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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如乙方系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 的,甲方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53条甲方应对乙方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 付记录。 第54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资报酬。 第55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而须向乙方支付视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 开的会议 3)应人民法院要求担任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因其他情况必须担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乙方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 (7)乙方参加由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联合举行的社交活动、公共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 (⑧8)乙方在工作时间,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紧急危险事件,进行见义勇为 (9)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56条乙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 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甲方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甲方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57条甲方在乙方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合 同规定的乙方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 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乙方工资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乙方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乙方工资。 但如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可不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58条甲方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59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标准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第60条甲方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 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或者长期放假,乙 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时,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1条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情况,并经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8页共26页《200 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第 8 页 共 26 页 8 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如乙方系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 的,甲方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 53 条 甲方应对乙方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 付记录。 第 54 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资报酬。 第 55 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而须向乙方支付视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 开的会议; (3)应人民法院要求担任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因其他情况必须担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乙方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 (7)乙方参加由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联合举行的社交活动、公共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 (8)乙方在工作时间,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紧急危险事件,进行见义勇为; (9)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 56 条 乙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 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甲方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甲方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 57 条 甲方在乙方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合 同规定的乙方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 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乙方工资;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乙方本人日或 小 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乙方工资。 但如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可不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 58 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 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 59 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标准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 第 60 条 甲方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 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或者长期放假,乙 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时,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1 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情况,并经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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