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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撈渌延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 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 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査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 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 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 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 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 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 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 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 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撈渌 延脭,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 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 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 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 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 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 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 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 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 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 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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