、假释的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 3、假释的撤销。有三种情况: (1)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 的方法并罚。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按“先并后减”的方 法并罚。 (3)考验期内,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撤销假释, 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就 是“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还是无期徒 刑
1、假释的程序。同减刑的程序。 2、假释的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 3、假释的撤销。有三种情况: (1)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 的方法并罚。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按“先并后减”的方 法并罚。 (3)考验期内,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撤销假释, 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就 是“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还是无期徒 刑。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及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