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 力监管机构的检査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査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査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 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 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 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 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 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