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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第70条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为乙方非工作时间,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每周周六、周日为法定休息日,乙方依法享有法定 休息权利 第71条乙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同于定时工作制的工作 和休息办法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及休息方式,确保乙方休息休假权利行使 第72条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自乙方加入甲方的第二年1 月1日起,即享有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 第73条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见义勇为受伤或者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享有病假休息权利。 第74条乙方为女性时,依法享有产假休息权利,其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具体规定按照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为男性时,但其为适龄孕育 的女性配偶时,可以享有产假护理假期,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5条乙方因婚假、丧假时,享有休假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乙方系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婚假为7天;如符合男25周 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10天假期,但乙方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6个 月内一次性行使。 (2)丧假:乙方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享有丧假5天。 第76条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岗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因突发事件不能到岗工作时,享有 事假权利 第77条关于乙方在休假、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依法进行休假、休息的,甲方应当视为正常劳动 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在非法定及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的时,如系法定休息时间的, 应安排乙方在加班后一年内以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或者乙方以明示或默许等方式表 示自愿放弃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1)、(2)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如系法定 节假日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3)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见义勇为受伤在医疗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 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哺乳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甲方应 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在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甲方 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乙方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78条乙方行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休息权利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 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变更的除外;乙方行使其他假期休息、休假权 利的,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第79条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本章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假期,甲方有权在 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其依 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0条本章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最 第10页共26页《200 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第 10 页 共 26 页 10 第 70 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 8 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为乙方非工作时间,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每周周六、周日为法定休息日,乙方依法享有法定 休息权利。 第 71 条 乙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同于定时工作制的工作 和休息办法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及休息方式,确保乙方休息休假权利行使。 第 72 条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自乙方加入甲方的第二年 1 月 1 日起,即享有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 行。 第 73 条 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见义勇为受伤或者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享有病假休息权利。 第 74 条 乙方为女性时,依法享有产假休息权利,其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具体规定按照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为男性时,但其为适龄孕育 的女性配偶时,可以享有产假护理假期,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75 条 乙方因婚假、丧假时,享有休假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乙方系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婚假为 7 天;如符合男 25 周 岁、女 23 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 10 天假期,但乙方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 6 个 月内一次性行使。; (2)丧假:乙方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享有丧假 5 天。 第 76 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岗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因突发事件不能到岗工作时,享有 事假权利。 第 77 条 关于乙方在休假、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依法进行休假、休息的,甲方应当视为正常劳动 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在非法定及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的时,如系法定休息时间的, 应安排乙方在加班后一年内以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或者乙方以明示或默许等方式表 示自愿放弃的,应按照本合同第 57 条第(1)、(2)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如系法定 节假日的,应按照本合同第 57 条第(3)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见义勇为受伤在医疗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 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哺乳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甲方应 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在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甲方 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6)乙方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 78 条 乙方行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休息权利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 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变更的除外;乙方行使其他假期休息、休假权 利的,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第 79 条 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本章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假期,甲方有权在 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其依 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80 条 本章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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