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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第62条甲方依法破产时、终止或者解散的,乙方有权获得其工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 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乙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63条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 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甲方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64条甲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全额支付乙方 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工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举报或投诉,并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 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 (3)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10章工作时间 第65条本合同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作时间按以下第项执 (1)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自:至 每周工作40 小时,自星期一至星期五 (2)甲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采用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周期需要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 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 时间,按照本合同第57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 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甲方因自身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衡 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而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 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66条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乙方在第65条约定的工作时 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工会同意,乙方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乙方 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但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67条甲方未和乙方协商一致,强行要求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时 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为违约 第68条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缩短乙方工作时间从而导致乙方劳动报酬减少时,应和乙 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11章休息休假 第69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法定节假日,乙方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第9页共26页《200 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第 9 页 共 26 页 9 第 62 条 甲方依法破产时、终止或者解散的,乙方有权获得其工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 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乙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 63 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 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甲方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 64 条 甲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全额支付乙方 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 25%的工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举报或投诉,并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 25% 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 (3)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 10 章 工作时间 第 65 条 本合同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作时间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自 : 至 : ,每周工作 40 小时,自星期一至星期五; (2)甲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采用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周期需要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 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超过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 时间,按照本合同第 57 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 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甲方因自身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衡 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而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 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 66 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乙方在第 65 条约定的工作时 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工会同意,乙方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乙方 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但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 67 条 甲方未和乙方协商一致,强行要求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时, 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为违约; 第 68 条 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缩短乙方工作时间从而导致乙方劳动报酬减少时,应和乙 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 11 章 休息休假 第 69 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法定节假日,乙方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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